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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效听证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

发布时间:2023-08-1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最高检党组的部署要求,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检察听证制度在促进高质效办案、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中邀请的听证员以及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等其他听证参加人的意见的活动。目前,开展检察听证的案件类型涉及“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主要包括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监督案件等。面对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检察机关要通过履职办案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要从制度、能力和效果等层面着力,不断提高检察听证质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从制度建设出发完善检察听证,确保履职办案的高质量

  检察机关要进一步规范听证程序,确保听证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完善检察听证适用范围,增强听证权威。《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称《规定》)第4条规定了听证的范围: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同时规定,“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可见,听证程序的启动主要由检察官根据需要向检察长提出申请。笔者认为,检察听证程序的启动由检察官决定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需要对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合理规制,并明确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范围,对依当事人等申请和检察机关自主启动听证程序的案件予以区分细化。

  完善听证员选任管理机制,保证听证质效。《规定》第6条明确规定,“听证会参加人除听证员外,可以包括……”,这表明听证员是听证会的必须参加人,作为检察听证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听证员的选任和管理直接影响检察听证质效。《规定》只明确了担任听证员的资格和限制条件,《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听证员的选任和管理规定也较为原则,尚待细化完善。目前,听证员的选任主要采取检察院邀请、其他单位推荐和公民自愿报名三种方式相结合的模式,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纳入听证员库。在对听证员的管理上,《指导意见》第11条要求检察机关做好对听证员的履职评价记录。各地虽有进一步出台具体的听证员选任工作办法,但仍较为宽泛。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大宣传和普及力度,让人民群众全面了解检察听证工作,提高参与积极性,同时广泛吸纳不同领域的人才进入听证员队伍,丰富听证员队伍结构;细化考察考核制度,对听证员实行上岗培训,保障听证员参与听证会时能够中立发表意见,积极履职;还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听证员对检察机关在听证员选任管理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调整,保证检察听证工作高质效开展。

  完善相关人员考评机制,提高听证效果。在听证会召开前,要做好听证准备工作,保证听证员有足够的时间了解案件和查找资料。为了保障听证工作的中立性,检察机关避免提前表达倾向性的意见。防止听证工作走过场,及时将听证的结论反馈给听证员,将听证员的意见作为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检察机关可以定期组织召开听证员会议,通报听证员的履职情况,尤其是对于有推荐单位的听证员,应向相关单位反馈听证员履职情况,进一步提高听证员的履职担当意识。

  压实责任提高检察听证能力,促进履职办案的高质效

  检察机关要把公开听证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提高对检察听证工作的重视程度,促进高质效履职办案。

  成立督导小组,发挥“头雁”引领作用。作为“一把手”的检察长要主动关注检察听证工作,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以及长期信访案件等带头主持听证,发挥“头雁”效应。检察长要引领检察人员从思想上重视检察听证工作。检察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检察听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定期对检察听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通报,层层压实责任。根据各业务部门的职责,在年初制订开展检察听证工作的初步规划,年中和年终则要开展检察听证工作开展情况的总结,不断提高检察听证质效。

  定期分析研判,提高履职能力。检察机关要定期开展分析研判,不断从已有的工作中总结、提炼经验,提高履职能力。案件管理部门要对检察听证的案件开展流程监控,依据检察听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研判,针对案件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进行综合分析。为进一步提升检察官办案质效,要以组织检察听证为契机,提升检察官司法办案能力。通过教育培训,让检察官养成善于思考、勇于创新、勤于学习的良好习惯,提升把握听证会复杂局面的能力。此外,文书的论证表达也要简明扼要,做到法、理、情有机统一,让听证会参与人能够听得懂、听得清,从而促进矛盾化解、息诉罢访。

  培养听证素能,提升办案质效。公开听证能够让诉讼利益相关者参与进来,为当事人表达诉求提供公开、公正的平台,检察机关也可以根据听证情况,结合听证员意见等客观作出决定。充分发挥检察听证制度优势,检察官的素能培养不容忽视,检察办案人员要深入解析案件、吃透案情,通过多方调查了解掌握案件争议的焦点,明确重点,尤其是针对申诉人有重大误解的、适用法律有争议的疑难复杂案件,要做好涉案事实示证、论证和辩论,做好当事人的答疑解惑工作。

  打造精品做好检察听证“后半篇文章”,实现办案的好效果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既要实现案结事了,也要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对于司法工作,不能仅从数量上作评价,还必须以质量为衡量依据。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检察听证工作也是如此。

  加强释法说理,提升检察听证结论说服力。释法说理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正义的捍卫者,在主持召开听证会时,重点围绕案件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全面保障当事人依法有效合理表达诉求。充分发挥听证参加人的作用,着重引导办案人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阐述案件处理依据,让案件当事人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真正达到释法说理、息诉罢访的目的。检察官要多维度、全方位加强案件的释法说理,增强说服力,在主持听证会前要做好相关预案,听证过程中确保当事人充分表达个人诉求,各种情绪得到充分释放与回应。听证员要提高自身法律素养,作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其释法说理、劝慰安抚有时候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同时,要创新听证方式,运用检察听证直播、简易听证等方式让人民群众获得更直接、更亲身的体验。

  融合多种方式,通过检察听证为民解忧。检察听证不仅要满足形式要求,更要能够切实为民解忧。基层检察院要善于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检察听证,如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发布公开听证信息,利用中国检察听证网开展听证直播,将公开听证的案件置于公众视野,充分接受群众监督;通过“上门听证+司法救助”“线上听证”等方式,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检察温暖。检察听证要坚持以解决群众问题为导向,灵活开展听证,切实解决群众遇到的问题,做到为民着想、为民解忧。

  做好跟踪回访,做深做实检察听证“后半篇文章”。经听证会审查的案件,大多是“争议较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案件处理的公正与否对当事人有着直接的影响,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必须公平公正;于社会公众而言,倾听、参与检察听证会既是行使公民权利的体现,也是对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最直接的感知,对国家法治建设最切实的体验,直接关系公众对检察机关形象的感知以及对检察公信力的评判。另外,要做好检察听证案件的回访,确保检察听证结果落地,也要做好相关典型案例的编写和宣传,利用现代宣传手段优势,让群众在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增加对检察听证的了解。通过检察听证,检察机关也可以及时反向审视整个诉讼过程,更加直观地发现案件在侦查、逮捕、起诉等环节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倒逼办案质量的提升。针对检察听证中反映的一些难点,积极回应当事人疑惑,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对于在听证过程中发现的司法救助线索,按照“应救尽救”原则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制度作用,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进一步提高检察听证质效。

  “公正不但必须做到,为了令人信服,它还必须被人看到”。检察听证制度从建立之初便承载着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的使命,检察机关开展听证工作也应始终秉持这一使命。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将更好地发挥检察听证制度的应有作用,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为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8/t20230807_6240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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