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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YY主播获得用户账号后远程消费Y币的行为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3-03-26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文/张涛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文/王佳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3日至10月28日期间,李某某在网络上冒充被害人喜爱的YY主播,申请添加被害人为YY账号好友,再虚构有充值返利活动,让被害人往自己的YY账号内充值,后又冒充活动管理人员,骗取被害人的YY账号和密码。李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从淘宝店铺租用服务器,远程登录被害人的YY账号,将账号内的Y币购买虚拟礼物,赠送给与其事先沟通过的收币人员指定的主播。后收币人员按照其赠送币值的50%—70%返现给李某某。李某某通过此种方式作案4起、涉及被害人4人,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3195元。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李某某冒充YY主播并虚构充值返利活动,在被害人往自己的YY账号内充值后,以需要账号和密码用于操作返利为由骗取被害人交出账号和密码,后其登录被害人账号,对账号内的Y币进行远程消费并从中获利。上述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其一,YY互动直播平台可以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李某某未经YY平台运营商同意,冒充YY主播获得用户YY账号,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其二,Y币可以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李某某非法获得用户YY账号后,将账号内的Y币进行远程消费,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一,盗窃罪的关键特征是违反财产占有人的意思,取得他人所占有的数额较大财物的占有。其二,Y币可以认定为虚拟货币,李某某冒充YY主播获得用户账号后远程消费Y币,属于利用窃取方法破坏用户对于Y币的占有,确立自己新的占有,符合盗窃罪特征。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一,诈骗罪的关键特征是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实施处分或者交付财产行为,行为人获得财产并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其二,李某某冒充YY主播,虚构充值返利活动,使他人产生提供账号可以充值返利的错误认识,他人受骗后“自愿”处分自己账号中的Y币,丧失对Y币的占有并遭受财产损失,符合诈骗罪特征。

  三、评析意见

  本案中李某某冒充YY主播获得用户账号后远程消费Y币,关于该行为的认定,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即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一)Y币不能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一方面,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构成的,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YY互动直播平台能够为用户提供视频直播观看与分享服务,支持发送语音、视频、图片、文字等,具有数据采集、加工、存储、传输等功能,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另一方面,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数据”,包括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其他身份认证信息,表现为账号、口号、密码等;也包括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各种数据,表现为图片、文字、影音资料、专有的程序或软件等。尽管Y币依存于YY互动直播平台这一计算机信息系统,但其并非确认用户在直播平台上操作权限的身份认证信息,也不表现为图片、文字、影音、程序等形式,故而无法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综上,尽管李某某侵入YY平台后非法获得用户账号并远程消费了Y币,但是由于Y币并非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其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二)Y币可以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网络虚拟货币

  Y币依托于YY互动直播平台这一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存在,能够作为提供YY平台下各产品消费的相关凭证,可以用来购买Y币类的商品。根据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网络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关于本案所涉Y币,其一,YY互动直播实际上属于网络游戏,Y币由YY互动直播平台运营商即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发行;其二,Y币可以由YY平台用户使用人民币等真实的法定货币进行购买和交易;其三,Y币可以独立于YY互动直播程序,以数字编码方式存储于YY互动直播平台运营商即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游戏服务器内;其四,Y币可以用于兑换YY直播平台下各种产品,本质系一种虚拟化的兑换工具,可以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综上,Y币显然可以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网络虚拟货币,同时属于财产的范畴。

  (三)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关键特征是,行为人利用窃取方法,破坏原占有人对于财产的占有关系,确立行为人新的占有关系。其一,窃取方法是指行为人违反原占有人的意思,以平和手段排除其占有,由自己对财产进行占有。李某某获得用户账号后远程消费Y币,并未采取暴力手段,而是适用和缓手段破坏了被害人的占有、确立自己的占有,但是行为人并非违背被害人意志,而是基于被害人意思表示瑕疵而取得其Y币。其二,破坏原来的占有关系是指行为人将原占有人的财产变为自己占有,此种行为无需他人的协助,由行为人自行完成。李某某冒充YY主播,获得用户账号将被害人占有的Y币据为己有,该行为需要被害人受骗后的自愿处置行为加以协助,行为人无法自行独立完成。其三,确立新的占有关系是指排除原占有人对于财产的占有,将财产转移到自己占有之下。李某某的行为排除了被害人对于Y币的占有,进而转移到自己的占有之下,此处不存在争议。综上,李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不构成盗窃罪。

  (四)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关键特征是,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实施处分或者交付财产行为,行为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其一,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主动交付财产。李某某冒充主播,虚构充值返利活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获得其YY账号和密码,显然属于欺诈行为。其二,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由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导致被害人对于客观事实判断产生偏差。由于李某某的欺诈行为,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对于李某某虚构的充值返利活动信以为真。其三,被害人处分或者交付财产。被害人并非出于转移所有权的本意,而是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将财产转移给他人支配或占有。被害人交出自己的YY账号和密码,并非要把Y币赠送给李某某,而是想让其操作返利,李某某基于被害人授权而登录账号,并且消费了账号中的Y币,进而处分了被害人的财产。其四,行为人获得财产。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导致对方处分财产后,行为人由此获得财产。李某某冒充主播获得被害人YY账号后,使用其中Y币购买虚拟礼物赠送给指定人员后获取返利,由此取得Y币的财产价值。第五,被害人遭受损失。被害人基于受骗而实施交付行为,进而丧失对于财产的占有。被害人受李某某欺骗而自愿交付了Y币,丧失了对于Y币的占有,遭受了财产损失。综上,李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构成诈骗罪。

  四、处理结果

  2022年3月17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以李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年6月15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以诈骗罪提起公诉,认定其利用网络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同年7月20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李某某并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产生法律效力。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303/t20230317_14931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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