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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基层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高质效运行

发布时间:2023-12-17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监督。落实这一要求,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是在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领域特别是刑事司法领域最新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协力推进的一项重要改革创新、机制创新。笔者通过梳理近两年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检察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运行情况发现,该机制在充分发挥应有作用的同时,在运行中也面临监督效果有限、监督体量受限等难题。在此,笔者围绕扩展监督线索来源、丰富制约措施等方面,就促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高效运行,提出意见建议。

  一是重监督、强制约,严守客观公正立场。转变观念,提升监督制约意识。检察机关是宪法确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意见》也重申了刑事诉讼法第7条确立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这是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的基础。检察人员在开展工作中要强化监督制约意识,消除监督顾虑,树牢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协作配合的目的不是联合办案,监督制约的目的也不是找碴挑刺,而是要让侦查机关“赢”在依法、规范、高效开展侦查工作,让检察机关“赢”在依法全面履行指控证明犯罪职责上,其统一于二者共同承担“大控方”指控证明犯罪的法定职责。严守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杜绝有罪推定思维。检察人员特别是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人员要在提前介入等工作中增强监督定力。

  二是强化职责定位,巩固配套保障。建议探索由检察长带领侦监协作办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共同组成特殊办案组。在检察长直接领导下,各项监督文书以检察长办案组名义制作,由检察长直接向侦查机关送达,既能增强监督权威,又能消除普通办案人员不愿监督的顾虑。同时,要选派业务骨干负责侦监协作办工作,并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等事项纳入检察人员考核范围,在评先表优、“入额”时适当体现政策倾斜,从而鼓励检察人员主动担当。另外,要对侦监协作办人员定期调整岗位,以防止其长久在侦监协作办工作后偏离客观公正立场或者滋生司法腐败。

  三是传统与现代结合,丰富线索来源。拓展传统线索挖掘方式,既要以办理的个案为突破口,梳理侦查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共性问题,并开展类案监督,又要以问题为导向开展专项监督,拓展线索来源,通过不定期到各基层所、队实地查阅接处警记录和工作台账等,加强与侦查人员交流座谈,从中发现相关线索,以弥补警综平台信息不全造成的监督短板。寻求大数据科技赋能,破除数据壁垒。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需要实现数据深度共享,通过自动识别、数据比对等方式实时发现监督线索并及时同步处理。同时,信息共享是双向的,侦监协作办也要及时研判侦查监督平台数据、不捕不诉及法院判决等反映侦查机关办案质量的检察业务数据,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共享,既能够强化公安系统内部自我监督,也能获取侦查机关对数据共享的支持。

  四是探索多层次制约机制,增强监督刚性。建议完善多层次的监督制约机制,依照效力层级依次如下:检察人员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做好侦查监督的督办和向上报告工作。《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不落实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书等情形的处理方法,要在司法实践中将前述规定贯彻到位,从而强化监督效果;协商侦查机关进一步将监督改进的实际效果纳入内部考核评价体系,以避免简单应付式的回复;不定期将检察监督以及侦查机关回复整改情况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党委作专题报告,对于较为严重的违法侦查活动或者影响刑事诉讼进行的,建议侦查机关或者纪委监委依法依纪处理;对于侦查活动违法情形已涉嫌犯罪并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基层检察院在初步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对于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在必要时也可以邀请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负责人现场督导整改,传导压力;从立法上强化侦查监督机制。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侦查机关不履行侦查监督和立案监督意见的法律后果,并吸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相关内容,还可在立法上探索将与公民人身或财产权利紧密相关的刑事拘留、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提请检察机关审查,从而约束侦查机关不当适用侦查措施,深化侦查监督工作的实质性。

  (作者分别为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官助理)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2/t20231214_6367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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