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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讲述:捕鱼者的罪与罚

发布时间:2023-04-24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崇明检察

  

  主讲检察官

  胡彩荣

  崇明区检察院长兴检察室副主任

  

  

  

  2023年3月17日,杜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增殖放流工作在崇明南横引河新河镇游艇码头开展。看着一万余尾鱼苗被投入指定地点,沿着崇明河流主干道游入大小水域,承办检察官不禁又想起当初给杜某某送达立案决定书时,杜某某说:“检察官,我已经认识到了错误,也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不明白自己这么小的一个案子,检察机关为什么还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案小事大

  释法说理解疑虑

  

  杜某某的案子小吗?

  

  2021年3月至4月间,杜某某在明知正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多次至崇明河道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并进行售卖,获利1.14万元。同年9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杜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单纯从杜某某非法获利的角度看,确实不算大案子。但在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下,随着长江“十年禁渔”、《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政策落地实施,办理非法捕捞案件更要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尤其要考虑对区域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潜在危害。

  

  

  经查,杜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地点有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内的河道,该自然保护区不仅是候鸟迁徙的重要驿站,崇明东滩及附近水域也是水生生物的产卵场所和洄游通道,对于水生生物完成其完整的生活史过程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杜某某在该自然保护区河道内,使用禁用网具进行非法捕捞,不仅对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害,而且可能改变该水域原有的生物群落结构,破坏水生生态系统,造成该水域水生生物生长发育受阻、繁殖、栖息地破坏等间接损害。

  

  经过释法说理,杜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失,表示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但人已在外地打工,能否在异地开展诉前磋商并签订协议。

  

  

  异地协助鉴虚实

  远程磋商践初心

  

  杜某某的情况是否属实?

  因当时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根据上海、安徽等四省市检察机关会签《沪苏浙皖检察机关关于依法全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为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崇明区检察院商请杜某某户籍地的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对杜某某当时的生活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经该院调查,证实杜某某确系离开户籍地外出务工。

  

  面对当时的疫情形势,如何既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保障司法程序正义;既彰显司法公正,又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为此,承办检察官先主动与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接,了解并制定非法捕捞涉案人员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方案。后于2022年11月25日通过远程视频连线方式与杜某某进行磋商,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并全程录音录像封存。根据协议内容,杜某某以货币形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于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并将该笔款项转入崇明区检察院专用账户。

  

  2023年3月17日,用该笔生态修复金所购买的一万余尾鱼苗,被用于开展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至此,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结语

  生物多样性是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人类福祉。“鹰击长空,鱼翔浅底,万类霜天竞自由”,缤纷多彩的自然生灵正是生态之美的核心内容。为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崇明区严格贯彻实施长江“十年禁渔”。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在助力长江大保护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彰显检察责任与担当。

  

  法谚有云:“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杜某某因“蝇头小利”承担了相应的罪与罚,但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也应坚持法、理、情相统一,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兼顾司法效率与公正,真正让当事人体会到法治的力度和温度。当然,违法个案的办理只是手段,真正目的是要让群众明白保护长江渔业资源、生物多样性以及长江流域生态平衡的重要意义,倡导大家自觉遵从法律,护卫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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