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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丝剥茧解开“案中案”

发布时间:2023-09-13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一个乍暖还寒的季节里,院里受理了一起盗窃案。这起案件的案情看起来简单明了:邹某与宋某甲采取破坏性手段,在安徽、山东、江苏等省连续多次作案,专门盗窃婚纱店的摄影器材,查明犯罪事实共计10起,涉案金额24万余元。

  阅卷时,我们发现卷宗内的证据材料证实宋某甲没有前科劣迹,但是讯问核实身份情况的时候,他却吞吞吐吐、含糊其辞。察觉事有蹊跷,最终揭开了一个冒用他人身份服刑的“案中案”。

  原来,2年前宋某甲在外省打工时身份证丢了,为出行和住宿方便,他就借用了弟弟宋某乙的身份证。其间,他因在网吧多次盗窃他人手机被抓获,公安机关以他随身携带的身份证向他核实身份信息时,宋某甲考虑到犯罪行为的不利后果,就默认了。因为是亲兄弟,部分体貌特征相似,供述的个人信息、家庭成员、成长经历也和实际相符,所以没有引起办案民警的怀疑。就这样,宋某甲冒用弟弟的身份信息进入了刑事诉讼环节,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后服刑完毕。

  前科判决的作案主体究竟是宋某甲还是弟弟宋某乙?是否存在原判案件“案中案”?这事关宋某甲是否构成累犯,更事关其弟的合法权益。虽是亲兄弟,但哥哥的冒用行为显然给弟弟造成了很多困扰。经了解,在背负“案底”的700多天里,宋某乙总是怯于面对刷身份证的场合——住酒店怕被查房、坐火车怕被盘问,更担心影响找工作、影响孩子读书,但碍于情面,只能自我安慰“身正不怕影子斜”。

  检察机关立即启动自行补充侦查,承办检察官冯勇军陆续询问了宋某甲的母亲、所在村的村干部等6名证人,对宋某甲的笔迹进行鉴定,查明前罪案发时弟弟宋某乙本人并不在案发地。

  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检察官再次提讯宋某甲,在一份份证据材料面前,宋某甲的态度也从抵触到动摇,再到愧疚。

  “如何保障无辜者的法律权利”这个问题摆在我们面前。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人身份有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我们立即与前罪案发地的检察机关沟通,将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寄送,建议通过抗诉刚性监督,并全力协助异地司法机关前来提审、开庭,该案最终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判,没有犯罪却成了“前科人员”的宋某乙终于甩掉了“黑锅”。

  宋某甲的案子尘埃落定,留给我的思考却没有结束。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同时也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把“高质效”作为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才能从纷繁复杂的监督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真正让有罪者无处遁形,让过错者罚当其责,让无辜者免予受冤,实现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jcwhsy/jianyuanwenhua/202309/t20230906_15474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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