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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公斤毒品混在洋葱中入境 | 典型案事例②

发布时间:2023-08-12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3年7月18日《安徽法制报》2版

  全省检察机关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事例②

  原标题

  百公斤毒品混在洋葱中入境

  记者 袁中锋 通讯员 来华标

  “本案系我省近年来少见的大宗源头性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海洛因数量特别巨大,且系跨国(边)境、跨省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案件,涉案同案犯众多,对案件事实认定具较关键作用的多名共犯及国(边)境外的多名毒品上家未能归案,已归案同案犯相关案件又由不同办案机关管辖办理,案件调查取证难度大。”7月11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贾燕杰在谈及“王某某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时,这样说道。

  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预谋后,联系了缅甸一方的毒品走私人,准备购买大宗毒品入境。双方约定在四川省成都市进行交易,约定交易毒品约110.6公斤。2021年3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受缅甸一方毒品走私人的指示,将109815.15克海洛因混装在大批量洋葱中进行伪装托运。2021年3月20日,王某某与李某某联系并约定在成都市淮口服务区交易毒品。当天下午,李某某赶至淮口服务区与王某某见面并商议毒品交接相关事宜。双方决定,不要卸货,让李某某雇佣的司机直接运往我省临泉县。为促成交易,被告人韩某积极规划毒品运输路线,并负责望风、配合毒品交接等事宜。2021年3月21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沪蓉高速四川省南充市南充服务区将王某某、韩某抓获。同日22时许,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机场将李某某抓获,并在运毒车辆上查获巨量毒品海洛因。

  为引导侦查,阜阳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共同研判案情,帮助梳理下一步侦查计划,提出调查核实提纲,督促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以明确各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的认定、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地位和作用以及其他影响量刑的事实等,为后续提起公诉提供有力支撑。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韩某仅构成运输毒品罪。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韩某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为王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提供了行动上的帮助行为,又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心理支持,依法与王某某构成了共同犯罪,韩某依法应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本案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辩称,其仅从事了具体的运输行为,只构成运输毒品罪。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李某某接受境外走私人雇佣,为境外走私人实施了本起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在国内的全程犯罪活动,其一系列行为对完成毒品犯罪活动来说不可或缺,其与境外走私人明显系共同犯罪,且起主要作用,因此依法应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进一步明确各被告人参与毒品犯罪的预谋策划、毒品交接运输等相关事实。

  2022年5月27日,阜阳市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以被告人韩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涉案人员王某某、韩某等人均有毒品犯罪前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再次从事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活动,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予以从重处罚。王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属于前罪为重刑的累犯和毒品再犯,更应依法从严惩处。因此,本案在提起公诉及开庭庭审时,检察机关明确表明意见,本案各被告人均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2022年8月22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今年5月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和量刑相关意见均得到法院采纳。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省检察院认为,本案是一起犯罪分子利用大货车夹带大宗毒品进行跨境走私、贩卖、运输的典型案例。对于此类大宗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主动提前介入,提供精准侦查指引,引导、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取证,完善相应证据链,从而有效打击犯罪。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一选择性罪名的适用,要结合现有证据情况,做好相关证据转换工作,根据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等综合确定罪名适用。针对累犯和毒品再犯,检察机关要鲜明表达从严惩处态度,充分彰显检察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xwfbh/202307/t20230731_58669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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