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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五方面将欠薪争议引入法治化解轨道

发布时间:2023-03-1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农民工欠薪治理事关民生保障和社会稳定,直接影响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国家清欠治理力度在持续加大。从办案实践看,因责任主体不明、行政调查不细等原因,导致农民工自行维权难、帮助维权难,欠薪问题“久治不愈”。笔者以江苏省泰州市为样本,经深入分析相关案件发现,农民工欠薪治理在法治保障方面存在五大难点,亟待解决。

  一是项目转包分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检察机关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中发现,项目承建承包制度不规范,违法分包、转包等问题普遍存在,导致债务链“超长”、劳动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给明确劳动关系、甄别责任主体造成较大困难。部分案件中,工程项目经中标公司多次转包,最后由个体包工头负责具体施工,在因工程纠纷引发欠薪事件后,所涉公司与个体包工头相互推诿责任,导致支付欠薪的责任主体难以认定,影响农民工权益的维护和对欠薪责任主体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是行政调查不细,影响刑事打击和平等保护。根据刑事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一般以人社部门责令支付的对象和数额来确定被害人数量和犯罪数额。实践中,人社部门往往是依据举报开展调查,难以全面查清被欠薪农民工的数量。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案外欠薪被害人,检察机关认定标准不一,以泰州为例,即使欠薪手续齐全、犯罪嫌疑人认可,大部分检察院仍需通知农民工申请人社部门另行立案调查,以人社部门出具的指令书追加,只有少部分检察院直接追加,这可能导致部分被遗漏农民工无法平等受偿,也限制了欠薪责任主体犯罪数额的增加,直接影响刑事打击效果。

  三是诉讼手段有限,影响判决执行到位。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有力帮助了农民工通过诉讼讨薪,但此类案件往往是胜诉容易,执行困难,实践中支持起诉案件执行到位的比例较低。

  四是普法仍存盲区,主动维权比例不高。近年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治理保持高压态势,普法宣传力度也逐步加大,但因为农民工流动性大、文化水平不高、经济条件有限,他们主动收集、保留证据意识不强,向执法司法部门寻求法律救济意识也欠缺。经调查,近三年来,泰州市欠薪问题涉及人员达3.2万余人,通过举报维权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农民工仅有1333人。

  五是偏重个案救济,缺乏引导企业合规意识。实践中,执法司法部门办理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主要精力都放在帮助农民工追讨欠薪和依法对用工企业负责人从宽处理上,对于诱发欠薪的深层次原因关注不多,指导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推动规范经营的举措较少。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五方面将欠薪争议引入法治化解轨道,进一步打通双向保护链,真正帮助农民工和企业共渡难关。

  一是聚焦重点领域促进规范用工。建议人社部门以拖欠工资问题高发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为重点,定期就企业用工实名制、签订劳动合同等规定执行情况开展劳动监察,促进用工单位依法用工、守法经营、主动履行报酬给付义务。同时重点关注多次转包分包、债务链条较长的农民工欠薪案件,准确认定责任主体及相关连带责任,从源头解决责任主体混乱问题。

  二是加大刑事打击和保护力度。注重区分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劳动报酬与恶意欠薪的界限,将恶意欠薪行为作为打击重点,加强立案监督,形成有效震慑。依托“两法衔接”平台,建立欠薪调查提前介入机制,引导人社部门全面调查、快速补证,一揽子维护被欠薪农民工权益。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仍有遗漏欠薪对象的,一经查证属实,直接纳入被害人范围,同步追加犯罪数额,全面保护案内案外所有被欠薪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是强化兜底保护,一管到底。一体运用支持起诉、执行监督,跟踪监督每起拖欠劳动报酬支持起诉案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充分运用先予执行、纳入速执程序等方式,全力推动工资得到兑现。对因案致贫、因病致贫等困难家庭,及时开展司法救助,为农民工的烦恼按下终止键。

  四是宣传引导多元维权。定期开展送法“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工地”等活动,宣讲法律政策,宣传典型案例,接受法律咨询,重点告知举报和申请支持起诉的相关步骤、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引导教育农民工提高收集证据意识,促使其依法、善于、有效维权。

  五是全面深化合规护企。坚持追薪与保企并重,深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精心落实保企业、稳就业政策,督促企业在诉前将欠薪应结尽结。对于确因周转困难导致欠薪的企业,探索农民工代表人协商、分期支付等方式,实现“追薪”“护企”并重。对于存在管理漏洞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企业,督促企业建立切实可行的合规计划,完善用工、薪资及财务管理等各项制度,预防欠薪事件再次发生。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2/t20230221_6030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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