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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层次分步骤破解财产刑执行监督难题

发布时间:2022-12-27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分为没收财产和罚金两种。随着刑罚轻缓化和社会化的发展,财产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但财产刑执行难仍是一项长期困扰我国刑事司法的实践难题。财产刑执行是我国刑事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应有的刑罚效应,保持刑罚体系的平衡。

  当前,检察机关在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还面临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手段单一、信息收集滞后等问题。基于此,笔者建议,分层次、分步骤破解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难题,由点及面逐步解决,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动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完善,逐步建立适合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长效机制。

  正确认识财产刑的性质。受传统重刑主义刑罚观念影响,加之财产刑作为非监禁刑、附加刑的法律属性,人们对财产刑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和重视。因此,强化财产刑执行,首先要认识到财产刑不仅剥夺犯罪所得,还可以剥夺犯罪人实施犯罪的资本,从而既可以减少犯罪的诱因,也可以从客观上削弱犯罪人再犯的能力。不可否认,生命刑和自由刑对惩罚和预防犯罪的威慑意义,但也应清楚认识到财产刑对未决犯的遏制效果及对已决犯的矫正功能。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监督要将财产刑与自由刑、社区矫正等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

  完善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刑罚执行的内容,相对分散、未成体系、较为原则,因此,建议将有关刑罚执行的规定集中化、具体化,对散见于相关法律中的监督条文进行协调、细化,增强系统性和可操作性。要进一步明确财产刑执行案件的实施细则。特别是明确财产刑执行案件移送立案审查的时间,对刑事裁判中涉财产性判项执行的案件,应当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移送立案庭审查立案,取消此前“立即”“及时”等模糊性规定。要确立管辖原则。对于需要异地执行的财产刑,是由判决法院的同级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还是由服刑地的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亟待明确。笔者认为,从当前实践情况来看,由服刑地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监督更具有对等性和可操作性。

  健全财产查控机制。针对可能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检察机关可建议公安机关对其个人财产状况进行详细调查,并列举清单,遇到有可能转移、隐匿、变卖甚至毁损财产的情况,可先行查封、扣押,或责令财产保管人妥善保管,记录在案;在审判阶段,检察机关要在量刑建议中增加有关财产刑的建议,保证法官在审判时进一步查清被告人的财产状况,提高执行的针对性;对于法院未进入执行程序或认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检察机关可适度介入财产调查,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法院提出口头或书面的监督意见,由法院调查其财产状况,并持续跟踪案件办理进展情况。

  拓宽案件信息来源。获取案件信息是开展检察监督工作的第一步,也是取得监督效果的关键。一要加强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协作。对服刑人员家属来信来访举报的财产刑执行违法及其他不当的行为及时向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反馈,必要时可会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人员一同参与接访,扩大财产刑监督案件线索。二要创新方式方法。通过驻监所检察室干警与服刑人员日常谈话、印发宣传卡片等形式告知被执行人及相关权利人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享有的控告申诉权,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及相关权利人积极主动执行财产刑。

  多举措促进齐抓共管局面形成。财产刑执行工作涉及公检法、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多个部门、多个环节,需要加强各部门在财产刑执行方面的配合协作。一是实行案件备案抽查制度。在检察机关内部,借鉴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做法,形成由基层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统一台账,市级院审核备案,省级院不定期抽查的工作模式。同时,对判处财产刑数额较大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由省级院挂牌督办。二是建立执行信息抄送制度。在检察机关外部,可通过检法两家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或会签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裁判生效后法院抄送有关案件信息的内容、时限和对象。三是完善检察人员考核奖惩指标的设置。适当改变目前多关注书面提出监督意见采纳率情况,设定提出书面意见采纳率与办理财产刑监督案件数量并重的考核指标,对办理重大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案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考核中予以适当加分。

  推进大数据检察监督。一是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大数据的共享互通。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为载体,在公诉、案管、执检等部门之间建立健全财产刑执行案件信息判决后及时录入、移送共享、监督协作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增设财产刑执行检察档案模块,实现生效裁判信息自动推送功能,增强大数据背景下从检察机关内部获得财产刑执行案件基础数据的便利性和准确性。二是建立检法两家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省内三级互通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和法院执行部门共享数据库,检察机关可查询法院财产刑判决、变更、执行及款物去向。实现同步监督,及时掌握法院已立案的财产刑执行案件执行情况,取代人工从法院调取裁判文书并逐案录入的低效率工作模式。

  刑罚的生命在于执行,对监禁刑执行的监督目前已建立了成熟的机制,而对财产刑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同样需要重视,探索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程序和方法,加强监督的主动性,将财产刑执行真正纳入有效监督的轨道,保障刑事执行监督取得良好效果。

  (作者单位: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12/t20221226_5968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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