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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能动履职提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质效

发布时间:2023-12-0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0条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出明确规定,由此,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能够将惩罚犯罪与保护公益一并开展,可以更加充分地惩罚犯罪,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保证刑事、民事裁判协调一致,以复合型优势实现公益保护效果最大化。

  一是准确把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以法定领域为根基,规范、稳妥拓展“等”外领域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解释》第20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97条明确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其他单行法中,如个人信息保护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法律中,也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在“等”外领域案件中,针对危险驾驶、走私、非法经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行为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大幅度拓展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请应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原则,重点对法定领域范围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扎实开展法定领域范围内案件办理。社会公共利益应具有“公共利益性”,即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不是某个私人的特定利益。通过综合考虑侵害程度、违法侵害范围和公益受损情况等多重因素后,再决定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切实突出“精准性”“规范性”,抓好法定领域办案工作。针对“等”外领域应稳妥推进,坚持严格审慎原则,助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高质效开展。

  二是准确分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多主体间的侵权责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如何划分各主体间民事侵权责任是重要内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责任关系为对象,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并无法律明确规定归责原则和划分标准。以食品药品领域为例,犯罪活动存在生产经营链条长、销售范围广、专业化以及复杂化等特点,基本属于共同犯罪,且存在上下线关系,犯罪行为之间可能存在重叠交叉,各主体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与划分存在争议,实务中做法不一。实践中,存在承担连带责任、分销商承担按份责任、仅面对消费者的分销商承担责任等多种方式。

  针对民事侵权责任的划分,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犯罪主从地位进行划分,根据刑事责任的轻重、大小,按比例分配各主体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直接按照犯罪主体销售金额的大小,诉请各主体在共同侵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各自份额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于食药案件大多属于共同犯罪,生产、加工等行为是销售的前端环节,以犯罪地位按比例划分民事责任可能失之偏颇,无法实现罪责相当。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多主体共同侵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首先应在多主体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在各自销售份额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科学划分民事侵权责任,达到精准确定侵权责任的目的。

  三是着力推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体化履职的建构。从当前来看,推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体化办理是提升办案综合质效的有力举措,有助于实现资源的有力整合。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中,刑事部分主要以刑事立案为标准进行认定,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损害后果、违法侵害程度等未严格界定,取证存在滞后性。刑事部分重在侦查犯罪行为,对附带民事部分需认定的违法侵害程度、侵害范围等相关证据取证较为薄弱,导致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能会存在证据不全面、不充分等问题,影响民事部分事实的具体认定。因此,针对可能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及时跟进,积极主动对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必要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方向,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同时,要注重规范评估及鉴定事项,全面固定案件证据,及时止损和敦促公益修复。还应综合统筹刑事部分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办案期限、事实证据认定等多方面,破解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刑民“不同步”“不一致”等问题。

  此外,应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协作配合,积极协调刑事检察以及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对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移送,着力推进各部门对案件信息的共享和监督。防止因线索移送不及时出现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发现案件线索时,刑事检察部门已将案件移送法院起诉的情况,破除部门之间“独自办案、就事论事”的单向思维。具言之,可以通过建立多向移送等有关机制,及时互通互联,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应建立可能涉及罪名的正向清单,移交至刑事检察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便于及时、有效进行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办理情况应及时予以反馈,实现互通有无和有效衔接。同时,对可能存在的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等有关案件线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也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移交,实现双向互通、有效联动。对于应予立案的,进一步立案调查,真正发挥检察一体化合力,以积极能动履职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可能会涉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案件事实。因此,检察机关不能“就案办案”,需进一步拓展办案思路,做到治罪与治理并重,在履职中实现诉源治理,助力基层社会治理。对案件中出现的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的情形或未被刑事追诉的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的当事人等情况,开展线索摸排和调查核实。如确有可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的现象,应及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或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立案调查,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在诉源治理中实现“治未病”,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护航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者分别为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第五检察部主任、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1/t20231129_6351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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