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民事支持起诉制度之探索
支持起诉在助力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的不断做强,支持起诉工作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迫切需要理论和实务界对之探索完善。
一、探索完善民事支持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首先,该条文没有规定支持起诉由当事人主导还是由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主导。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原则被称为当事人处分原则。因此,笔者认为,民事支持起诉宜贯彻当事人处分原则,主导权在于当事人,检察机关仅系申请人民事诉讼的辅助人。
其次,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支持起诉的主体不限于检察机关,其他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能成为支持起诉的主体。根据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原则,选择谁来支持起诉,应由申请人决定。
再次,该条文表明支持起诉保护的法益是国家、集体、个人的民事权益。有学者认为支持起诉应当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当单位的集体利益受损但取证又明显困难时,检察机关也可以视情支持起诉。当然,对弱势群体之外的主体支持起诉时,应从严把握,防止滥用支持起诉权。
二、探索完善民事支持起诉之方式
(一)对于请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类案件适用的支持起诉方式
实践中,这类案件一般涉及对进城务工人员权益的维护,有一定的群体纠纷发生率,处理不好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先从提供法律咨询着手。对于证据的收集,申请人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通过自身能力调取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协助收集。且此类案件一般发生在企业经营困难之时,办案人员可以运用多元矛盾化解机制,引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解,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同时,加强与人社局、司法局等属地政府部门的协作配合,为务工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为企业回归正常经营轨道提供时间上的保障。
(二)对于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请求给付扶养费、赡养费案件适用的支持起诉方式
此类案件一般需要检察机关开展多元化的支持方式实现最优办案效果。例如在笔者办理的一起案件中,一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人,其三名子女都不愿给付赡养费,老人决定向法院起诉,并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受理了老人的申请,启动支持起诉程序,协助老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协助老人收集证据,协助老人向法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出庭支持起诉、对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法院最终判决三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三)对于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案件适用的支持起诉方式
对于申请人为残疾人的案件,需要区别对待。如果其残疾情况不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检察机关可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引导其自行收集证据,自行委托律师或协助委托法律援助律师,以节约司法资源。对于其残疾情况严重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代其寻找合适的诉讼代理人,再适当以辅助代理人开展诉讼。
(四)对于遭受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案件适用的支持起诉方式
该类案件的申请人主要包括受歧视、受家暴的妇女,受侵害的未成年人,被虐待、遗弃的受害人等。以妇女权益保护为例,特别是受到家暴的妇女,一方面难以举证,一方面羞于诉讼,检察机关多是从妇联了解到相关案件线索。针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收到申请后,首先需要对申请人开展心理疏导,阐释相关法律规定,引导申请人走出心理阴影。在明确其申请支持起诉的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协助其收集证据,协助其申请法律援助等。检察机关还可以联系福利机构等社会组织为申请人提供临时庇护场所,提供临时的生活照料、帮助。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引导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探索完善民事支持起诉制度与相关制度之衔接
(一)民事支持起诉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之衔接
1.目前的主要做法
民事支持起诉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在目的性上有趋同性,均是帮助申请人增强诉讼能力。对二者的衔接,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法律援助案件如果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一般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受理支持起诉案件后,如果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告知或者协助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改进的方式
首先,可以扩大援助机构的范围,将有关社会组织纳入援助机构范围。不同的社会组织有不同的服务宗旨,将社会组织纳入援助范围,给其配备相关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可以发挥其专长,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其次,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基金会的资金由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募捐、赠与等方式获得。在申请人因资金困难又急需法律援助的情况下,法律援助基金会就可以为申请人先行垫付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等费用,使申请人不因资金问题耽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二)民事支持起诉制度与司法救助制度之衔接
对于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请人,检察机关应当在审查是否支持起诉的同时,考量其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对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难、生命健康受到威胁、因不法侵害造成心理创伤的申请人同步为其申请司法救助,缓和社会矛盾。同时要联合民政、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以及社区、学校等机构联合开展救助,与支持起诉形成有效衔接,实现帮助效果最大化。
(三)民事支持起诉制度与民事公益诉讼之衔接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公益诉讼存在诉讼前置程序。只有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或者相关机关和组织没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可以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当相关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这说明检察机关有权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支持起诉人,但案件范围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民事支持起诉制度和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点就是检察机关既可以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人,也可以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支持起诉人。但按照最高检《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下称《指引》)规定,当民事公益诉讼兼有请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请求给付抚养费、赡养费,涉及残疾人权益保护、其他人身损害的情况时,要依照其他规定办理,不再适用《指引》,而是适用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的规定。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1/t20231108_6332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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