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方面完善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制度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本文立足检察工作能动履职,以调研中发现的残疾未成年人民生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为基础,提出加强残疾未成年人社会系统保护的相关建议。
一、残疾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分析2018年以来江西省宜春市检察机关办理的24起涉残疾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侵害残疾未成年人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并具有以下几点特征。被告人方面:年龄偏大,多为留守、独身老人;熟人作案,邻里关系或者同村关系者居多;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初中以下学历13人,占比56.5%;多为无业人员。被害人方面:监护缺失;智力发育存在不同程度障碍;无法清楚表述其遭受侵害的行为,导致取证困难。
一是缺乏有效监护。在24起涉残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涉案残疾未成年人的父母大多为在外务工人员,孩子主要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委托其他亲戚代为监护。相关监护人均认为解决孩子温饱是其主要职责,而对残疾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存在极大忽略,在家庭教育指导方面也存在严重缺失。
二是缺乏有效教育。一方面,当地存在特殊学校教育建设不足的问题,如不能实现公平教育、特殊教育机构类型不健全、特殊教育教师水平欠缺等。就现有政策而言,只有在常住人口大于50万人的县(区)才会建设特殊教育学校,即使是建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也均不同程度存在学位不足情况。偏远农村因交通不便,残疾未成年人只能与普通孩子一样进入普通学校。大部分农村地区的送教上门任务,因地域和特教老师师资不足,只能由乡村老师就近承担,因缺乏特教专业知识,教育效果大打折扣。另一方面,涉案家长在教育方式选择上有不合理性。有些残疾未成年人的家长碍于面子,不愿意面对孩子的实际情况,部分应当进入特殊教育学校的孩子被迫选择就读于普通学校。
三是缺乏有效社会关护体系。第一,数据收集不准确、更新不及时,导致有关部门对残疾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未能做到“一个不漏”。第二,因各部门职能存在差异,导致对残疾未成年人的帮扶政策未能“一体推进”。第三,社会关护体系不健全,各社会组织间缺乏沟通联络,关爱服务的内容难以深化。
二、完善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是健全政府主导的维护残疾未成年人权益机制。首先,统一收集残疾未成年人数据。笔者建议,残联采取类似人口普查的方式,全面搜集未成年人残疾情况,对不愿意办理残疾证的未成年人也要做到全部登记,并实施残疾情况评估,以此确定是否将其列入残疾序列,为其享有权益保障奠定基础。其次,建立由一个部门牵头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线索统一收集处置机制。笔者所在的万载县检察院自2021年尝试建立12309未成年人保护联建保护平台以来,共收到43条涉未成年人案件线索。若能将此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机制中一体推进,建立各部门线索统一处置、信息共享、数据分析的相关机制,将更有益于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再次,完善社会权益保障体系机制建设。建议由乡镇(街道)定期对残疾未成年人的监护权进行评估,若确定孩子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将其纳入政府保护、落实救助措施;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形成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格局。
二是完善残疾未成年人教育工作。首先,分级分类做好残疾未成年人教育工作。残联、教育部门应对残疾未成年人进行全面评估,对丧失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按规定到其就读学校办理缓学或免学手续;对具备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学校需尊重残疾未成年人家长的意愿,安排好随班就读;对符合送教上门条件的,学校或安排送教上门,或动员家长送孩子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其次,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教育部门要大力培养特教老师,确保每一个残疾未成年人都能接受针对性的教育,学会自我保护。同时,完善普通学校的残障设备和课程安排,制定适应残疾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的教学计划。对于非智力方面存在缺陷、适合送普通学校的残疾未成年人,学校应当增设残障设施设备和课程特殊安排,解决孩子上学的客观困境。对于残疾未成年人,教学应该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社会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为目的进行,帮助孩子提升远离危险的能力以及在受到伤害后求助的自我保护能力。最后,为残疾未成年人创造更多可以实现其个人价值的公益性机制。笔者建议通过相关平台推动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公益机制建设,提升社会参与度,让更多的人关注、帮助其成长。
三是健全司法保护前置程序机制。教育部门与司法机关要加强相关强制报告主体的培训,建立强制报告倒查制度,严肃责任追究。检察机关应与乡镇、街道以及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及时了解残疾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变化情况,自觉将监督程序前置,能动履职,提升监督实效。县委、县政府还可以建立法治教育基地,将原先的碎片式、传统式单一宣传模式变为一体推进、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结合、多元化的宣传模式。
四是推动家庭监护有效落实。笔者建议由政府牵头,成立家庭教育指导专家库,制定家庭教育指导规范,提升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家长的普法,让残疾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清楚了解其监护责任和未承担监护责任的后果,督促监护人实施有效监护。
(作者单位: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2/t20231214_6368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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