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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现场 | 别再这样卖音乐U盘了,已犯法!

发布时间:2023-04-24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十几元出售U盘、SD卡

  内含上千首无损音质的

  网红神曲、经典老歌

  但未经版权方授权

  这样的“音乐搬运”行为

  涉嫌侵犯著作权……

  4月1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检察风云》杂志社联合推出的《公诉现场》节目直播这起本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侵犯著作权案的庭审。

  

  2021年7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电脑母盘内的音乐作品擅自复制进空白U盘、SD卡中,并通过其实际控制的网店对外销售。经查,上述音乐U盘等成品系非法电子出版物,丘某某累计销售订单12万余单,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43万余元。

  

  2022年9月9日,被告人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23年2月2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丘某某提起公诉。

  

  赵锐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第十三届上海市十佳公诉人。从检17年,曾办理英国戴森公司“全球打假第一案”、全国首例侵犯地理标志刑事案件、全国首例侵犯网上培训平台题库著作权刑事案件等,连续两年获国家版权局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个人。

  

  戴丽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从检9年,曾办理“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案、全国首例侵犯服务商标入刑案等。

  

  

  焦点一: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如何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这一构成要件?

  公诉人认为,此类案件应当按照以下逻辑进行认定:首先,综合全案证据作出初步判断。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涉案复制品与合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作品存在较大差异,比如销售方式、包装样式、销售价格等等,同时行为人亦无合法出版、复制发行的渠道,可以初步判定涉案作品应系“非法出版物”。其次,进一步论证行为人是否具有合法授权的可能和资质。比如本案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出具的相关证据证实,其从未向被告人丘某某发放过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授权,进一步佐证了被告人丘某某供述其无合法授权的真实性。最后,采取第三方抽样鉴定的方式确定涉案作品的属性。比如本案中,上海新闻出版局对涉案作品进行了抽样鉴定,证实扣押在案的音乐U盘、内存卡均系非法电子出版物。综上,完全可以判定被告人的行为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

  

  

  焦点二: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如何判断其是否应当认识到行为的性质和危害,进而论证其存在主观恶性?

  公诉人认为,应当从以下几点综合认定:从基本认识看,音乐作品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出版发行,未经许可擅自复制音乐作品后发行牟利属于侵权行为已经成为了公民的普遍认知;从职业注意义务看,被告人丘某某具有相对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仅仅是从事网店经营就有近3年时间,作为电商平台经营者,其应当对如何合规经营有基础的注意义务和基本的法律风险意识;从行为特征看,在被告人丘某某打算放弃销售音乐U盘后,有销毁删除电脑母盘内涉案音乐作品的行为,可以看出其本人确系认识到自己行为存在侵权属性;从犯罪后果看,被告人丘某某销售音乐U盘共计有12万余订单,体量本身体现的侵权危害程度也佐证了其主观存在较大恶性。

  

  焦点三:如何评价本案中被告人制作并销售“音乐U盘”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公诉人认为,一方面从刑法规定来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音乐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构成犯罪,这已经把相关行为涉及犯罪的红线划定得十分明确,被告人丘某某的行为符合上述要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另一方面从法价值的角度来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如果打着扩大传播的幌子任意突破法律的界限,那么结果必然是作品创作丧失活力,著作权人得不到其应有的利益,也就缺失动力去创作更加优秀的作品,市场也会导致混乱和无序,最终损害的还是社会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焦点四:本案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丘某某虽然注册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存有侵权音乐作品的U盘牟利,但是现有证据显示公司设立后无其他经营活动,可以得出其设立公司以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结论,违法所得本质上也由被告人丘某某个人获取,该结论也得到其本人当庭供述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

  

  本次庭审直播,我们邀请到了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版权管理处副处长戴怡、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三支队一级主办史庭栋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第四检察部检察官陆川三位专业嘉宾现场进行解读。

  

  戴怡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版权管理处副处长

  今天的庭审总体来看,公诉人对出庭做了大量准备,庭审过程表现出扎实的业务和理论功底。出具鉴定意见的主体一直是知识产权类案件关注的重点,这直接关系到出具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在本案中,公诉人出具了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鉴定意见,说明查扣的U盘、SD卡是非法电子出版物。这个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是证据效力的保证。另外补充说明一下,现在根据《出版物鉴定管理办法》,上海市出版物鉴定工作已指定上海市宣传文化管理事务中心来承担。虽然本案处理的是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U盘、SD卡的制作方、销售方,但是对于我们普通消费者来说也是有所触动的。我们在驾驶过程中经常会听听音乐,解除一下驾驶疲劳,在享受这些作品带来的精神愉悦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尊重版权。因为购买、使用一个涉及侵权的音乐U盘对于音乐作品的权益人来说也会有影响。所以我们倡导通过正规途径购买、使用正版产品,毕竟只有尊重版权,我们才能享受到源源不断的智力成果带来的快乐。

  

  史庭栋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三支队一级主办

  网上售卖美术、音乐、视听作品侵权复制品的现象屡见不鲜,文化执法部门在对侵权行为打击时往往受制于管辖权、权属确认、查证违法所得等问题。这次庭审给了我们很多启发,也为文化执法部门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参考。

  

  本案涉及的音乐作品数据巨大,涉及的权利人众多且分散,应如何认定“未经权利人许可”?此类案件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被告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就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检察机关以最高的证据标准,引导公安机关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查证涉案音乐作品的授权情况,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一个小小的U盘,不法商家为了扩大销路,存入大量音乐作品、以“车载U盘”为噱头谋取暴利,看似无关紧要,实则严重损害了音乐创作者的权益和创作积极性,扰乱了整个音乐市场的健康发展,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本市文化执法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打好“行刑衔接”组合拳,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版权保护环境,为创新驱动发展保驾护航。

  

  陆川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

  本案中被告人丘某某对起诉书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因此公诉人在讯问过程中重点讯问了被告人具体的行为模式,目的是将被告人行为侵犯的著作权权属向法庭进行呈现,区分侵权权属是归入复制发行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涉及到行为的定性和法条的适用。公诉人还进一步讯问了被告人公司的基本经营状况,目的是确认本案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这主要涉及是否对被告人的公司予以追责的问题。此外,我们注意到被告人提出了网店销售记录中存在刷单的辩解,公诉人在举证过程中着重对网店销售记录中的扣除部分予以特别说明,由于针对刷单的辩解也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所以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这是一种“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认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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