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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检察实践探索

发布时间:2023-11-05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做实行政检察的重要举措。当前,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践中仍存在法律依据不完善、行政争议化解难度大、协作配合机制不健全等亟待解决的难点和问题。笔者结合最高检发布的相关典型案例及参与办理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谈谈行政争议的表现形式及检察机关开展实质性化解工作的方式,对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提供相关破解思路,以期为更好地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从检察机关所办理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来看,行政争议的表现形式以及检察机关对应的化解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法院裁判确实存在错误,致使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得不到解决,从而引发争议纠纷。此类案件主要是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监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最高检发布的“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典型案例中的吴某与河北省某市人社局、省人社厅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抗诉案,该案中,吴某在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某大楼工程拆除三楼模板时摔下受伤,在申请工伤认定被人社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再审裁定驳回吴某的再审申请,吴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提出抗诉。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撤销了二审法院的行政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该案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二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但由于不符合受案范围、超过起诉期限等问题致使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得不到支持。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是积极协调行政机关,督促其依法正确履职。如王女士于2005年被冒名顶替进行婚姻登记,2020年底因结婚证丢失到民政局申请补办时得知被冒名登记的事实,王女士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法院以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其起诉,王女士的合理诉求得不到支持。检察机关在查清事实、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论证后,向婚姻登记机关发出撤销错误结婚登记的检察建议,婚姻登记机关采纳检察建议,及时撤销了该结婚登记,王女士的实质诉求得到解决。

  三是当事人的诉求已得到解决,但由于行政机关、法院的工作疏忽,致使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引起行政争议。此类案件主要是以纠正违法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法院自行纠错。如曹某在某企业工作多年,某企业未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相关行政机关向某企业下达征收决定书。在经过法定期限和程序后,相关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但由于工作疏忽,将不准予执行裁定书送达相关行政机关。曹某得知该裁定后,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检察机关通过向法院了解情况,要求法院纠正送达错误行为,法院遂向行政机关重新送达了准予执行的裁定书并向当事人道歉。曹某收到准予执行的裁定书后,撤回监督申请。

  四是行政行为、行政裁判均合法合理,当事人的诉求不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但其不服行政机关、法院作出的处理决定,继而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或者存在上访等风险隐患。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主要是加强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使其回归理性,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司法救助,使情理法融会贯通。如莫某与刘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刘某将其承包的土地转包给莫某种树,待树长成后对半分树,后刘某单独为该地块申请办理了林权证,莫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林权证,一审、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莫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法院的裁判均合法合理,于是耐心地对莫某进行释法说理,并针对莫某的家庭困难情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莫某自愿息诉罢访。

  针对当前检察机关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方面存在的难点,笔者提出以下几条破解思路:

  一是推动争议问题一揽子化解。对于诉讼关系复杂、存在行民争议交叉的案件,对相关联的行政、民事等案件一并审查,深入细致地开展调查核实,厘清各种法律关系,找准实质诉求,做好各方工作。以民事争议的化解为基础,推动行政争议的化解,着力实现矛盾纠纷的一揽子解决。

  二是强化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审判、行政执法的协作配合,构建日常联络和协作配合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通过案件协调会、联席会议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难点问题。统一化解标准,提升化解实效,形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合力。

  三是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笔者所在地区构建了行政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通过上下一体、区域联动的方式办理行政检察案件,取得明显成效。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也要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的优势,合理调配各院人员力量,凝聚各院办案智慧,以有经验者带动无经验者,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是善于借助“外脑”力量。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可以根据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案件需要,邀请相关领域专业人员,资深专家、学者,律师等参与化解。一方面提升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更大程度地保证行政争议化解的公平公正,更好地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服,更利于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五是加强行政检察人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要通过跟班学习、挂职锻炼等方式,向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及上级检察机关学习,提高行政检察人员做好群众工作、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等工作的专业能力;通过开展理论和实务培训、典型案例学习等方式,提升行政检察人员在线索发现、调查核实、释法说理等方面的综合能力素质,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作者单位: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1/t20231101_6326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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