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业务技能系列|优化技术性证据审查促进高质效办案
在现代化技术性证据爆炸性增长的时代,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检察机关的主要监督手段之一,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应有之义,具有辅助质证、证据把关、审查监督的重要职能。为提升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监督能力,可通过组建专业性复合型检察办案团队、强化相关业务部门的联动协作配合机制、建立技术性证据审查预警监督机制等途径,推进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提升检察机关专业技术审查能力
一是组建专业性复合型检察办案团队。《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条第2款规定,检察官可以根据办案需要配备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辅助性工作。检察辅助人员的配备为组建专业性复合型检察办案团队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有利于检察机关建立一支具有特殊专业知识的办案团队。专业性复合型检察办案团队是对司法资源的高效整合利用,有助于提高检察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缩减培养复合型检察官的成本投入。为此,可制定专业性复合型检察办案团队人才培养计划,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能力进行强化,以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实地场景模拟、典型案例评查等评查性活动的方式提升办案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的查验能力,进而提升专业性复合型检察办案团队技术性证据审查知识的广度和深度。
二是体外循环增进检察技术力量。检察机关可建立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备用资源库,必要时随机聘请相关领域内的专家,协助检察机关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检察办案团队人员首先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对案件相关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在依靠自身法律知识及以往办案经验仍然不能作出判定时则需启动技术性证据审查,再结合案情确定技术性证据审查的范围,即对技术性证据是否需要进行整体审查或开展局部性审查作出决定,既要保证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也要考量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效率。检察技术人员可以参与到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考核工作中,为选聘专门技术人员从专业角度提供可行性建议,同时建立诚信档案和奖惩机制,为检察机关筛选出专业性技术知识人才辅助办案,对技术性证据的人力资源进行优化。
三是实现区域性检察技术资源均衡配置。从提高办案诉讼效率,尤其是缓解基层检察机关办案压力大的困境看,应在案件接收阶段进行案件分类,将需要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案件,交由相关办案团队组织专员进行办理,并结合案件具体办理情况,请求检察技术人员提前介入,以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要注重区域性检察技术力量的稳定均衡,既要保证基层检察技术力量的有效供给,也要确保攻坚力量的储备,以集中分配与均衡配备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利用检察技术力量。也可以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委托审查机制,根据案件类型及具体需求配备不同的技术性证据专业化审查工具应用模块,突破区域性时空限制,对技术性证据的软硬件平台进行优化,为专业性复合型检察办案团队提供专业技术化平台支持。
强化相关业务部门的联动协作配合机制
一是实现顶层协作办案机制。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不仅需要加强内外联动机制,也需要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协作机制。目前,相关规定对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地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部门要加强与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程度,从顶层制度层面规范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的科学性。依据《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规定》,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需以该规定为支撑,并落实到各项检察业务的工作细节之中。检察机关要转变传统的办案理念,构建技术与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民事检察等各大业务部门深入融合的协作办案机制。
二是严审鉴定机构相关资质。相关单位委托的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是否具有鉴定资质,检察机关要予以严格审查,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技术性证据材料从鉴定方法、鉴定程序、鉴定主体等多方面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严格排除虚假的技术性证据鉴定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侦查机关移送证据进行审查后,发现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社会类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格而出具鉴定意见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将该类证据材料定性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经检察长批准之后,直接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三是构建检察技术性证据审查专家辅助办案机制。目前检察机关的整体技术性办案力量还待进一步加强,部分地区基层检察机关没有专业的检察技术人员,市级检察机关的专业性技术证据审查人才资源后备力量储备明显不足,影响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通过建立技术性证据审查辅助办案机制,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对技术性证据审查提出专业化的参考意见,并以有专业知识的人的身份参与出庭诉讼,可当庭提出专业意见为检察机关提供专业性技术支持。
建立技术性证据审查预警监督机制
一是明确检察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对于部分需要提前介入的案件,检察技术人员可以运用专业知识为办案团队提供协查,对证据在搜集、提取、固定、保存过程中存在的可疑环节进行核查,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与监督机制提前为办案团队提供侦查方向。同时,检察机关要强化权责统一原则,建立预警机制,明确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的具体职责,建立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部门职责范围、职责边界、权力事项对应关系、事中事后监管、职责行使流程、责任追究情况、责任追究依据和免责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以技术性证据审查预警机制督促检察技术人员履行监督职责。
二是检察技术审查部门及时介入。技术性证据审查预警机制,既能避免因出现技术性问题导致的办案延期,又能发挥有效监督作用。检察官在应对办案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疑难问题时,需增强检察官对技术性证据审查的重视程度,通过向原办案机关询问,向检察技术人员咨询,或者通过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采取多条途径及时解决技术性问题。在面对技术性问题时,应将检察技术部门置于前置环节,办案检察官须优先考虑检察技术人员提出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建议,并视具体情况采取补充鉴定、重新鉴定、补充说明等具体措施。检察技术人员担任辅助办案角色,可以协助办案检察官节约时间成本和减少精力消耗,便于检察官优质高效地开展检察工作。
三是数字赋能实现技术性证据审查升级。从制度运行层面对技术性证据审查进行全方位检视。技术性证据审查预警机制的建立健全,可以协助检察机关完善刑事诉讼中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工作,有效发挥检察技术支持作用,尤其是技术性证据审查网络交流平台,有利于各级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的现代化发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已经从传统的“个案办理”模式转变为“类案审查”阶段,在“数字检察”背景下检察技术已经具有了数字监督的属性,数字网络化电子卷宗为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例如,检察技术人员在具体办案系统中通过标注“红黄绿”三色进行风险提示,红色代表风险系数为Ⅱ,黄色代表风险系数为Ⅰ,绿色代表风险系数为0,并将存在的具体问题予以标识,由办案检察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风险。在传统办案模式基础上开展新类型案件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机制,借助数字监督和数字审查,可以促进检察机关实现高质效审查技术性证据。
(作者单位: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0/t20231031_6325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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