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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后又挖出洗钱犯罪 | 典型案事例③

发布时间:2023-08-12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3年7月19日《安徽法制报》2版

  全省检察机关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事例③

  原标题

  结案后又挖出洗钱犯罪

  记者 袁中锋 通讯员 王磊

  7月7日,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打击毒品犯罪情况,并发布5起典型案事例,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许某某等8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入选其中。

  2021年7月1日至同年9月6日,被告人许某某、陶某等人明知合成大麻素已属于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仍采取线上、线下以及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向他人贩卖合成大麻素油或含有合成大麻素油成分的香烟和电子烟。其中,许某某贩卖合成大麻素油400毫升,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油成分的香烟78支,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油成分的电子烟1支;陶某等其他人员贩卖合成大麻素油、含有合成大麻素油成分的香烟和电子烟数量在10-100毫升、5-63支之间不等。另查明,被告人廖某某等人还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含有合成大麻素的香烟、“上头电子烟”。

  为准确认定新型毒品犯罪,禹会区检察院及时引导侦查,与公安机关共同分析研判,重点就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方面开展侦查和取证,后通过调取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印证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为降低实施毒品犯罪的风险和成本,本案犯罪嫌疑人充分利用在线支付和快递物流的快捷性,作案方式极其隐蔽。针对这一情况,禹会区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对通过物流邮寄的大麻素油进行现场抽查,同时结合大麻素油难以及时排出体外这一特征,对物流寄递现场提取的大麻素油和被告人头发等进行鉴定,从而认定邮寄和犯罪嫌疑人吸食的物品均为大麻素油,有效夯实案件证据基础。

  2022年1月12日,禹会区检察院以被告人许某某等8人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7月7日,禹会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七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三万元不等。2022年7月15日,因发现一审判决中遗漏被告人易某缓刑考验期情况,禹会区检察院遂依法提出抗诉,同时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2022年9月23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易某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其他被告人均维持原判。

  案件办结后,禹会区检察院又发现本案可能涉嫌洗钱犯罪,遂对毒品交易资金流转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主犯许某某使用他人微信账号联络贩卖毒品,并通过该微信账号收付相关毒资,且数额较大,许某某已涉嫌自洗钱犯罪。因毒品犯罪已经判决,该院遂主动开展立案监督。2022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将洗钱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经禹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2年12月20日,禹会区法院以洗钱罪对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现判决已生效。

  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电子烟监管问题,禹会区检察院向蚌埠市烟草专卖局制发检察建议;同时,联合市烟草专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就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整治工作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并开展联合检查。针对本案中通过邮寄方式进行售卖违禁品问题,向蚌埠市邮政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对该项工作进行专项部署落实,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强化寄递新业态安全监管。针对本案中容留吸毒犯罪多发生在快捷宾馆且涉案吸毒人员包含多名未成年人的情况,及时向怀远县公安局、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制发检察建议;公安机关接到检察建议后,不定期对旅馆等开展实名登记检查、夯实未成年人入住管理和安全检查。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省检察院认为:对新型毒品犯罪,检察机关要重点围绕主观故意、毒品数量认定等方面引导侦查,固定关联客观证据,完善证据链条。对通过物流寄递涉案毒品,要及时对快递包裹、被告人身体等进行毒物鉴定,准确确定毒品成分。对关联洗钱线索,要深挖线索证据,确保全面打击犯罪。对暴露出的社会治理问题,要通过检察建议和联席会议等方式积极延伸办案职能,推动建立长效机制,以检察履职促提社会治理水平。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xwfbh/202307/t20230731_58669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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