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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推进民事检察环节矛盾纠纷化解

发布时间:2023-12-0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孙颖

  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60年来,“枫桥经验”不断发展、历久弥新,是新时期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社会治理的重要经验,也是检察机关答好“时代必答题”的根本遵循。民事检察作为检察机关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载体,要把握好新时代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科学内涵和时代特征,将矛盾纠纷化解贯穿于工作始终,不断加强、规范民事检察和解、息诉等工作,助推矛盾纠纷诉源治理,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一,立足民事检察职能,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贯穿监督办案全领域全过程。在依法公正办理案件的同时,要把“定分止争”作为检察履职的重要价值追求,实现监督办案各环节、全领域有效覆盖。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往往历经多次审理,争议较大、矛盾较深,案结难以事了,检察机关在加强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矛盾纠纷的化解和社会关系的修复。既力促和解,帮助当事人最大程度实现权益,又充分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接受法院正确裁判,多举措定分止争。长期以来,“赢了官司执行难”不仅是困扰人民群众的烦心事揪心事,也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检察机关要以民事检察执行和解为有力抓手,通过释明法理、讲明情理等,帮助当事人消除对立、寻求对策、实现权益。民事支持起诉的对象多为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特殊弱势群体,办理支持起诉案件,要把诉前、诉中引导和解作为重中之重,着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关口前移、解决在当地,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弱势群体讼累,实现弱势群体维权、社会关系修复与节约司法资源的有机统一。

  第二,创新多元解纷模式,注入矛盾纠纷化解新动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运用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模式,不断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走深走实。一是“和解+调查”,找准矛盾症结。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是司法评判、阐法释惑的基础,也是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前提。办案中要充分行使民事调查核实权,采用审查原案卷宗、调查走访、技术鉴定等手段厘清焦点问题,查明事实真相,夯实矛盾纠纷化解的工作基础。二是“和解+听证”,搭建对话平台。深化运用公开听证,着力提升社会监督参与度与司法公信力,以听证促公开公信,推动当事人从“对立”走向“对话”,用“看得见”的方式助力引导矛盾纠纷化解。三是“和解+司法救助”,暖民心纾民困。在办案过程中,要强化救助意识,积极开展民事检察环节的司法救助工作,将和解与司法救助相结合,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检察温度。四是“和解+调解”,有效化解讼累。充分发挥检察和解与法院调解联动作用,通过联席会议、会签文件等形式,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案件会商、联合调处等协作配合机制,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实现优势互补、同频共振。

  第三,延伸工作触角,做深做实做细诉源治理。在监督办案基础上,要积极延伸工作触角,不断提升促进诉源治理的参与度、覆盖度、贡献度。一要健全体制机制,打造特色品牌。坚持把品牌创建作为推进工作的有力引擎,不断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推动民事检察和解等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奋力打造一批具有本地特色的品牌。二要坚持多元共治,凝聚治理合力。借力专业力量,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特邀检察官助理等专业力量的能动作用,为办案提供支持。深化与群团组织的协作,联动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化解民事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探索构建协同治理新平台,加强民事检察与基层治理的良性互动,充分利用社会解纷资源,探索搭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矛盾化解多跨联合机制平台。三要深化以案促治,推进长效常治。聚焦发现个案背后的深层次社会问题,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等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强化普法宣传引领社会法治意识,在助推诉源治理中彰显检察担当。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不仅要把案件“结出去”,解决诉求;更要有“定分止争”的境界,解开心结。民事检察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推进源头治理中做好服务人民这篇大文章。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1/t20231129_6351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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