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卖他人树木案件定性处理及审查思路
文/李乐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8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沈某某谎称他人树木系本人或其亲戚所有,先后四次共将38棵树木盗卖给收树人潘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8700元。其中已砍伐32棵树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290元。经认定,38棵意杨树均位于林保范围内,系用材林,已被砍伐的32棵意杨树立木蓄积为20.0389立方米。沈某某辩解主观上未认识到
盗卖的树木系林木。
二、办案中的意见分歧
本案中,公安机关以沈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关于沈某某的行为定性及处理,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沈某某的行为仅构成盗窃罪。沈某某盗卖他人树木,行为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和多次的标准,构成盗窃罪。因沈某某主观上未能认识到盗伐的树木系林木,不构成盗伐林木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沈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沈某某自称树主人,骗取收树人潘某某财物,同时构成诈骗罪,从一重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沈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盗伐林木罪的法条竞合。沈某某主观上认识到盗卖的系活树,客观上盗卖了林木,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且立木蓄积已达到入罪标准,同时构成盗伐林木罪,按照特别法优先原则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三、评析意见
本文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沈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沈某某明知树木属于他人所有,自己并没有处分权,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冒充树木主人或其亲戚将树木卖给潘某某,沈某某的行为与直接盗窃他人所有的林木并无本质区别,是盗窃的间接正犯,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因沈某某四次盗卖他人树木,共计价值人民币16290元,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和多次的标准,构成盗窃罪。
2.沈某某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
主观上不知道盗卖的是林木,是否影响罪名认定。本案中,发案地块靠近路边,不属于村民房前屋后的自留地,土地多年前由集体发包流转给村民承包经营管理,原先种植花木,后改种意杨树,是多名村民经营管理的土地集中在一起的成片地带。发案地处于江淮平原,一马平川,不论是村民,还是村集体组织,只知道该片树林为村民自己栽种的树木,不清楚涉案地块上的树木属于林保范围,更不知道砍伐林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林业主管部门是在到达现场,利用专业设备测量后,才确定了涉案树木属于林保范围,属于森林之外的其他林木,为用材林。因此有人提出质疑:行为人主观上无法认识到所盗林木系林保范围内的林木,是否还能成立盗伐林木罪?
通说认为,要成立故意犯,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及其结果的刑事违法性,否则有人会以不知法为借口而逃避罪责。学界一般认为,知法守法是公民的义务,“法盲”犯罪现实中大量存在,要求有违法性认识,会使得处罚落空。
盗伐林木罪保护的法益是环境资源,只要完成了盗伐成片活树的行为,实际上就已经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了破坏。还在生长中的活树,因其具有生态功能,区别于枯死的林木或已经被砍倒仅具有经济价值的木材,这点应当在社会一般人的认知范围之内。现实生活中,对林保范围内的林木,并未划线挂牌管理等现象客观存在,即使是专业的林业管理人员,仍需经过现场GPS定位勘验,才能准确判断出林保区域,如果仅以有无明显标识特征、林业管理是否宣传到位等情形,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盗伐林木罪的主观要件,将明显不当限缩对此类犯罪的打击范围,不利于环境资源的保护。本案中,沈某某明知自己是在盗窃他人树木,也知道盗卖的林木处于一片树林之中,是具有一定生态功能的活树。对于砍伐树木会破坏生态环境也有认知,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追求或放任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结果的发生,即符合该罪的主观要件。因此沈某某明知树木属于他人所有,自己没有处分权,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谎称树木为自己或亲戚所有,将树木卖给不知情的潘某某,获得卖树的收益,属于利用没有故意的间接正犯的情形,针对树木所有者成立盗窃罪。于此同时,本案中沈某某盗卖的树木是他人所有的林木,处于林保范围,系用材林,沈某某的行为同时侵犯了森林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其他林木,构成盗伐林木罪。
3.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一方面,沈某某谎称树木为自己和亲戚所有,使收树人潘某某陷入错误认识,支付了卖树费用,潘某某以获取林木所有权的对价形式交付财产,尽管还有部分树木没有砍,但潘某某通过转卖砍掉的树木已经赚取了差价,从案件来看,潘某某虽然在交易中取得了有瑕疵的树木,但实际并没有遭受损失;另一方面,潘某某作为长期收树的人,应当知晓伐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其并没有要求沈某某出具相关证件,而仅以拍摄视频作为证据,潘某某收树行为本身存在瑕疵。因此,本文认为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4.沈某某的行为应当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沈某某的行为同时构成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盗窃金额16290元,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0.0389立方米,属于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两罪的刑档相同。从侵犯的法益来看,盗窃罪仅针对导致现实被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盗伐林木罪不仅包含了对盗窃行为的认定,还包含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认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全案应以盗伐林木罪对沈某某定罪处罚。
2022年12月28日,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盗卖他人树木类案件的审查思路
一是准确界定盗卖树木行为的性质。如果盗卖的是砍伐后的树木,那么根据司法解释仅认定为盗窃罪;如果盗卖的是尚未砍伐的活树,则需要由专业部门进行认定,确认树木是否属于林保范围,若不属于,或者数量达不到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则按照盗窃罪进行审查。需要强调的是,要注意审查树木是否属于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后个人种植的零星树木,若属于,也不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准确认定盗卖林木的立木蓄积。如果盗卖的林木属于林保范围且数量已经达到了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则需要测算每棵树的立木蓄积和整体的立木蓄积是多少,这里需要注意审查测算方式是否正确,特别是在现场仅剩下树桩不能以常规测量树木胸径的方法计算立木蓄积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将根径当做胸径计算立木蓄积,而应当通过计算公式对数据进行转化后计算,具体可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测算立木蓄积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的规定处理。
三是准确适用罪名。根据所涉及的盗窃罪和盗伐林木罪的刑档确定最终认定的罪名,若为数额/数量较大,则刑档相同,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认定构成盗伐林木罪;若伐林木达到了数量巨大或特别巨大时,因该罪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如果还是简单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定盗伐林木罪,则可能出现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情况,此时应结合具体案情考虑采用重罚优于轻罚的原则,以重罪予以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305/t20230517_15115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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