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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能动履职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发布时间:2023-12-17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检察机关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始终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紧扣“四大检察”,进一步找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着力点和落脚点,综合运用打击、监督、保护等检察手段,一体推进、能动履职、全面发力,提供更加优质多元的检察产品。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强调要“优化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涵括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时的各种境况和条件,是区域经济软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的集中体现。检察机关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始终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紧扣“四大检察”,进一步找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着力点和落脚点,综合运用打击、监督、保护等检察手段,一体推进、能动履职、全面发力,提供更加优质多元的检察产品。

  坚持安商暖企,着力细化服务举措助企纾困解难

  完善推进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根据新形势、新问题、新情况研究提出针对性工作措施,及时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加强工作报告,定期向地方党委、人大报告检察机关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举措、办理的重大典型案例,并结合司法办案提出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深化检务公开,对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办案进展,回应社会关切。

  深入走访企业。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服务企业联系机制,进一步深化企业大走访活动,领导率先垂范、干警积极参与,走访地方重点企业,听取企业主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引导企业减污降碳,促进形成绿色转型的发展氛围,助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

  强化协作配合。主动加强与工商联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的协作配合机制,常态化联合开展普法宣传、法治体检、法律咨询等活动,引导、促进民营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深化检企共建,在相关企业设立服务企业检察工作站,立足企业的需求,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通过检察开放日、邀请企业负责人旁听检察官出庭公诉等方式,不断增强企业人员的法治观念。

  把握履职重点,坚决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经济秩序

  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持续加大对制假售假、金融诈骗、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惩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让企业家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发展。进一步加强与监察机关的办案衔接、协作配合,依法打击危害创新发展、侵害企业权益、影响项目建设等重点领域的职务犯罪,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落实平等保护责任。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要求,开展“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专项行动,协同有关部门清理涉企“挂案”。依法规范办理涉企案件,建立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机制,慎重选择办案方式,严格适用逮捕羁押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案件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轻微案件简化诉讼程序,加快诉讼进程,维护企业正常经营发展。

  服务产业体系建设。高度关注新发展阶段产业政策落地中遇到的法治问题和风险隐患,依托司法办案开展深度调查研究,通过检察建议、调研报告等形式,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建言献策,全力服务保障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竞争力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经常性开展走访企业活动,在强链补链延链中跟进提供法治服务保障,防范企业生产经营中可能面临的合规风险、知识产权风险等。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进一步强化对地方名特优产品知识产权的检察保护。

  聚焦科技创新,能动履职服务保障企业敢闯敢干

  严惩破坏科技创新的违法犯罪。进一步加强与监察机关的衔接配合,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妨害科技创新发展的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犯罪,以及危害科技创新发展公平竞争环境的行贿犯罪。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重点监督对侵犯科技创新犯罪线索应当移送而不移送、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等违法情形,通过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形式,推动相关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释放保障科技创新的司法善意。完善检察办案保护创新创业容错机制,健全检察委员会、检察官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强化对相关案件的决策、指导和监督职能,准确区分滥用诉权与正当维权的界限,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审慎办理涉科研骨干职务犯罪案件,最大限度减少案件对科研工作的影响。

  凝聚保护科技创新的法治合力。强化与行政执法机关知识产权协同保护,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双向衔接。强化与公安机关、法院沟通协调,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就侵犯科技创新违法犯罪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共识,统一办案尺度、维护司法公信。

  全面充分履职,不断提高优化营商环境检察贡献

  依法办理涉企民事检察案件。持续开展涉民营企业民事执行案件监督和非诉执行案件监督工作,强化涉企虚假诉讼案件监督,综合运用检察监督手段,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强化涉企破产案件监督工作,监督促进法院对“僵尸企业”依法及时作出破产裁定,同时积极推动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重整再生,保护好有潜质的市场主体,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

  高效办理涉企行政检察案件。聚焦保护企业权益、保障基本民生等重点领域,通过促进和解、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基层依法治理。强化与法院、行政机关的沟通,围绕营商环境的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对行政非诉执行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健全完善检察建议跟踪机制,加强跟进监督、跟踪落实、跟踪问效,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

  精准办理涉企公益诉讼检察案件。积极稳妥办理涉企公益诉讼案件,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充分运用诉前磋商、检察建议等手段,督促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规范履行职责。加大涉企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力度,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涉案企业停止侵害、消除危险、采取补救措施等,推动公益侵害问题在诉前得到解决,实现涉企公益保护最佳状态。

  做细涉企其他工作。推动涉企犯罪源头治理,发挥大数据分析研判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监督中的辅助作用,规范制发法律风险提示函、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从源头上助力消除隐患、堵漏建制。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涉民营企业控告申诉案件办理工作,压紧压实领导包案责任,开辟“检察绿色通道”,及时回应诉求、化解矛盾,以检察履职为企业放开手脚、大胆发展贴心护航。

  (作者为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2/t20231215_6369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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