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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一体化监管模式路径初探

发布时间:2023-04-24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文/王明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是刑罚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在刑罚轻缓化趋势下,司法实践中往往只注重主刑的执行,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没有足够重视,从而造成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工作虚化。笔者认为,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执行工作需整合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社会等多方力量,构建执行一体化监管模式,形成执行合力。

  

  一、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的现实困境

  (一)人员分布地域广泛,监管难度增大

  从地域分布上看,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总量不高,但分布区域几乎涵盖了辖区内所有的行政区划区域。从涉案罪名来看,重刑犯所占比例高,主要涉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贩卖毒品等罪名,该类人员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较长。从人员属性上看,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中流动人口占据多数,“人户分离”现象较为普遍。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交付与执行的规范指引

  我国刑诉法明确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由公安机关监管,但相关配套司法解释并未跟上。公安机关内部未确定监管职能部门,亦未对此项工作进行分工,没有统一扎口部门。对剥夺政治权利对象如何监管、如何规范制作留存档案均无明确规定,造成公安机关在实际执行中手段、措施欠缺。

  (三)剥夺政治权利对象与重点人员混同管理,执行程序缺失

  公安机关大多没有对剥夺政治权利这类群体进行单独管理,而是混同在重点人口中进行监管,出现剥夺政治权利工作档案台账不健全问题。执行期满后,公安机关往往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剥夺政治权利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宣告其恢复政治权利,执行过程大幅度简化,流程虚化严重。

  (四)选民资格管理不到位,村(社区)组织换届潜存风险

  基层组织在选民资格名单确定中,由乡镇统一向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调取村居全体在籍人员名单,但该名单源于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系统,且与重点人口管控系统互为独立,因而获取的名单信息仅有户籍地、年龄等基本身份信息,并不包括剥夺政治权利情况,不排除会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对象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可能。

  

  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存在现实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刑罚认知存在偏差

  一是政治属性认识不到位。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属性带有鲜明的政治性,而在日常监管中该特性并未完全体现,这也是出现混同管理的主要原因。二是政治权利类型认识不全面。主要体现在重视被选举权,而忽视了选举权。三是监管职能认识不充分。部分人员存在认为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单位,仍由刑诉法调整前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管的误区。

  (二)刑罚执行规范性不足

  一是法定义务履行不到位。公安机关未充分履行告知职责,特别是告知内容中有关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大都作概括性告知。二是专门监管机制不健全。公安机关内部无该类人员管理的统一监管细则,没有配置专门的执行人员。三是监管举措缺乏有效性。面对人员流动、人户分离等情形,公安机关大多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予以核实,对人员流动、从业信息掌握不全面。

  (三)部门职能衔接不够顺畅

  一是公安机关内部衔接不畅。基层民警流动性大,在无监管机制、尚未建立人员档案的情况下,一旦交接工作有所遗漏,被监管对象极易出现虚管、漏管和脱管。二是交付环节信息衔接混乱。公安机关获知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方式仍然依赖于邮寄通道,存在接收滞后情况。三是基层治理对象衔接忽视。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在刑罚期满后,公安机关未能依照规定前往罪犯所在地村(居)委会公开宣告的现象较为普遍。

  (四)村(社区)组织选民资格审核不严

  村(社区)组织虽在换届选举前通过广播、宣传栏等组织进行专题宣传,告知村(居)民权利义务、选举方案及纪律等事项,但几乎均未涉及剥夺政治权利方面的内容,绝大部分民众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认识不足,认为主刑期执行完毕后,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也执行完毕。

  

  三、推动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工作一体化监管的建议

  (一)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完善执行依据

  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详细规定执行机关内部负责剥夺政治权利工作的职能部门,规范执行流程和台账管理。各地在实践中也可根据地域特点和司法实际,执行相应的配套机制。江苏省溧阳市检察院尝试有益探索,牵头与本市公安局、司法局于2020年9月共同出台《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监管实施办法》,从交付执行、监督管理、终止执行、检察监督、协作配合五个方面作了明确要求,并选取辖区内的一个乡镇作为剥夺政治权利工作监管试点乡镇,公检司三机关在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监管各个环节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二)完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一体化执行机制

  一是细化刑罚执行操作规程。公安机关应厘清职能内部分工,制定涵盖法定告知、从业管理、人员监管、期满宣告等方面具体操作规程,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造册登记、立卷建档。二是实行动态监管。及时梳理在册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全面掌握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底数,掌握其流动、从业情况,实现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动态管理。三是加强刑罚执行工作保障。实施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专人负责制度,公安机关在入职培训、业务专项培训等方面增设剥夺政治权利执行业务内容,加深公安民警对该项业务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三)加快推进职能衔接及监管配套体系建设

  一是加快政法一体化平台建设。打通数据壁垒,实现职能覆盖、流程覆盖,设置剥夺政治权利情况查询栏、交付执行流程和监管信息填报等功能,实现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规范化操作指引、信息异地共享、文书及时送达等。二是搭建多元化监管平台。探索实施“监督+帮扶”计划,借助网格员、社工团队、志愿服务等社会力量,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工作。三是注重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等职能部门在信息互通、协同监督以及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领域开展长效合作。

  (四)加强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资格审核工作

  一是优化村(社区)换届选举规程。统一规范各地选民名单获取、制作、公示等流程,增设细化剥夺政治权利资格审查内容。二是加大专项执法监督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及时查处和纠正村社换届选举中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三是开展专题教育培训工作。普及换届选举法律知识和政策要求,引入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内容要素,引导民众依法依规参与选举。

  (五)完善检察监督手段,强化检察专项监督

  一是构建监管小组。依托单位、居住地、社区民警等人员优势,组建剥夺政治权利监管小组,及时掌握其思想、生活、工作和遵守监管规定情况。二是健全帮教方式。对基本生活困难的,公安机关可与其所在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可聘请志愿者为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开展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三是完善监督措施。检察机关通过定期、随时检察的方式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各项监管环节进行跟踪监督,对监管活动中发现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督促公安机关落实监管措施。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304/t20230417_15022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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