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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察院对近两年办理的醉驾案件进行调研分析

发布时间:2023-03-1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加强诉源治理,减少醉驾发生

  浙江省检察院对近两年办理的醉驾案件进行调研分析

  

  浙江省检察机关三年来危险驾驶案件受理情况

  浙江省检察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服务社会治理大局。前不久,该省检察院对近两年(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下同)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醉驾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对醉驾问题提出治理建议:加强诉源治理,构建犯罪源头防控系统,减少犯罪发生。

  醉驾案件办理的基本情况

  醉驾造成严重事故的案件数未有明显上升。从近两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审查受理的醉驾案件数来看,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危险驾驶罪案为22795件,交通肇事罪案为220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为82件;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危险驾驶罪案是21571件,交通肇事罪案是217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是106件。醉驾致人死亡案件数量略有下降,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为146件,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为138件,同比减少5.48%。

  醉驾案件涉嫌罪名总体较轻。从醉驾涉案罪名分布看,主要涉及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个罪名,其中,危险驾驶罪占绝对多数,两年共有44504人,占全部醉驾人数的98.6%。

  犯罪情节总体较轻,轻缓处理符合刑事司法政策。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醉驾案件,犯罪嫌疑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部分属于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范围。以2021年为例,醉驾汽车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区间分布为:80~170毫克/100毫升的占比75%,17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的占比25%;醉驾摩托车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区间分布为:80~200毫克/100毫升的占比83%,20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的占比17%。不起诉案件比例呈逐年增加趋势。因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本身为轻罪,加之犯罪情节大都轻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高,故而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相对不诉率远高于刑事案件平均不诉率,2018年至2021年的不起诉率分别为37.3%、42.7%、48.6%、48.9%。

  检察机关的履职情况

  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分层处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要求是区别对待,就醉驾案件而言,就是要区分醉驾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具体情况。一是当宽则宽。浙江省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落实《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下称《纪要》)文件精神,对于具有驾驶摩托车、酒精含量较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等情节的,实施宽缓处置,做到当宽则宽。两年来有21206人被依法相对不起诉,占涉案总人数的48.9%。二是该严则严。两年来有11955人被依法提起公诉并被判处拘役,占涉案总人数的27.6%。

  深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能动履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也是在司法环节对醉驾犯罪进行诉源治理和程序优化的有效路径。浙江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不断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适用,危险驾驶罪案的适用率为90%以上。同时,准确把握起诉裁量权及量刑建议权,严格执行《纪要》规定,准确把握诉与不诉及缓刑适用条件,近两年办理的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案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为95%,法院采纳率为96.8%。被告人提起上诉的有105人,上诉率为0.5%,比同期全省刑事案件上诉率(5.5%)低了5个百分点,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有效促进诉源治理。

  提升醉驾不诉案件办理质效,参与综合治理。浙江省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实施醉驾案件相对不起诉质效提升工程。一是积极构建“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建立健全醉驾不起诉案件集中公开宣告制度、公开听证制度,同时要求被不起诉人到案发地或其居住地进行一定时长的义工服务,实现教育与惩戒结合。二是融入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大格局。针对醉驾案件发案量高居刑事犯罪案件第一的现实问题,积极参与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近两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相对不起诉后又醉驾的仅有200人,醉驾不起诉后再犯率维持在较低水平。

  治理醉驾问题的建议

  从前期情况看,打击醉驾犯罪行为的边际效应已经显现,因此,醉驾治理的核心仍然是加强诉源治理,构建犯罪源头防控系统,减少犯罪发生,阻止再犯,使醉驾案件总量明显下降,并控制在较低案发水平。

  完善行政立法,为综合治理提供法律依据。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完善行政处罚方式方法,减少和改变单一依靠刑事手段治理的模式。目前醉驾行刑衔接不畅问题主要是因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案件不起诉后能否由公安机关再作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规定不明确引发,建议修改时予以明确,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还可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将醉驾案件不起诉后的公益服务、社会服务予以明确,使不起诉附加社会公益服务有法可依。

  改变执法理念,探索社会治理新模式。将醉驾纳入个人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增加醉驾的违法成本,从而减少醉驾犯罪行为的发生。推进执法方式转变,树立预防性执法理念,督促酒吧、KTV、饭店在停车场对禁止酒后驾驶作出醒目的文字提示或语音提醒,公安机关可采取不定期巡逻、重点场所常态化警示等形式配合全面从严执法。加大宣传力度,坚持以案说法,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观念深入人心并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坚持宽严相济,放大刑事治理成效。司法机关既要坚持从宽政策,也要抓好该严则严的示范效应。对于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具有醉驾犯罪情节的,在缓刑适用、量刑上从严处理,做到当严则严,凸显刑法的威慑作用。此外,适时发布一批醉驾从严处理的典型案例,表明司法机关依法从严办理醉驾案件的立场,警醒广大群众不要以身试法。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2/t20230221_6031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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