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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反向衔接实务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23-12-17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自今年7月最高检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以来,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得到蓬勃开展。以广东为例,今年7月至10月,广东检察机关共办理反向衔接案件931件,检察建议的采纳率超过90%。但从规范、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角度来审视这项工作,笔者认为,当前还存在配套制度措施不完善、证据标准和材料移送标准不明确、确定检察意见书制发对象存在困难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健全制度机制。要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开展行刑反向衔接的工作流程和操作指引,对于一些关键环节予以明确。比如,明确行政检察部门应当对不起诉案件或免予刑事处罚案件进行全案审查,对于不起诉案件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以及构成犯罪但同时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及时提出检察意见;明确行政检察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的审查期限;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收到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后应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书面回复的处理结果与检察意见内容不一致的,或行政执法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并未实际履职的,检察机关应根据案件类型,发送纠正违法检察建议进行监督等;进一步完善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在行政检察业务条块增设行刑反向衔接案卡以及检察意见书等文书模板,规范行刑反向衔接线上办案流程。

  二是实现信息共享。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在检察机关内部加强刑事检察部门和行政检察部门之间的沟通衔接,在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为行政检察部门开通查阅刑事不起诉案件情况的权限,以便于行政检察部门及时掌握行刑反向衔接的案件线索,及时分析、研究、解决行刑反向衔接中存在的问题;要充分利用好现有的联席会议等制度,定期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反向衔接情况,移送反向衔接案件的司法机关与接收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就有关案件是否应当作出行政处罚以及反向衔接中存在的其他具体问题及时进行沟通探讨。

  三是明确证据标准。就证据的转换与认定而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比行政处罚证明标准高,理论上,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直接使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收集的证据,但由于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往往还关涉其他的案件,并不完全针对行政相对人特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所以刑事证据不宜全案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可在向行政执法机关发送检察意见书的同时,随案附送关键证据材料,便于行政执法机关依据这些证据材料就是否需要作出行政处罚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

  四是统一移送层级。要构建各层级、不同地域检察机关之间协作、移送机制,对于下级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需要向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反向衔接的,应由下级检察机关将案件同步移送至与该行政执法机关相对应的上级检察机关,由上级检察机关向该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对于需要向不同地域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反向衔接的,应由办理刑事案件的检察机关将案件同步移送至与该行政执法机关同一地域对应级别的检察机关,以便检察机关能够对该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检察意见书的情况及时跟进,在行政执法机关不落实检察意见时能够进行有效监督。对于上级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需要向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反向衔接的,既可以由上级检察机关向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也可将案件先移送至与该行政执法机关对应的下级检察机关,由下级检察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或由下级检察机关对该行政执法机关落实上级检察机关检察意见的情况进行跟进。对于管理主体不明确的,在目前阶段,应将案件报给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予以明确。

  五是推进数字赋能。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思维,通过推进数字行政检察,建立反向衔接法律监督模型。通过碰撞分析不起诉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刑事案件线索和既有的行政处罚信息数据,在发现有疏于行政处罚的案件线索时,要及时移送相关线索、及时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作者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2/t20231213_6366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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