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公司注销后环境债权实现难题
环境债权,是指因环境侵权行为等而形成的债权。与其他侵权形式有所不同,环境侵权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往往在短期内不易被发现,尤其是在公司注销情形下,其侵权后果可能在公司注销一段时间后才显现。我国目前的公司退出机制以注销登记为要件,一旦注销,即表示公司已解散,注销后的公司将无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股东在公司注销前没有违反清算义务,也不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那么依据现行公司法规定,会导致环保债权难以向责任人主张的窘境。
对公司法中清算制度进行分析可知,在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时,难以对公司可能存在的、未来才会发生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引起的债务进行处理,无法将其纳入清算范围。实践中,公司被注销后,如果没有可供执行的主体,可能会要求原公司股东承担额外责任。支持者认为,股东承担责任并非因为他们有过错,而是由于股东是公司剩余财产的受益者,因此,股东在承担责任时,除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明知存在污染情形外,股东只需在公司剩余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也有观点认为,股东对公司注销前不可预见的债务承担责任,在某种程度上缺乏公平性。实践中,公司经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迟滞污染,可能是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出现新情况,即在当时,公司此种行为不构成污染,而在若干年后,生产遗留物被认定为污染源。公司对以后可能造成的污染不能够预见,公司注销时清算组更无法将未来环保治理的费用列入资产负债表。至于能否准确找到股东,以及股东是否还有能力履行环境治理的费用都存在不确定性。
必须认识到,在处理环境侵权问题时,既要依法保护环境债权利益,也要依法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未来,有必要对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环保责任给予更多关注。具体而言,对于公司注销后环境债权的实现,可从三个方面着力处置。
完善公司退出、注销保留制度。公司在进行清算注销时,企业主体依据行业划分,根据行业特征,区分不同退出期限,建立重点行业的退出、注销保留制度。如对于危害环境潜在风险较高的行业,建立分级退出制度,在企业进行清算时,依据企业自身行业特质、规模大小等进行区分,设置不同期限的退出期。对于发生过污染环境或者化学品泄漏等事件的企业,延长注销后的缓冲期,而对于非重点行业,则可不设置或者减少注销后缓冲期限。
引入股东担保制度。根据现行公司法一般规定,公司注销后不具有法律人格,原股东在无过错情形下,不再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而引入股东担保制度,公司在注销后,虽然失去了法律人格,但是对于注销后所发生的、破产清算时不能预见的债务,仍应承担与公司民事责任相对应的担保责任。具体根据股东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区分,如果股东不存在过错,以继受的公司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反之,则承担无限责任。
运用保险工具化解污染防治难题。为了解决环境污染损害问题并减少污染事故发生,《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议,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能够快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并有效保护受污染影响的相关人员权益。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保险方式应对环境污染引发的滞后性问题。
(作者分别为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二检察部干警)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2/t20231214_6367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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