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检察职能强化反洗钱多维行刑衔接
反洗钱视域下的行刑衔接,是指洗钱活动行政监管执法和洗钱犯罪刑事司法打击的衔接。二者分别涉及不同性质权力的边界、部门利益的冲突与碰撞、权力的配合与制约等问题,因而需要行刑协同发力进而促进整体洗钱犯罪治理效能提升。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承上启下,务必充分认识反洗钱行刑衔接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环节,是提升洗钱犯罪治理效能和健全反洗钱防控体系的现实需要。当前,应以法律监督工作为总抓手,深化“四大检察”协同履职,助力强化反洗钱领域行刑衔接。
强化共同研判实现反洗钱行刑“正向衔接”
实践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乃至司法机关内部针对洗钱犯罪的证据把握、法律适用尚未形成统一标准,行刑之间情报线索研判维度欠缺一致性,行政执法向刑事司法的转化率低,从而影响“正向衔接”效果。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通过行刑协同配合促进洗钱犯罪司法适用统一。
一是办理重大、复杂洗钱案件中推动行刑现场研判或专题联合研判。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引导侦查能动性,确保行政机关充分参与洗钱调查协查。联合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开展案件定性研判、侦查取证难点分析等工作,共同研商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和证明方法,引导收集完善证据。就区块链链上穿透、境外取证等案件中呈现的疑难复杂问题开展深入研究,突破定罪难点,形成可复制的办案经验。同时,重视涉案资金追赃挽损工作,充分借助人民银行等监管机关在账户查询、穿透审查、资金监测等方面的专业支持,商请人民银行辅助审查资金流向,及时查封、扣押、冻结被转移、隐匿、转换的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为后续追赃工作奠定基础。
二是适时开展类型化案件分析和洗钱犯罪风险研判。检察机关应充分关注反洗钱行政机关对洗钱活动规律、特点的分析,立足办案情况,与行政机关共同研判洗钱犯罪作案手法、案件数量、特点等方面的趋势。对所反映的洗钱违法犯罪态势及时通报,对利用虚拟资产、特定非金融机构等新型手法洗钱的案例及时梳理反馈,总结提炼洗钱违法犯罪模式、提示洗钱的重点领域和风险分布。关注梳理办案中金融情报线索采用情况,评估分析金融情报和移送线索质量,协助行政机关对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进行优化,尤其是及时增加应对新型洗钱手段的监测维度,提升监测分析水平。同时将以上分析研判的结果梳理及刑事成案要点作为工作提示及时反馈给行政机关,形成信息闭环,切实提高移送线索质量和工作成效。
深化“四大检察”一体履职加强行刑“反向衔接”
检察机关开展行刑“反向衔接”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其的重要职能,包含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等活动。现阶段针对洗钱犯罪的“反向衔接”主要涉及刑事检察部门,而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较少参与,行刑“反向衔接”协同履职机制尚不健全,检察业务部门“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工作格局尚未形成,使得对反洗钱反向衔接工作的内容、手段单一。对此,应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线索移送常态化、协同监督规范化、工作机制长效化的协同履职机制,“多兵种”相互支撑、协同作战,放大检察监督效应。
一是探索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在反洗钱领域的办案可行性。针对行政监管机关存在的应移未移、应罚未罚等履职不当现象,可以由行政检察部门负责移送行政处罚案件、提出检察意见。针对行政机关履职不当、义务机构未尽监测洗钱风险责任等已造成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形,可以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
二是多种方式拓宽监督线索来源,做好做足内部挖潜工作。加强行政、公益诉讼、控申等部门在办案中发现反洗钱办案线索能力,强化信息通报和线索移送沟通配合。
三是以发布反洗钱典型案例的方式总结提炼工作机制并促进常态化适用,充分发挥案例对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性作用,引导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向司法机关进行案件咨询。发挥指导性案例的典型示范效应,进一步统一司法适用认识和执法司法尺度,提高反洗钱工作以及惩治洗钱犯罪的能力水平。
数据赋能反洗钱立体“行刑联动”
实践中,行刑部门之间在反洗钱风险性监管信息收集、分析及共享等方面仍未形成系统化的数据资源共享机制,尚无法实现由“情报数据库”向“情报信息网”的转变。同时,由于该类案件没有通常意义上的被害人,检察机关较少对相关反洗钱行政执法机关就洗钱犯罪线索应移未移,或将涉洗钱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后应立不立的情形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如未收到监督请求,就难以知悉监督线索并开展监督工作。
对此,在基于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探索建立专门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反洗钱工作信息共享平台,争取人民银行等监管机关的部分数据资源开放,实现执法与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在这一合作机制下,可由行政执法机关将查处、移送的案件信息及时录入信息平台,侦查机关将立案侦查情况、提请逮捕、起诉信息录入平台,检察机关将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相关信息录入平台,审判机关将案件判处结果、执行情况等相关信息录入平台,进而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从而打通对行政机关移送监督、对侦查机关立案监督的信息源。
此外,在检察机关内部,应当充分发挥数字检察监督模型作用。用好用足检察机关在洗钱犯罪案件办理中所掌握的数据资源,善于从经手的案件中累积数据要素。申言之,检察机关可根据大量洗钱个案的特征提炼、要素归纳,完成洗钱犯罪案件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开发、设计与建立。
一是针对七类上游犯罪的“一案双查”“同步审查”的监督。除查明洗钱罪上游犯罪类型基础外,提取上游犯罪案件中与洗钱线索相关的更多要素,如上游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是否转化形态、是否查明违法所得及其受益等等。通过要素数据的归集、碰撞形成监督模型辅助办案人员重点审查是否涉及洗钱犯罪、涉案财物的去向,如发现遗漏下游洗钱犯罪情形的,应要求相关部门补充移送起诉或者依法退回补充侦查,或者及时将线索移送侦查机关、自行补侦等。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补充遗漏的洗钱罪行,依法提起公诉。
二是针对洗钱犯罪中行政机关执法与侦查机关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在洗钱案件中提取涉案相关要素,如是否在案发前由反洗钱义务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是否由人民银行向侦查机关移送犯罪线索、是否由侦查机关反馈立案情况、未立案原因等等,综合全案反洗钱要素判断是否涉及应移未移、应立未立,为后续洗钱犯罪监督治理奠定基础。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本文系中国犯罪学学会2022年度研究课题“洗钱犯罪治理与反洗钱体系构建”(项目编号:FZXXH2022F11)的阶段性成果]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0/t20231031_6325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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