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理论视野 > 正文

检察环节推进非羁押诉讼的对策

发布时间:2023-11-29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为了降低诉前羁押率,要在适用强制措施源头进行监督,对侦查中适用强制措施的必要性进行监督,防止出现无区分刑事拘留甚至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

  □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相关证据,而且必须进行实质性审查。

  □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要明确审查案件范围,构建以依职权审查为主的制度模式,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和不断深化,检察机关在践行非羁押诉讼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良好办案效果,但是非羁押诉讼制度在具体施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难题。笔者以检察机关职权职责为出发点,从三个方面探讨如何降低诉前羁押率,有效推进非羁押诉讼。

  加强对侦查中适用强制措施的监督

  当前,检察机关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手段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且在司法实践中也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刚性不足的问题。侦查监督一般是在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后才进行,比如,逮捕后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为了降低诉前羁押率,首先就要在适用强制措施源头进行监督,也就是对侦查中适用强制措施的必要性进行监督,防止出现无区分刑事拘留甚至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

  强化提前介入,开展源头监督。检察机关受邀或者主动介入侦查机关正在侦查的疑难复杂案件于法有据,检察机关可以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同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侦查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刑事拘留、监视居住条件的,及时提出监督意见,督促变更强制措施。

  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职能作用,扩大监督范围。依托设置于侦查机关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获取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如涉嫌罪名、基本案情、强制措施种类等基本数据,依托“数字检察”理念推广,在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前就进行精准监督。比如,着重筛选出法定刑就是轻刑的案件,提前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的必要;再比如,筛选出延长拘留期限的案件,着重审查是否符合延长拘留期限的法定条件,甚至可以同步审查侦查机关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以防止不必要、不合法的延长羁押期限。

  构建内部协作机制,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联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主动听取看守所内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建议,掌握涉案情况以及其他影响强制措施适用的必要事实,及时进行精准审查,发现确实不宜羁押的,及时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从严把握逮捕条件

  严格依法司法,从严把握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相关证据,而且必须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备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坚决杜绝构罪即捕的情况。

  以笔者办理的一起开设赌场案为例,侦查机关在提请逮捕书中称犯罪嫌疑人有串供行为,但卷宗中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在审查逮捕阶段,经提出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了相关的证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曾指使一名证人向侦查机关出具虚假证言,基于以上证据,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不断提高检察官的责任担当意识。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因偶发矛盾、邻里纠纷等引发的并不符合逮捕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但是该类案件的一大特点就是被害人一方在案件初期情绪较大,有时会为了避免出现信访、舆情等风险而作出逮捕决定。这样做虽然减少了信访、舆情风险和释法说理工作,但是既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也不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司法过程中,应当区分案件是否有逮捕的必要,不能因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而“一刀切”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有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是降低诉前羁押率、促进非羁押诉讼的有效途径。因此,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要明确审查案件范围,构建以依职权审查为主的制度模式。无论是否有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检察机关都可以依职权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比如,先期为了便于案件侦查取证等原因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因双方矛盾比较激烈为避免矛盾激化造成更严重后果而逮捕的案件等,在案件证据基本固定、矛盾已经化解或者已经有望化解的时候,在能够确保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进行的前提下,即使未经申请,检察机关也可以主动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及时对犯罪嫌疑人变更为非羁押的强制措施。

  细化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扩大直接言辞审查的适用,避免出现简单书面审查的情形,当面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辩护人的意见,根据争议的焦点出示相关证据,最后作出结论。

  增强审查结论的刚性。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作出结论后,仅有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权,对于是否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结果缺乏刚性约束。为此,检察机关在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时,增加释法说理环节,最大限度争取侦查机关对审查结论的认可。

  非羁押诉讼制度是基于尊重、保障人权和无罪推定的法律价值而产生的,是一项十分复杂、系统的工程,意义重大而深远。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之一,在推动非羁押诉讼制度中应不断努力,为我国的非羁押诉讼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1/t20231128_63503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