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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隆礼重法”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发布时间:2023-11-29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马克思主义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把握人的本质,中华文化也把人安放在家国天下之中,都反对把人看作孤立的个体。国学大师冯友兰认为,“孟子以后,儒者无杰出人士。至荀卿而儒家壁垒,始又一新。”荀子承续西周以来“礼教为本、刑罚为用”传统,主张“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隆礼”“重法”构成其政治法律思想的双子内核。荀子虽然对人性抱持谨慎乐观态度,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人为)也”,但深信可通过“隆礼”“重法”“乐群”“敬义”,实现人心向善、社会安定、天下一统。这种礼法互济、辩证治理思维,对于推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无疑具有启迪价值。

  荀子鲜明提出“人为善”的独到见解,与“实践第一”的辩证唯物主义观点高度契合。众所周知,荀子的性恶论是针对孟子的性善论而阐发。孟子以人皆有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四心”,讲求父子亲、君臣义、夫妇别、长幼序、朋友信“五伦”,尽管“实体”上可以成立,但“四心”“五伦”这些“善端”未必一定是先天的。相反,荀子则抓住人“生而好利”“有耳目之欲”等天性,指出对人性起决定作用的正是这些感官之欲而非先验道德。在荀子那里,“性者,本始材朴也;伪者,文理隆盛也。无性则伪之无所加,无伪则性不能自美。”对人性这个“朴材”,如不加诸礼义教化势必导致尔虞我诈、巧取豪夺。那么何者为善?荀子提出,“所谓善者,正理平治也;所谓恶者,偏险悖乱也。”至于何以为善,荀子强调,“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诚然,以德礼法度“化性起伪”是一个由外向内的过程,但只要坚持不懈,“涂之人”也可成为“禹”。

  “马克思主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来源不同,但彼此存在高度的契合性”。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人性并非一成不变的内容与结构,人类所具有的普遍意志并不是抽象的“善意”,而是“物质动机化了的意志”。中华民族在长期实践中培育和形成了崇仁爱、重民本、守诚信、讲辩证、尚和合、求大同等思想,注重传承自强不息、敬业乐群、扶正扬善、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幼等传统美德。某种意义上说,荀子的“善在人为”“化性起伪”,指明了人后天学习修养和主观努力对于人格塑造的决定意义,不仅能动坚持了唯物论,而且高扬了实践主体论,与“实践第一”“自我革命”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具有共通性。中国式社会治理超越西方传统的“主体—客体”治理模型,追求多元主体间的良性互动、共建共治。“四治融合”体系中,“自治”是抓前端、治未病的关键环节;“德治”既是内容又是方法,体现中华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共同诉求。“法治”较“德治”更具他律底蕴,“隆礼重法”方可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智治”作为现代性元素,讲求经由工具理性实现价值理性,是社会治理现代化最具技术内涵的增长极。

  荀子倡导“制天命而用”的能动天人论,客观要求在社会治理中辩证统筹“法理情”。自西周“以德配天”提出天人相通思想,经过历代儒家的论证,“天人合一”已成为中国古代法文化的基本精神。荀子主张“明于天人之分”,表面看似乎有违“天人合一”,然究其实质则是从动态和辩证的角度预设了天人和合之前提。由于先有天后有人,人作为高级动物本身是自然的产物,要实现“合一”而不是“同一”,起点必然是“分”,加入人的主观能动性,方能实现“和而不同”。荀子虽未直接阐述天人合一,但提出了“天地合而万物生,阴阳接而变化起”以及“天有其时,地有其财,人有其治”的主张。可见,他所追求的是一种动态结合、先分后合、有分有合,超越于以笼而统之、主观唯心、坐以论道为表征的“天人合一”。

  荀子提出,“法者,治之端也。”但仅有良法远远不够。因为在他看来,法律是自然之理的一部分,而“天”是自然万物的主宰。“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自然界的运行有自己的规律,以合理的措施来承接它就吉利,以不合理的措施对待它就凶险。因而,“大天而思之,孰与物畜而制之?从天而颂之,孰与制天命而用之?望时而待之,孰与应时而使之?”所谓“物畜而制”,就是“(把天)当作物来控制”。“制天命”,则是“以天命为制”,通过“掌握自然规律”,依照天命而制定典章法度。在荀子看来,天折射自然规律而不照鉴道德准则,这等于是把“天”从神坛请到了凡间,不仅确立了无神论立场,而且为天理国法人情的圆融无碍理顺了督脉。诚如有学者所言,法律尚不足以单独创设一种完全正义的社会秩序。借助天理人情,国法得以软化,易于根植民心;国法得以韧化,因顺乎民意可增强生命力。社会治理现代化语境下,德法共治的一个重要抓手就是在执法司法中兼顾法理情,防止简单“照本宣科”、机械“对号入座”、一律“流程审结”,进而确保公平正义不迟到、能感受、可预期。

  荀子对人性的客观冷静判断,有助于全面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荀子基于“善在人为”而倡导“化性起伪”,把“礼”上升到安邦治国命脉之高度。荀子所言之“礼”,是在周礼基础上的理性再造,特别增添了矫治、诫勉的元素。在荀子看来,一方面,“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纪纲也。”人之性恶,离开礼义教化,不以法与刑约束管制,预防和控制犯罪势必无从谈起,社会秩序也难以为继。另一方面,“礼者,养也”。人的欲望具有合理性,欲之多寡与社会治乱无直接关联,因而关键在于导欲、慎欲,“隆礼”堪比节制贪欲的樊篱。荀子重视伦理教化,但认为总有教而不化的特例——“尧、舜者,至天下之善教化者也……然而朱、象独不化,是非尧、舜之过,朱、象之罪也。”荀子所说的这种冥顽不化之人,与19世纪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论证的“生来犯罪人”似有某种耦合。无论是荀子阐述的人性恶,还是西方犯罪学者提出的生来(天生)犯罪人等学说,尽管理论上未必无懈可击,但其注重实证、面向实践的人性思考,在当前风险社会持续演进、“扫黑除恶”常态推进的现实背景下,对于客观理性研判违法行为的致病机理具有启迪意义。正如霍存福教授所言,儒家讲求慎刑,有倡导轻刑反对酷刑倾向,但并非绝对轻罪宽刑,主旨在于慎(善)用刑罚。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本是要做到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荀子注重“明德慎罚”“征(惩)其未也”,对新时代文化法学建设极具借鉴价值。文化是民族的生活实践,每一种文化都因不同的自然地理、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等特定民族生活实践而呈现不同的民族性。荀子的法律思想颇具文化法学底蕴:首先是明辨是非、惩恶扬善。“是是、非非谓之知,非是、是非谓之愚。”其次是“刑不过罪”、“滥刑”无道。“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再次是防微杜渐、未病先医。“禁暴恶恶,且征(惩)其未也。”最后是“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新时代新征程,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新命题新要求。荀子立足“天下为一”的政治理想,提出“以公义胜私欲”。他认为人是群居动物,倘若“无礼义之化,去法正之治,无刑罚之禁”,“强者害弱而夺之,众者暴寡而哗之,天下之悖乱而相亡”,群族势必难以延续。荀子与孔子同样主张君子人格,认为“君子者,法之原也”。应当看到,荀子注重执法者个人品质,与其尚贤崇道思想是一贯的,并不意味着重人治而轻法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历史实践和当代实践,用中国道理总结好中国经验,把中国经验提升为中国理论,既不盲从各种教条,也不照搬外国理论,实现精神上的独立自主。”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对加强文化法学学科建设提出明确要求。文化法学要张扬中华民族文化主体性,就必须善于借鉴吸收包括荀子隆礼重法思想在内的中华民族优秀法治文化精髓。近年来,刑事犯罪结构呈现“重降轻升”态势,“轻罪治理”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为此,一方面,应充分发掘荀子“化性起伪”“明德慎罚”思想精髓,深入研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后切实发挥刑罚替代性措施的教化、改造功能,运用行刑“反向衔接”等机制夯实刑案轻缓处理“后半篇文章”,在丰富轻罪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同时,规范和优化轻罪犯罪附随后果;另一方面,应传承弘扬荀子倡导的“无冥冥之志者,无昭昭之明;无惛惛之事者,无赫赫之功”的精诚守一气质,将民为邦本、礼法并用、以和为贵、执法如山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体融入法治,努力实现“人心所归,惟道与义”。

  (作者单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1/t20231128_6350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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