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廉政文化 > 正文

罪犯在自书材料中表述对原判决不服的不宜一概认定为不认罪悔罪

发布时间:2023-04-24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文/李勤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文/季军

  江苏省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王某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良好,积极履行了罚金刑,但其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自书材料中,表示对判决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此后,监狱为王某报请减刑,法院对该犯裁定减刑七个月。经查,王某曾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王某亲属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驳回申诉。此后,因未能提供新的证据,申诉再次被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此后,王某在服刑期间未再提出申诉,表示在刑满释放之后将通过法定程序继续提出申诉。

  二、分歧意见

  王某在服刑期间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且在相关自书材料中明确表示对判决不服,此种情形能否认定其认罪悔罪,存在一定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认定王某认罪悔罪。认罪悔罪书、自我鉴定等自书材料是衡量罪犯是否认罪悔罪的重要证据材料之一,其在自书材料中明确表达了自己内心的真实想法,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认罪是悔罪的前提,不认罪何谈悔罪。因此,不应认定其认罪悔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认定不认罪悔罪。应当综合考量罪犯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义务履行情况、服刑期间的一贯改造表现等,结合其申诉情况,客观评价其是否认罪悔罪。

  三、评析意见

  本文认为,对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且在相关自书材料中表示对判决不服的罪犯,不能一概认定其不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应当全面考量罪犯的主客观表现,客观综合评价。理由如下:

  (一)罪犯的正当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规定,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据此规定,有的罪犯虽不服从生效判决,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能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方式提出申诉、反映诉求,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的。如果仅是因为在自书材料中表达了其内心的真实想法,不结合其他内容全盘客观考量,就简单地认定其不认罪悔罪,属于机械适用法律,不仅不利于罪犯申诉权的正当行使,也不利于罪犯的正常改造。

  (二)客观正向评价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

  “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规定,对于罪犯的认罪悔罪书、自我鉴定等自书材料,要结合罪犯的文化程度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无特殊原因非本人书写或者自书材料内容虚假的,不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据此规定,对认为自己行为不构成犯罪,通过正当程序和方式申诉的罪犯,其在自书材料中表达了真实想法,正说明自书材料内容真实。对此类罪犯,如果其不存在减刑、假释的禁止性条件,本人也有减刑、假释意愿的,建议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兑现法律奖励政策。因为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本身有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而正当的申诉和减刑、假释制度也不是天然的一对矛盾体,罪犯通过正当行使其申诉权,如果案件确有问题,司法机关启动再审程序依法纠错、校正;如果案件没有问题,反而能够帮助罪犯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刑罚本身是兼具惩罚和改造两方面内容的制度,让罪犯感受到刑法威严的同时,依托减刑、假释等法律奖励制度,使得他们在希望中接受改造,在改造中加深对自己犯罪行为危害性的认识,不至于再走上犯罪道路,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

  (三)应强化对罪犯是否认罪悔罪的实质性审查

  1.审查罪犯申诉的正当性。全面审查罪犯申诉的具体情况,查看其申诉是否属具有正当性。一是查阅罪犯的生效法律文书,结合其申诉情况,审查是否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看其申诉理由是否合理。经初步审查,如罪犯的申诉理由于法无据,存在歪曲事实、狡辩是非等情形,经释法说理和教育后,在自书材料中仍表示对判决不服,应认定不认罪悔罪。二是关注罪犯的日常改造言行,审查罪犯的通信、通话、会见情况,必要时与办理申诉案件的司法机关联系,了解罪犯及其亲属的申诉方式是否合理合法。经审查,如申诉理由于法无据,在申诉过程中存在不当或者过激言行,且在自书材料中表达了对原判决不服,没有对所犯罪行进行反省和悔过之意的,不宜认定罪犯认罪悔罪。三是审查办案机关对罪犯申诉的处理情况,查看是否穷尽所有法定申诉流程。如已穷尽法律程序,依法作出终结性法律结论后,经审查、复查、评查、公开听证等程序后,罪犯及亲属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继续无理缠诉,且在相关自书材料中如继续表示对原判决不服的,不宜认定认罪悔罪。

  2.审查自书材料的真实性。经审查,在尚未穷尽法定申诉流程之前,如果罪犯不存在无理申诉情形,申诉程序正当、方式恰当,但在自书材料中表达了对原判决不服的内容。对此类罪犯,要结合罪犯的文化程度,认真审查自书材料的真实性,客观评价其是否真正认罪悔罪。真实性包括两方面,一是形式上的真实性,要结合罪犯的文化程度、身体等因素,审查自书材料是否由罪犯本人书写,是否存在无特殊原因非本人书写等情况。二是内容上的真实性。结合罪犯申诉情况,审查自书材料是否存在前后矛盾和内容虚假的情况。比如,本案中的罪犯王某,其虽然表示对原判决不服,但在自书材料中如实进行了表述,同时积极履行了判决确定的财产性义务,结合其一贯改造表现,如认定其不认罪悔罪并不适宜。再如,有的罪犯申诉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在自书材料中又表示自己认罪服法,对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有悔过心理。且在其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又并未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财产性义务。此种情况下,其自书材料内容与其客观行为明显存在矛盾、虚假的情况,不能认定其认罪悔罪。

  3.审查主客观表现的一致性。认罪悔罪是罪犯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观态度,在上述正当性和真实性的基础上,必须坚持主客观并重原则,围绕罪犯服刑期间的一贯改造表现、罪犯申诉的具体情况等内容,全面综合考量罪犯是否认罪悔罪。经审查,如果罪犯按照法定流程依法合理提出申诉,申诉内容和自书材料相符,积极履行刑事判决确定的各项义务,即使罪犯在自书材料中表述其对生效判决不服、认为其不构成犯罪等情形,也不应认定其不认罪悔罪。如果罪犯其他表现均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的,应依法保障其获得公平减刑、假释。对此类案件,建议办案机关可以采用公开听证、开庭审理等方式,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让减刑、假释在阳光下运行。

  本案中,办案机关最终认定王某认罪悔罪,并结合其一贯改造表现,为其兑现了法律奖励政策。“法律不是冷冰冰的”,适用法律过程中,不能认为符合某一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哪一习惯做法就是依法办案,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要求办案人员应当弘扬法治精神、树牢法治思维,确保办案与法律条文、精神及本质要求相一致,才能做到“融法理情于办案全过程”,才能更好地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304/t20230417_1502244.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