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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数据资源化大家谈|找准路径让业务数据“活”起来“稳”下来

发布时间:2023-07-28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数字时代背景下,如何有效运用海量数据,精准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更好服务社会治理,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必答之卷。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业务数据的管理部门,更应该深入思考,寻求业务数据资源化、应用管理现代化的最佳路径。

  实现业务数据资源化的前提是数据治理。经过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的长期应用,系统内数据体量呈几何倍增,规模级数据资源形成,数据资源化具备了基本条件,但距离资源化应用还存在一定差距。一是部分数据不够准确。由于数据填录质量参差不齐、填录标准把握不一等原因,一些业务数据存在不准确、不真实的问题。二是数据关联不够紧密。目前案件的统计方式是以锁定周期内办案发生量为统计标准,这会导致不同办理阶段的同一案件被分散统计,较难实现案件关联分析,无法全景式展现案件办理全过程。此外,检察统计数据都是结构化数据,有时需要关联法律文书等非结构化数据作分析,批量检索查询不便利。三是数据标准不够统一。检察业务应用系统、12309中国检察网等系统产生的内部数据,需要汇聚、分类治理,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不同主题、专题数据库,比如按照“四大检察”建库,这些都需要通过数据清洗、数据融合等技术手段来实现,数据治理是业务数据资源化的基础。

  实现业务数据资源化的关键是数据关联。最大限度发挥检察业务数据资源价值,应主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内部数据重在建立关联关系。当前统计报表数据主要是线性、单一案件类别的数据,且因案件诉讼环节不同,一些案件数据分散在不同层级的检察机关,较难直接形成交叉数据、关联数据。在流程监控方面,需要通过获取拟制的法律文书内的信息数据,按照预设的监控规则,自动关联发现办案程序不规范问题;在发现监督办案线索方面,需要通过构建各类型案件之间的关联规则,监测并共享案件线索信息,促进“四大检察”监督融合发展;在发现案件质量问题方面,需要对“一案多件”的案件作批量关联处理,方便启动内部评查,促进司法规范化。二是外部数据重在比对碰撞。检察机关应立足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外部数据、内外数据比对碰撞发现监督线索,推动数字检察工作深入开展。比如内蒙古自治区某检察院创建的民事支持起诉监督模型,通过获取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全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全区法律援助管理系统的数据并进行比对碰撞,按照欠薪人数、金额筛选出申请过法律援助、提出申诉的案件,再与人社部门数据比对,核查劳动者是否属于“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在征求劳动者起诉意愿基础上,对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依法支持起诉。再比如,某检察院获取当地公安办案平台近两年相关数据,与检察业务数据比对碰撞,发现司法救助线索4条,向金融机构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3份。此外,通过公检法三家办案数据的定期比对,还能发现关键案卡错漏填、办“凑数”案等反管理问题,有效提升案件监管水平。

  实现业务数据资源化的重点是服务办案和管理。业务数据资源化的目标是提升检察办案质效、强化检察业务管理,让人民群众更好更快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获取内外部数据,要以法律监督为导向。数据汇聚、获取不能“大而全”,应在盘活内部数据基础上,有针对性拓展外部数据资源。重点获取法律监督必需、亟须的数据。省级检察院还要强化顶层设计,通过建立长效机制来获取数据。其次,数据治理及分析,要以服务司法办案为导向。数据治理是为了方便开展数据检索、比对、碰撞和分析,结果运用是为了高质效司法办案和科学管理检察业务,因此,重点要围绕反映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的数据开展,确保让数据“活”起来,真正释放数据价值。最后,数据共享及管理,要统筹兼顾司法办案与数据安全。数据资源化是为了更好实现数据共享共用,而数据作为特殊的生产要素,具有可复制、可流动、可共享等特性,应当建立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应用,依申请审批式地有序开放数据资源,确保数据安全。

  实现业务数据资源化的保障是技术实现能力。业务数据资源化离不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支撑。更为关键的是要统一数据标准,构建数据自动关联、智能分析比对的规则体系,设计可视化数据分析结果输出模式,推送监督办案线索至办案部门。这对技术与业务融合、技术实现和保障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要摸准需求。业务主导是检察业务数据资源化的第一属性。技术部门应在充分征求了解办案部门、案管部门业务需求的基础上,探索研究业务数据资源化的技术实现路径。二要集中建设。各省级院要加强顶层设计,统一建设集数据获取、数据存储、数据治理、数据分析、数据共享、数据管理、数据安全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数据资源化管理平台,使数据资源管理、使用更加集约高效。三要不断完善。业务数据资源化的技术实现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应在科学设计的基础上,丰富实践运用并不断优化完善。

  (作者分别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检察官助理)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7/t20230726_6226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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