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证券账户注销后交易损失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文/鲍陆文英
上海金融法院
一、案情
郑某2018年在P证券公司甲营业部开立沪A账户,进行证券交易。2019年1月8日郑某希望通过转户将服务商从P证券公司改为案外人D证券公司,郑某于当日在P证券公司甲营业部填写了《一站式销户申请表》和《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其中《一站式销户申请表》上的“业务申请信息”载明“上海撤指定”“证券账户销户”;《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背面的《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须知》第9条明确规定:“投资者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应当确保满足注销条件,并不得使用注销账户申报交易……对投资者违反注销规定而因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本人承担。”郑某本人也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下方声明处签名确认。同日,郑某向D证券公司申请开立资金账户成功。之后,郑某误以为已转户到D证券公司,1月9日仍可正常交易买入股票,但1月10日多次尝试卖出股票均未成功,直到1月15日其账户恢复正常后才卖出,期间股票大跌,郑某损失重大。郑某遂将P证券公司甲营业部、P证券公司、Z登记结算公司、S交易所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四名被告共同赔偿郑某投资损失12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签字确认办理“证券账户注销”业务,意思表示十分清晰。在P证券公司甲营业部的录音录像中,工作人员向郑某确认办理一站式销户业务是否为其本人真实意愿,郑某表示确认。P证券公司甲营业部系根据郑某的申请,按照正常业务流程为其办理“证券账户销户”和“上海撤指定”业务,办理过程符合业务规定。Z登记结算公司对于P证券公司甲营业部提交的销户指令实时自动处理,并于每日日终交收完成后传输当日数据给S交易所,所以Z登记结算公司处理销户指令的次日,S交易所才能得知该账户的销户情况。这也是本案中郑某的账户1月9日尚处于可交易状态,1月10日就无法交易的原因。
对于使用已注销账户申报交易的法律后果,P证券公司的《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须知》已明确告知投资者,郑某也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下方签名确认,应郑某应知悉相应的法律后果。甲营业部和P证券公司在本案中均无过错,不构成侵权。Z登记结算公司无论是为郑某注销账户、开立新账户,还是冻结已注销账户内的股票、进行非交易过户,都是按照相关操作流程办理,并无任何不当之处,不存在侵权行为。S交易所对案涉相关交易的申报,也都是依规予以相应处理,没有过错,不存在侵权行为。故郑某卖出股票所产生的损失,系个人投资风险,与各被告的行为都不具有因果关系,由其自行承担。
二、证券账户注销及转指定交易的认定
Z登记结算公司的《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规定,“投资者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应当确保满足注销条件,并不得使用注销账户申报交易,因此产生相应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该文件可在Z登记结算公司官网上查询阅读,系面向社会公开的行业规则。
而证券账户的转指定交易,也即俗称的“转户”,是指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的委托交易开户代理机构由一家证券公司转到另一家证券公司,同时证券账户存续,仍可以进行正常交易。由于证券交易所与投资者不存在直接业务和法律关系,仅接受会员单位提交的交易申报,而转指定交易仅涉及委托交易机构的变更,所以由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由证券交易所处理。
根据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办理指定交易变更手续时,投资者须向其原指定交易的交易参与人(即证券公司)提出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并由原交易参与人完成向交易系统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申报;申报一经确认,撤销即刻生效。同时,对于证券账户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撤销当日有申报的、新股申购未到期的、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在撤销指定交易手续办妥后,须另行选择交易参与人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后,方可进行交易。
本案中,郑某认为自己办理的是转户业务,但P证券公司甲营业部的签字与录像均证明,郑某认可其所办理的是销户业务,郑某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有办理转户的意思表示。所以,法院依据郑某的行为外观应认定其真实意思表示是销户。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者申请注销账户时,证券公司一般会提示投资者同步做“撤指定”申请,即解除与原证券公司的委托交易关系。因证券公司和交易所服务器是以数据通道相连,投资者做指定交易时,其实是证券公司把投资者账户放到交易通道中,所以从节约资源考虑,交易所都会建议证券公司对注销账户的投资者做“撤指定”申报,以免不必要地占用数据通道,但并非强制要求。本案中,对于郑某的销户申请,除Z登记结算公司对销户指令进行处理外,S交易所也对P证券公司申请的撤销指定交易进行了处理。但撤销指定交易行为的存在不影响郑某办理证券账户销户业务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证券账户注销后投资者交易损失的承担
对于使用已注销账户申报交易的法律后果,Z登记结算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和P证券公司的业务须知均已明确告知投资者。Z登记结算公司和S交易所作为市场上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通过自律管理规则对市场及相关主体实施自我约束。Z登记结算公司和S交易所基于促进行业规范化与标准化制定的规则,对于参与到证券交易、结算过程中的证券公司及投资者等主体形成了约束力,应当认定市场参与者均默示接受上述机构制定的自律管理规则。
P证券公司甲营业部系根据郑某的申请,按照正常业务流程为其办理“证券账户销户”和“上海撤指定”业务,并无任何违规之处。Z登记结算公司和S交易所对郑某的证券账户销户、撤销指定交易处理,均符合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亦不存在过错或侵权行为。P证券公司、Z登记结算公司、S交易所的行为并不构成郑某损失的条件,更谈不上与郑某的投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当然不构成侵权。在P证券公司甲营业部、P证券公司、Z登记结算公司、S交易所均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投资者使用已注销账户申报交易,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306/t20230620_1521888.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以不...23-12-15
- 致中共泗洪县委杨云峰书记...22-06-17
- 邹福君带人来政讯通-全国...21-11-12
- 兴义市教育局滥用职权,违...24-06-04
- 致河源市人民政府李勇平市...23-11-03
- 邹福君,自称中国雷锋报~...21-11-10
- 致广东省人民政府王伟中省...23-11-03
- 《〈实践论〉〈矛盾论〉精...21-08-21
- 邹福君,自称中国影响力人...21-11-09
- 悟延安精神 为人民服务24-11-28
- 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24-11-28
- 联动履职 共同守护河畅民...24-11-28
- 利剑护蕾|检察官“跨界”...24-11-28
- 检察日报:守好“钱袋子”...24-11-28
- 检察日报:以立案监督为抓...24-11-28
- 四川省检察院成功举办第二...24-11-28
- 昌都市人民检察院、昌都市...24-11-28
- 天水:召开“检护民生”专...2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