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介入形成合力 深挖涉毒洗钱犯罪
【基本案情】
(一)贩卖、运输毒品犯罪
2018年下半年至2021年9月,季某在河北省沧州市经营一诊所期间,先后13次将其从医药公司采购的4510袋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3740瓶可待因异丙嗪糖浆贩卖给江西省南昌县应某等人,收取购毒款共计42万余元,并将大部分毒品通过快递方式进行寄递。
(二)洗钱犯罪
2020年4月,因医药公司对诊所采购含可待因成分的二类精神药品有数量限制,季某为扩大采购规模满足贩卖需求,有偿借用多家本地诊所经营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等用于采购,所借用银行卡均被其本人控制。自2020年11月起,季某为逃避打击,掩饰、隐瞒其贩毒所得的性质和来源,使用其借用的陈某某银行卡收取购毒款,并通过在自动柜员机支取现金或转账至其名下账户的方式将购毒款予以转移,用于偿还车贷、采购药品等。自2021年3月以来,季某共计收取和转移购毒款25万余元。
2021年12月24日,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和洗钱罪判处季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
【检察履职】
(一)提前介入,同步引导。2021年10月初,南昌县检察院在办理余某等人贩卖毒品案中,发现季某可能涉嫌贩卖毒品和洗钱犯罪的线索,立即与侦查机关进行会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鉴于季某身处河北省沧州市,且部分涉案人员已被抓获,若不及时对其实施抓捕,存在极大串供、毁灭证据风险,检察机关建议侦查机关即刻组织实施对季某的异地抓捕工作,同时围绕毒品犯罪与洗钱犯罪开展异地取证工作,并拟定了详细的侦查提纲,明确了侦查重点和方向。2021年10月13日,季某被抓获。
(二)认真研判,精准引导。一是根据购毒人员将购毒款转至季某之外第三人名下银行账户的情况,该案存在毒品共犯、他洗钱、自洗钱等多种可能。南昌县检察院建议侦查机关就账户实际使用人与户主是否为同一人、实际使用人如何取得该账户、户主是否明知账户被用于收取购毒款、购毒款转入该账户后是否被转移以及被何人转移、转移的人员是否明知所转资金系毒品犯罪所得等取证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取证工作,最终查明季某系在户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本人使用涉案账户收取购毒款并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予以转移,系“自洗钱”。二是针对购毒人员系通过快递方式接收毒品、寄件人落款均为第三人的情况,南昌县检察院建议通过调取相关寄件单据和付款记录、比对单据内容和笔迹、找快递员和落款人核实等方式,确认涉案毒品的实际寄件人,最终查明季某多次贩卖毒品并通过快递方式将所贩卖毒品寄递至购毒人员的事实。南昌县检察院以季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和洗钱罪提起公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被法院认定。
(三)涓滴不漏,全面引导。该案提请批准逮捕的贩卖毒品次数为4次、自洗钱金额为9万余元。检察院经全面审查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交易记录和快递单据,并调阅关联案件案卷,通过当面磋商、制发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全程跟踪和督促,建议对可能遗漏的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开展取证工作,最终查明季某的贩卖毒品次数为13次,自洗钱金额为25万余元。同时,引导侦查机关对明知季某借用其诊所资质采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可待因异丙嗪糖浆贩卖给吸毒人员的9名涉案人员以涉嫌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一)深挖彻查犯罪线索,及时开展介入引导侦查工作。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尤其是关联毒品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坚持全面审查,认真比对关联案件信息,发现相关犯罪线索的,无论涉案人员是否到案,须及时依法开展介入引导侦查工作,保证相关侦查取证工作的及时、有效开展。检察机关应通过落实“同步审查”工作原则,将加大力度惩治洗钱犯罪的工作要求同步传导到公安机关。
(二)精准引导侦查工作,准确把握毒品犯罪与洗钱犯罪的行为性质。洗钱犯罪的本质在于为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披上合法外衣,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实现犯罪所得的安全循环使用”。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是洗钱犯罪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但其行为性质也会因为行为人是否与上游犯罪分子事前通谋而有不同的界定。行为人与上游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为上游犯罪的实施提供资金账户或其他帮助的,应认定为上游犯罪共犯。未事前通谋,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为洗钱行为的实施提供资金账户或实施转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的,应认定为洗钱犯罪。检察机关应引导侦查机关查明涉案账户户主与实际使用人的关系、各自实施的具体行为、户主与实际使用人对上游犯罪是否知情、户主是否明知账户的实际用途等具体情况,确保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检察机关应注重引导侦查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全面细致收集证据、厘清具体犯罪行为,避免遗漏行为定性。
(三)积极履行主导责任,全面打击毒品犯罪和洗钱犯罪。毒品犯罪案件中往往具有“一对一”交易、多个交易对象、毒品与毒资交付方式不尽相同、贩毒人员持有多个资金账户等特点,稍有疏忽将导致遗漏毒品犯罪、洗钱犯罪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要在刑事诉讼中积极履行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发现可能遗漏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通过当面磋商、制发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或补充侦查提纲、全程跟踪和督促等方式,与侦查机关形成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和洗钱犯罪的工作合力,确保案件办理质效。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12/t20221220_596198.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下一篇:聚焦数字赋能提升知识产权检察质效
- 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以不...23-12-15
- 致中共泗洪县委杨云峰书记...22-06-17
- 邹福君带人来政讯通-全国...21-11-12
- 兴义市教育局滥用职权,违...24-06-04
- 致河源市人民政府李勇平市...23-11-03
- 邹福君,自称中国雷锋报~...21-11-10
- 致广东省人民政府王伟中省...23-11-03
- 《〈实践论〉〈矛盾论〉精...21-08-21
- 邹福君,自称中国影响力人...21-11-09
- 悟延安精神 为人民服务24-11-28
- 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24-11-28
- 联动履职 共同守护河畅民...24-11-28
- 利剑护蕾|检察官“跨界”...24-11-28
- 检察日报:守好“钱袋子”...24-11-28
- 检察日报:以立案监督为抓...24-11-28
- 四川省检察院成功举办第二...24-11-28
- 昌都市人民检察院、昌都市...24-11-28
- 天水:召开“检护民生”专...2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