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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模式

发布时间:2023-12-17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多发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立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检察机关应当紧密结合此类案件的规律特征,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探索实施行之有效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机制。笔者以辽宁省沈阳市检察院所办理的此类案件为样本,对建立更为有效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机制提出几点思考。

  一、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及防控存在的问题

  分析三年来沈阳市检察院的相关办案数据可知,在年龄结构上,未成年被害人中不满14周岁的占比68.3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占比31.67%。同时,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被害人占同期未成年被害人总数的比例逐年上升。在监护情况上,未成年被害人由父母监护的占比69.68%,是单亲家庭的占比27.6%,其他成年亲属监护的占比2.72%。在犯罪地点上,发生于住所的占比45.92%,发生于旅馆、日租房等住宿经营场所的占比21.94%,发生于KTV、网吧、酒吧、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的占比6.1%,发生于学校及培训机构的占比4.59%。在报案来源上,除一起案件为洗浴中心员工发现、阻拦并报警外,其余案件均由未成年被害人及其父母举报。

  以上数据直接反映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低龄未成年人更易成为性侵害犯罪对象,对低龄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需要进一步升级;二是近70%的未成年被害人由父母监护,体现出相较于单亲家庭、非父母实际监护等“结构破损型”家庭,“功能破损型”家庭更为普遍,反映出父母监护履职能力存在缺失,导致未成年人缺少关爱保护继而遭受侵害;三是学校未能适应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针对性地开展性知识教育、法治教育,未成年被害人因对性隐私部位缺乏基本认知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四是住宿经营场所、娱乐场所的经营人员怠于履行对未成年人入住登记询问、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的义务。

  二、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防控机制完善模式

  检察机关在依法严厉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上,应牢固树立诉源治理理念,找准司法保护融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切入点、结合点,将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效能充分转化为社会治理实际效果,构筑起严密的未成年人安全防线,力求最大限度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生。

  一是以“社区家长学校”模式推进家庭监护监督。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检察机关应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父母以及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进行系统评估,从监护履职缺位的严重程度、发生频度、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考量,设置“三色预警”工作模式。对于监护疏忽等监护人予以黄色预警,对其讲解必要的家庭教育知识,做好跟踪监护考察工作;对于经常不履行监护职责但情节后果尚不严重的监护人予以橙色预警,动态设置“监护考察期”,考察期内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鉴于家庭教育指导缺乏强制性支撑,检察官及社工人员要注重释法说理、增进认同;对于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监护人本身是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实施人的,则要探索开展监护权变更工作,当未成年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未提出变更监护关系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的,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向民政部门等发出司法建议。关于家庭教育指导,实践中既可由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协助进行,亦可采取“社区家长学校”模式予以推进,笔者更倾向于后者。根据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社区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家长学校建立在社区,同时在市域内集中科学设置“社区家长学校”,有利于对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有效监督。社区作为居民生活集合体,对于社区内家庭监护情况的了解,相对于妇联、关工委等单位存在条件优势,且更符合市域治理现代化、网格化的要求。

  二是以法治副校长实质化履职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检察机关要以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为契机,更加深入参与校园安全工作。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法治副校长要制作个性化、精细化讲义,通过实质化、规范化履职推动形成全覆盖的校园安全防控常态化机制。初期阶段,检察机关可选取试点学校探索安全机制建设,法治副校长要对履职过程中所发现的校园安全问题,如女生宿舍管理、监控设备配置、性侵害投诉渠道等情况予以记录,针对具体问题向学生了解情况,并形成初步总方案、分方案、子方案。中期阶段,检察机关会同教育部门、学校、家长召开多方座谈,评估校园安全建设方案可行性、有效性;在广泛接受合理意见予以调整后,按照方案要求严格施行。在方案运行有效后,在具有相同性质、同类特征的其他学校予以推广,将法治副校长的履职模式由“实时跟进”调整为“按需跟进”,完成“督导不替代”的动态履职转换。

  三是以数字赋能涉未成年人社会治理。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反映出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招用未成年人,以及住宿经营场所遇到未成年人入住不履行询问、报告义务等问题,检察机关要加强公益诉讼、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联合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开展专项监督,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大强制报告制度的宣传力度,增进社会公众的知晓度与认同度,确保及时尽早发现性侵害未成年人风险隐患。针对营业性娱乐场所、住宿经营场所经营者怠于履行义务问题易反弹、难根治的情况,检察机关要注重创新履职手段,运用智能办公平台,通过数据筛查、碰撞、比对,建立数字监督模型,对未成年人社会治理领域存在的盲点、漏点深度挖潜,做到“办理一案、牵出一串、治理一片”。

  四是以“我管”促“都管”,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从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确立的“六大保护”体系来看,其中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网络保护、社会保护均采取未成年人成长空间立法体例,而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则采取责任主体立法体例。因此,建立健全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协同发力、深度融合的“双引擎”机制,意义重大而深远。从沈阳市目前的政府保护与司法保护融合模式来看,检察机关系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建领导小组、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等多个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相关小组在每年组织召开工作会议、要求成员单位定期总结工作的基础上,可探索开列各成员单位可提供的服务“菜单”与社会资源清单等,分发至各成员单位共享;将“需求订单”与“服务菜单”精准对接,强化成员单位履职融通,有助于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由物理组合式“加法”向化学融合式“乘法”转变。

  (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2/t20231214_6368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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