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数字赋能提升知识产权检察质效
编者按 12月12日,由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和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共同指导,正义网和泰山检察信息技术研究所联合主办的第20场新时代数字检察沙龙通过线上方式举办,与会代表围绕“大数据赋能知识产权保护及检察业务工作”主题,分别就大数据赋能知识产权领域研究、大数据赋能知识产权检察业务实践、大数据赋能检察工作技术支撑等话题进行深入研讨。现摘要刊发部分代表精彩发言,敬请关注。
第一单元 积极服务数字检察战略实施
转变观念用好数字检察的“道”与“器”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 刘喆
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指出,检察工作已经步入数字时代,数据正深刻改变着新时代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信息化经过30年探索,创造出了检察信息化的特有发展道路,就是坚持大统一原则。在大统一原则指引下,全国检察机关在一个网络、一个应用系统中办案,生成统一规范标准的检察业务数据,在充分利用信息化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构建了检察业务“数据池”,各项符合统一标准规范的检察业务数据实现了集中,完成了“业务数据化”的过程。
相对于传统信息化而言,虽然“业务数据化”到“数据业务化”只是两个词顺序的改变,但却是理念的革新和信息化架构的重塑,是实现方式和发展方向的革新。真正实现转型升级,就要加深对数据的理解,树立数据意识、数字思维,实现观念的转变。
数字检察领域存在“道”与“器”的关系。笔者认为,数字检察的“道”是业务需求和业务规则,数字检察的“器”是数学逻辑和模型算法,即用科技的“器”服务于业务的“道”。所以,数字检察一定是在业务的牵引和带领下,利用信息化和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去实现数据的“碰撞”和深度挖掘分析,用大数据赋能检察业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融合发展是数字时代对信息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充分利用数据资源、适用模型应用,以信息化更有力支撑业务的有效方式。从网络的融合开始,逐渐实现平台融合,数据融合,应用融合,最后到模型的融合。未来的检察信息化发展,就是努力实现这几个融合,通过分层解耦,把纵向的应用分割变成横向的资源分层,从而真正地实现业务融合和对外服务的统一。
推动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主任 刘太宗
置身于数字检察时代潮流中,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如何有效融入和适应数字时代的变革要求?可从四个维度推进知识产权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要扩展知识产权检察监督数据源。各地检察机关可以依托本地政府大数据平台、政法协作平台,加强与知识产权执法司法机关沟通联系,利用好社会开源数据库,依法获取司法裁判、行政处罚等数据,综合运用税务、工商等数据,按照其内在规律关联分析、碰撞比对、深挖数据价值。
二要提炼符合知识产权办案特点的监督规则。大数据监督是将检察工作、法律监督的逻辑深植于计算机软件,通过算法来实现人工不可能完成的计算量。从日常办案中提炼知识产权监督规则,是构建监督模型的基础工作。只有办案思路清晰、监督要点明确,才可能构建合适的监督模型,达到事半功倍的监督效果。
三要构建可复制可推广的法律监督模型。根据知识产权检察刑事、民事和行政办案流程,建立思维导图,将提炼的监督规则要求转化为机器可以识别的语言,最终建立大数据监督模型。同时,可以借助检察信息中心、科技公司的力量,也可以借鉴其他部门成熟的监督模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改进和优化。
四要发掘培养法律加技术融合型人才。构建大数据监督模型需要既懂专业又懂技术的人才。因此,各级检察机关应当注重发掘和培养复合型人才。对于涉及专利、商业秘密等问题的,可以借助技术调查官、特约检察官助理等辅助办案机制,完善监督模型。
发挥大数据新平台优势助力数字检察战略实施
检察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 刘志远
媒体是信息技术最核心、最活跃、最积极的应用领域之一,媒体积极参与数字检察大数据研究工作,是确保数据安全,加快推进数字检察工作的重要力量。媒体应充分发挥体制优势,进一步凝聚数字检察活力,要主动加强与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与各级检察机关以及相关高校、科研机构和公司企业的协助联动,进一步凝聚起推进大数据检察战略的磅礴力量。
正义网自1999年成立以来逐步发展壮大,最关键的依托就是数字技术。其中,服务检察办案的知识服务产品正义智库已向全国检察机关推出,得到广泛应用。正义智库内含检察业务、司法案例、类案检索、法律法规、检察专题、专家观点等13个专区,可以在检察内网、检察工作网、互联网三网两端同步使用,已成为检察官办案的好帮手。下一步,报社将努力建设知识服务中心、数据资源中心、监督模型中心、数字媒体中心等数字化平台,有效服务检察办案工作。
充分发挥市场化优势,提升大数据应用的综合保障能力对助力数字检察战略也同等重要。检察日报社经过30多年的积累,集聚了各类丰富检察知识资源,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企业化、市场化的机制优势,进一步引入更多的内外部资源,跟踪把握数字技术的最新成果,通过购买或者合作的方式运用到数字检察实践中,可为各地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提供强大的资源支撑。
为推动数字检察发展,检察日报社将适时推出数字检察周刊,还将运用报社其他平台,包括人民检察杂志,最高检和检察日报正义网的官微、微博全方位、多方式积极开展数字检察宣传工作,通过联合举办研讨会、开展数字检察沙龙等活动,深入交流数字检察新思想、新经验与新成果,为大数据检察发展注入新鲜活力。
努力构筑检察大数据与检察业务通畅桥梁
泰山检察信息技术研究所所长 公维剑
信息化时代,大数据对社会治理的意义尤为突出,已成为信息化条件下启动社会治理的重要前提。为全面推进信息化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实现检察工作创新发展,2019年,泰山检察信息技术研究所(下称研究所)正式成立,成为目前全国检察系统唯一以检察信息化建设为业务核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数据治理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投入。研究所秉持“数据立所”理念,始终以服务数字检察建设为己任,全力打造检察系统自己的专业团队。近年来,研究所持续深耕数字检察建设,重点解决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体制优势回答了需要什么平台做的问题。研究所隶属检察机关,实行企业化运行,在检察业务与数据治理上搭建起灵活的体制桥梁。二是科学的团队配置解决了哪些人来做的问题。研究所组建检察官团队给予检察业务支撑,并有专业技术团队保障数据应用开发,由此培养和储备了一批跨界人才,形成了高效的人才队伍桥梁。三是丰富的实践探索解答了怎么做的问题。研究所在检察系统积累了大量的实战案例,积极拓展数据产业,有效接通了检察体系和数字产业生态的桥梁。
第二单元 大数据赋能知识产权领域研究
让数字技术成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新动能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马一德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深化科技评价改革,加大多元化科技投入,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随着新业态、新技术蓬勃发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还存在诸多难点问题,如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当事人维权成本高和取证难等等。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不能仅侧重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还必须明确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功能定位,完善知识产权检察机制,全方位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此,要重视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是重视发挥刑事制裁的作用。检察机关承担着案件审查、提起公诉、抗诉等职能,是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力量。要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就必须注重发挥刑事制裁的警示作用。
二是重视知识产权检察法律监督作用。如加强对刑事领域以罚代刑、有案不立等问题的检察监督;加强对行政领域中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权行使不当等问题的检察监督。
数字检察是知识产权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机遇,也是新动能。大数据技术是以海量数据为前提,以算法为核心,以机器学习为媒介,以获取价值为目标,应充分发挥检察业务效能,以海量数据信息为基础,通过数字化建模,智能化比对、分析,强化类案监督,通过执法、司法信息互动,在信息平台上发现研判线索,实现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
此外,在利用信息技术助力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同时,还要注重数据流通性,积极推动现有网络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注重算法可靠性,推动数据开放,确保算法公开,防止出现系统性风险;要注意基础设施安全、数据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大数据赋能推动检察事业更上层楼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林维
近年来,检察大数据的运用为检察机关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多方面赋能。首先,是技术赋能。大数据拓展了检察机关参与国家治理的广度和深度,为探索解决途径提供技术和数据上的依据。其次,是机制赋能。通过把大数据深入检察履职的各个环节,全流程深度整合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检察机关和其他机关之间乃至检察机关与社会各个主体之间的数据沟通机制,破除数据和功能孤岛,形成数据驱动型的机制建设。最后,是理念赋能。检察大数据方法的普遍应用,有助于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切实从实际出发,用更开阔的视野去分析,用更精准的数据去研判。
检察大数据如何进一步助推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
拓宽大数据的来源,增强数据的多元性。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商业和政务数据库;另一方面,要利用其他拥有数据资源的主体,包括互联网平台和社会面的其他数据来源。
进一步优化大数据技术应用。当前,大数据应用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技术+人工;二是在前一种模式的经验基础上进行技术模型的开发;三是将不同阶段环节的技术模型通过一段时间的运用和比较后,再做进一步优化,形成相互衔接、不断更新迭代的技术系统。
加强大数据和检察业务的全流程整合。只有把大数据的理念和运用整合到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才能为线索发现、问题甄别、证据收集及最后结论研判提供重要的支持和参考。
要注意权益保护。数据都包含个人信息,要注意数据脱敏,同时也要注意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数据权属等。
第三单元 大数据赋能知识产权等检察业务实践
为融入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提供强劲动力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胡东林
近年来,浙江省检察机关深入探索“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实现了突破性进展,取得了标志性成果,形成了可复制经验。在知识产权检察履职上,数字检察的“关键一招”作用同样发挥得比较有效,给知识产权检察各方面工作带来深刻变化,为融入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提供了强劲动力。
知识产权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是整个数字检察的有机部分。浙江省检察机关探索的数字检察经验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数字检察,主要经验包括:
第一,坚持把数字检察作为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解题破局的关键一招。以办理虚假诉讼案为例,通过梳理规则、建立模型,对海量民事裁判文书数据的归集研判,发现了大量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线索,最终查办虚假诉讼案件2861件。这个监督模型逐步拓展运用于企业破产、医保基金诈骗等领域,实现了“办一案、牵一串、治一片”的监督成效。
第二,坚持把厘清数字检察核心要义、推进路径作为推动变革的首要前提。数字检察的核心要义是“重塑变革”,即运用大数据突破传统办案模式的禁锢。就知识产权检察来说,运用大数据不仅仅是工具式的数据赋能,而是要实现能动、系统、深层次监督,推进法律监督模式全方位、系统性重塑变革。
第三,坚持把构建数字检察理念、组织、制度体系作为变革重塑的重要一环。明确数字检察就是日常办案,在日常办案中把研判类案规则、研究数据解析作为常态。结合线上研判和线下调查侦查,实现全维度监督、穿透式监督。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拓展、提升数字检察话语体系,不断深化对数字检察规律的认识和把握。
完善数据共享机制 深化数据应用实践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军
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自去年10月开展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探索以来,取得了许多创新成果:率先制定了《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工作三年规划》;统筹建立30多个大数据监督模型;推动公益诉讼聚焦公租房租赁管理、“散乱污”企业整治等领域,立案98件……这一系列成果的取得,主要源于以下几点:
确定了明确的数据赋能目标方向。为了让法律监督“蓝图”实起来,苏州市检察院围绕“为什么做”“做什么”“怎么做”,厘清法律监督近期、中期、远期目标,制定了《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工作三年规划》,让大数据法律监督既有了全景蓝图,又有了施工图、时间表,更是汇聚了强烈共识。
持续完善数据共享机制。苏州市检察机关不断完善法律监督工作“府检联动”模式,主动加强与其他机关部门协作,积极拓展数据落地、接口对接、个案协查等多种方式,常态化推进数据资源获取,实现跨层级、跨网系的信息资源实时共享交换。
深化数据应用实践。苏州市检察机关运用深度学习等前沿技术强化数据处理、数据挖掘,开发了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从数据中发现执法司法不公、不严、不廉等监督线索,从个别、偶发、被动监督转变为全面、系统、主动监督。
此外,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还亟待健全机制、人才、资金等支持体系。目前,苏州市已建立两级检察院协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检察院一线指挥部作用,形成各基层检察院全方位参与、全链条介入、全业务覆盖的一体化工作格局。
依托大数据监督模型 强化知识产权检察监督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主任 段晓雁
近年来,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立足跨区化检察改革实践成果,以大数据、大服务理念为指导,依托大数据监督模型,对内以提升知识产权检察办案质效为主线,对外以服务社会治理现代化为主线,运用数字分析方法,发现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规律,强化知识产权检察监督力量,更好地服务科学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
基于知识产权检察类案监督普遍存在范式缺失问题,该院通过关键信息自动抓取、结果比对、类案分析、线索提示等环节,从编译环境搭建、部署适配等多维度出发,深度满足知识产权检察监督的智能化需求,创新设计了知识产权检察法律监督模型。
该模型包括五个模块、十一项监督规则。以商标侵权类案件监督模块为例,将海量离散性裁判文书信息转化为案件要素矩阵,通过计算机学习识别,提取出类案监督规则,再将案件要素矩阵结合知识产权检察监督规则进行分析,以表格的形式展示。即使是不熟悉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流程的承办人,按照要素勾选,由数据模型根据要素逻辑进行分析,也可以作出案件是否存在问题的初步判断。比如,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行衔接方面,对于公安机关撤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后,未及时移送行政机关处理,将导致部分行为人违法后既未受到刑事处罚,也未受到行政处理的,可运用刑行衔接法律监督模块,畅通移送通道,加强打击力度。
(文稿统筹:赵晓明)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12/t20221219_5959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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