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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眼中的数字检察|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的“数之思”

发布时间:2023-07-28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数字检察是检察工作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是实现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劲引擎。作为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的派出院,长沙市星城地区检察院坚持检察大数据战略,能动履职,主动探索,将大数据赋能社区矫正巡回检察作为“一把手工程”,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价值追求,积极加强网络、平台、数据、应用、模型五大融合建设,全力推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模式变革。

  立足社区矫正检察职能和目标,明确数据需求。数字化背景下,数据是与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并列的第七大生产要素,找准数据是做好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的重要前提。以社区矫正对象为中心,其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将产生大量数据,如通讯、出行、住宿等记录,但并不是所有数据都是有用数据。什么样的数据才是我们迫切需要的?显然,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立足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目标,以问题为导向,从具体场景应用中充分考虑、逐一分析,不断提出需求、描述需求。社区矫正对象单纯的出行、通讯等数据,司法价值不大,但如果是重新犯罪、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而产生的数据,与执法司法发生了密不可分的交集,具备明显的司法属性,就成为社区矫正巡回检察中最有价值的数据。实践中,出入境、社区矫正、交通违法、治安管理处罚、看守所羁押等数据是我们最迫切的“需求”。如检察官从交通违法数据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存在酒驾记录,这便是有用数据,应充分使用,将其与社区矫正数据中的考核奖惩记录进行比对,可能会发现符合收监执行的线索。

  紧密结合社区矫正检察实际,理顺司法逻辑。司法逻辑是“数字+检察”深度融合的纽带。数据有了司法属性后,就会与其他数据产生或强或弱、或远或近的司法逻辑关系,法律监督才有着力点与切入点。因此,社区矫正巡回检察中,调取所需的各类数据后,要紧密结合社区矫正检察实际,深入、全面、细致分析数据背后的司法逻辑关系,为找准算法、搭建平台、构造模型、设置场景奠定基础,也有助于提升算力、提高质效。一方面,要考虑不同类别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以星城地区检察院收监执行数据为例,该院检察官在核查后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彭某于2022年10月被收监执行,但比对发现,看守所羁押数据、监狱收押数据均无收押此人的记录。经核实,问题在于公安机关未执行收监决定。另一方面,要考虑同类别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如治安管理处罚数据中,检察官通过比对办案单位与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的有关数据,可以得到脱管线索;又如看守所羁押数据中,检察官发现被收监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羁押期间仍有签到打卡记录的,则可能存在着深层次问题。

  切实用好人力要素,提升数据效能。人力要素是“数字+检察”的“桥”与“船”。没有人力介入,无论数据是否具备司法属性和司法逻辑,数据仅是数据,没有生命力,无法转化为监督线索。从数据溯源来看,由于人工填录的粗放性、随意性,数据将不可避免地存在瑕疵,如重复、不完整、不真实等。因此,需要检察官运用数字思维、数字方法、数字技术,结合检察业务知识,进行全面核查、细致甄别,将分析比对出来的数据转化为有效的监督线索,为监督办案不断供给“案源”。如根据社区矫正监督模型的提示,检察官发现5名已解矫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醉酒驾驶,但截至目前,无立案、起诉、审判记录。检察官介入后发现,公安机关均已立案,但未录入办案系统,也未移送审查起诉。同时,对于已查清核实的监督线索,也需要检察官做好“后半篇文章”,综合运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监督手段,对个案、类案情况予以监督,并不断跟进监督,最终达到社会治理效果。今年以来,该院在开展大数据赋能社区矫正巡回检察中,通过检察人员的有力监督,有效挖掘数据效能,监督收监执行21人,移送抗诉线索4条,监督处理司法工作人员5人,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刑事立案1人。

  (作者系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7/t20230726_6226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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