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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监督促和解 打通司法为民“最后一公里”

发布时间:2023-12-0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谷健

  民事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民事执行监督又处于诉讼末端,是当事人穷尽法院救济途径后的最后手段,最终能否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成为检验办案质效的重要“试金石”。结合我院成功办理的鹿某和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监督案,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执行监督中既要严格依法履职、维护法律权威,又要积极依法能动履职,促成矛盾纠纷化解。两者并行不悖,相辅相成。

  一是把握好民事执行监督职能定位。民事执行权作为一种重要的公权力,既包含能决定实体权利可否实现的裁定、决定权,也包含能否实现实体权利的公务行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时,不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更是直接影响法院的权威,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适用的严肃性。检察监督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进行监督,民事执行监督的基本任务与宗旨就是维护国家法律在执行程序中的统一与正确实施,制止和纠正影响法律实施的执行违法问题,特别是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重点突出问题。与其他民事检察工作一样,民事执行监督也是对民事法律问题的判断和民事法律规定的适用,并直接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办好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应当坚持法定性标准和必要性标准相结合。既要正确理解法律,准确适用法律,又要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吃透案情。在办理鹿某和吴某执行监督案时,涉及法院间的跨省委托执行,时间跨度长,法律变动大,申请人权益一直无法充分救济,法院之间就委托事项存在争议。对此,我们远赴外省调查取证,以法理明事理,向本地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纠正法院怠于履职的违法情形,监督法院立案执行。

  二是坚持把矛盾化解理念贯穿办案始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有助于从根本上提升检察工作质效,推动社会治理。要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作为民事执行监督的重要价值追求,落实于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充分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创新工作方法,分析纠纷根源、把握纠纷本质,让检察监督成为值得当事人信赖、乐意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切实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需求。在办理鹿某和吴某执行监督案时,经实地走访,进一步了解到申请人鹿某一家系老夫妻抚养年幼的孙子、孙女,因本案执行停滞长达八年,生活拮据;被执行人吴某承担刑事责任后已服刑期满,现在有了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经过释法说理,被执行人表达了履行意愿。考虑到鹿某面临的实际困难,我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其发放救助金,缓解其燃眉之急。这些工作为后期的执行和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注重与法院的协同互动。在民事执行监督中,检察机关与法院在价值追求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切实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等难题,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良性互动,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上形成合力。检察机关在依法启动监督之后,对于当事人有意愿达成执行和解的,要从中协调,善于运用检察智慧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达成和解。与法院相比,检察机关因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与双方当事人有过一定沟通,更了解案件的最新情况,可以协调利益相关方参与和达成和解。在办理鹿某和吴某执行监督案时,经与吴某进一步沟通得知,其因家庭困难,无法拿出全部赔偿款。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我院与法院同向发力,协作开展和解工作,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经过反复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了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之后,定期与双方沟通联系,了解赔偿进度。目前,吴某已依约支付大部分赔偿款。我院还将持续跟进,确保申请人按期拿到全部赔偿款。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1/t20231129_6351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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