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三个优势,彰显民事支持起诉的价值属性
民事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重要载体。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从而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贡献检察力量?笔者认为,应发挥以下三方面优势,彰显民事支持起诉的价值属性。
一、发挥诉讼前的价值优势
笔者认为,应该首先在诉讼前发挥检察机关的价值优势,避免弱势群体因诉讼能力不足面临困境。
一是发挥主题宣传作用,强化人民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从目前检察机关办理的支持起诉案件量来看,数量仍不太多。一方面,由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在办案中与群众直接接触的机会不多,群众对于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职能的知晓度不够;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顶层制度的缺失,基层检察院在探索阶段可能存在着畏首畏尾的情况,在如何把握宣传的“度”方面缺乏标准。笔者认为,应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更加广泛地了解检察机关的这项重要职能。检察人员可以充分利用重要时间节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如在春节前,集中面向农民工群体策划主题宣传活动等,引导该弱势群体通过借助检察机关的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解决诉求。
二是发挥支持立案方面的价值优势,打通信息不对称壁垒。提起民事诉讼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对于弱势群体而言,获得被告的身份信息往往是他们面临的最大难题。如在涉及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中,明显处于弱势一方的农民工很难获得老板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没有明确的身份信息就无法立案,更不能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依申请介入,协助申请人获取上述信息就显得十分必要。
三是发挥多重救济途径优势,促进实质性正义实现。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在支持起诉工作中履职的前后关系。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一般指的是行政主管机关或者群团组织,他们与弱势群体保持着紧密联系,往往掌握第一手信息,但是在支持起诉工作中的专业性与检察机关相比,往往相对欠缺。笔者认为,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履职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并不会造成职责和制度上的重叠,也不应该设置前后顺序,应通过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以“我管”促“都管”,为特殊群体设立多重救济途径。
二、发挥诉讼中的价值优势
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工作中的不断探索实践和所发挥出的积极作用来看,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原则和有限介入的前提下,并未造成滥用社会干预的局面。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方式也不应仅仅停留在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等浅层化方式上,而应在兼顾处分原则的基础上,优化支持起诉方式,在诉讼中发挥独有价值优势。
一是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发挥“支持者”作用。根据检察官法“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之要求,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是检察官的重要行为准则。在支持起诉中,检察机关虽然是一方当事人的“支持者”,但并不是“代言人”,在支持起诉中应始终保持自己的中立地位,并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保持自己的价值判断,而不是作为辅助者与被支持起诉人站在一起。
二是增设支持起诉方式,多举措应对当事人诉求。对于在诉讼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检察机关支持其起诉不应止步于“立案”,应以实现实质性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庭审是诉讼的关键一环,在庭审活动中,涉及双方当事人的交锋,还有举证质证等环节,专业性极强。检察官发表支持起诉意见,进行举证、质证,参与法庭辩论等也至关重要。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中发挥释法说理作用,同样涉及对实体权利的处置。
三是明确协助调查取证限度,有限行使调查核实权。在支持起诉过程中,笔者认为应该把重点放在协助申请人收集客观证据上,有限行使调查核实权。以客观公正为前提,可以依申请或者在一些涉群体性诉讼中依职权收集证据。如目前非常普遍的预付卡消费领域乱象,一旦出现老板跑路等情况,往往呈现涉及的消费者群体人数多、取证难、个体维权成本很高,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特征。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过程中就可以协助消费者收集证据,既可以极大降低其维权成本,也会在治理预付卡消费乱象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但在协助调查取证上,应避免采用询问被告方的方式为原告方收集证据,不能给被告方造成公权压力。
三、发挥诉讼后的价值优势
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的重点对象主要是社会特殊群体,这些群体面对诉讼时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不应止步于获得胜诉判决,还应充分发挥“监督者”和“支持者”双重身份作用,通过建立配套机制,最终实现实质公平正义。
一是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确保“诉得出、判得准、能执行”。对于个体诉讼能力不足的特殊群体而言,胜诉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才是实现实质正义最终应该完成的目标。在执行阶段,检察机关应该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对于支持起诉案件的执行活动进行有效监督,促使弱势群体的受损利益及时得到补偿。
二是充分发挥配套职能价值优势,积极争取案结事了人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可以通过支持起诉与其他法律监督职能的链接,更好地实现从实质上维护公平正义的初衷。如“支持起诉+司法救助”“支持起诉+公开听证”“支持起诉+检察建议”等,在制度设计上将现有的监督手段与支持起诉工作衔接,从而彰显检察机关的特殊角色价值,实现具有相对独立作用的法律地位。
三是充分发挥协调配合机制优势,努力实现应诉尽诉。如前文所述,笔者认为,不应该把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履职设置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前置程序,而是应该建立沟通、协调、信息共享的机制。在诉讼方面,检察机关的专业性要强于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在充分尊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作为支持起诉主体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应发挥各自所长,实现双赢。如妇联组织在日常工作中与女性群体联系较为紧密,弱势妇女团体遭受家暴等情况后,可能会积极寻求妇联组织的帮助。在这种情境下,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就显得非常有必要,通过建立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的沟通协作机制,发挥各自优势,最终实现1+1>2的效果。
(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1/t20231108_6332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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