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轻罪治理与矛盾化解
通过提高轻罪案件办理质效、化解矛盾纠纷推动社会治理成为轻罪治理的重要价值追求——
强化轻罪治理与矛盾化解
古伟兵
□与办理重罪案件相比,轻罪案件办理更多的是对规范信赖与规范意识的强调,而非强化刑罚的威慑与隔离功能,因此,迫切需要改变传统上以重罪为主轴,围绕重罪构建的刑事制裁体系,这也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为顺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我国的犯罪治理体系也应当强化轻罪治理与重罪治理并重的二元治理模式。因此,矛盾化解作为轻罪治理中重要的调节手段,显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轻罪案件占比不断上升。轻罪化的刑事立法和轻罪治理已成为我国目前刑事法治的重要面向。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肩负重要使命,轻罪治理及矛盾纠纷化解理应成为刑事检察工作新的发展方向和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工作,真正做到办案和矛盾化解两手抓、两手硬、两手协调,以办案化解矛盾、以办案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
轻罪治理与矛盾化解
目前,我国尚未通过立法形式准确界定刑事犯罪重罪和轻罪的范围,理论界通说以法定刑为切入点,一般认为,轻罪是指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还有观点认为,应当结合法定刑的规定和被追诉人的主观恶性综合判断,只有被追诉人主观恶性小且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案件才属于轻罪案件。笔者认为,对于轻罪的概念和范围不必过于严苛,这两种观点均有其道理,关键是看具体案件的具体案情,从实质上考虑可能判处的刑罚。如有的案件所涉罪名虽然是重罪,但存在犯罪中止或未遂情形,犯罪后果也并不严重,仍然可作轻罪处理。
对犯罪进行轻重类型的划分,并根据轻重犯罪设定相应的处理对策,是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治理和实现公正司法目标的具体要求。相较于重罪案件,轻罪案件具有相对较轻的可谴责性、行为的易预防性、罪责的轻微性等特点,通过提高轻罪案件办理质效、化解矛盾纠纷推动社会治理成为轻罪治理的重要价值追求。与办理重罪案件相比,轻罪案件办理更多的是对规范信赖与规范意识的强调,而非强化刑罚的威慑与隔离功能,因此,迫切需要改变以重罪为主轴,围绕重罪构建的刑事制裁体系,这也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为顺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我国的犯罪治理体系也应当强化轻罪治理与重罪治理并重的二元治理模式。因此,矛盾化解作为轻罪治理中的重要调节手段,显得尤为重要。
轻罪案件矛盾化解的检察实践现状
当前检察实践中,绝大多数检察官都比较注重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化解,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但仍存在就案办案、机械司法、释法说理不透彻等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办案能力不足,导致调解的针对性不强。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认知和证据综合把握能力不足,导致分析案件不彻底、不全面,从而不敢承担办案风险,勉强“存疑不诉”或“带病起诉”,难以取得良好效果。
释法说理能力不强,影响矛盾化解成效。囿于办案数量和案件审结期限等原因,有的检察官未能深入办案现场,未能直接倾听案件当事人的诉求,释法说理的针对性、有效性不强,影响刑事和解效果。
刑事案件矛盾化解常态化工作机制有待健全。当前,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的矛盾化解工作机制还不够健全,是否对在办案件开展矛盾化解以及矛盾化解将推进到何种程度等主要取决于检察官的主观意愿和职业操守,这使得轻罪案件的矛盾化解工作处于可做可不做,做好做坏没有检验标准的状态,导致部分轻罪案件难以达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解决矛盾的衔接配合和联动机制不够完善。在有的地方刑事检察办案部门与控告申诉信访接待部门之间在案件矛盾化解问题上,工作配合衔接不够顺畅,为后续的矛盾化解带来难度。从外部联动配合看,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在矛盾纠纷的化解上还未形成顺畅沟通机制,可能会影响矛盾化解的时机。
轻罪治理中矛盾化解路径思考
我国古代传统道德文化中的“以民为本”“和为贵”“重义轻利”等法德并举的文化传统所蕴含的哲理智慧,为破除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理念,树立司法为民、和谐共享的司法理念提供了有益的文化支撑。基于上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治理路径:
强化法治原则、法治思维。用法治思维、法治智慧解决案件双方存在的矛盾,依法办准办精案件是检察官推动案件双方矛盾化解最为基础的工作。换言之,开展矛盾化解不能脱离于案件的案情,不能为了迎合案件当事人的不合理诉求,而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决定。
精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办案中应当坚持区分情形、区别对待的原则,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有度。对于由民间纠纷引发的轻罪案件,要结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充分释法说理的基础上,强化矛盾化解,对犯罪嫌疑人为初犯、偶犯,且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可向犯罪嫌疑人宣讲刑事司法政策,如果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的,可结合自首等情节,协商确定量刑内容,增强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后对可能面临刑责的预期性,从而使其愿意积极主动赔偿以取得被害人谅解,提升矛盾化解率。
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提升检察工作亲和力。一是认真落实检察听证制度,以公开促公正。对于案件双方积怨较深、矛盾纠纷调解难度较大的案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基层群众组织代表和案件双方当事人开展检察听证,减少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对抗情绪,提升调解率。二是大力推行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有能力赔偿且有积极赔偿意愿的轻罪案件,在被害人提出远高于实际损失的“天价”赔偿要求,使调解陷入僵局时,犯罪嫌疑人向相应机构缴存足额赔偿被害人实际损失的保证金后,为检察机关在捕与诉问题的把握上提供了更大空间。三是积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于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但家庭贫穷导致赔偿能力差或无赔偿能力的轻罪案件,可依法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开展司法救助,使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温度。
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释法说理,减少对抗。检察官要深入基层与人民群众多交流,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尤其对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案件的被害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要让被害人明白不捕不等于无罪、不诉不等于不罚的道理,检察机关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是基于案件本身符合不捕、不诉条件。只有让当事人信服,才能有效化解双方矛盾。
领导干部带头参与矛盾化解,形成头雁效应。基层检察院领导带头参与矛盾化解具有天然的优势:一是领导干部一般阅历丰富,能力较强,在带头参与矛盾化解的过程中能够准确把握矛盾焦点,找准化解突破口,提高和解的精准性。二是领导干部在促进和解过程中,可协调各方资源参与,提高和解成功率。三是领导干部代表检察院促进和解,更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有利于提高矛盾化解成功率。
共同破解矛盾化解工作难题,形成合力。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轻罪案件矛盾化解工作机制,对矛盾纠纷化解的案件范围、和解的程序、职责分配等问题进行明确,通过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检察工作合力。另一方面,要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机关建立轻罪案件矛盾化解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通过提前介入,事先了解案件情况,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准确收集证据;提高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且调解成功但需要起诉的轻罪案件,应尽量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可适用缓刑的,应当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增强被告人对量刑的预期;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就人民调解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参与调解,在公证机构设立赔偿保证金缴存点等问题建立配套的工作机制,为矛盾化解提供可靠保障。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12/t20221224_5967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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