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家庭教育“法治含金量”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今年以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锚定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效性不足问题,从机制、队伍、载体等方面发力,引导监护人正确履行教育责任,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抓好机制和队伍建设,提高家庭教育指导科学性
一是健全协同共建机制。今年5月,市北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公安、妇联等职能部门会签《青岛市市北区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办法》,从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等方面规范化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同时,牵头搭建交流研讨平台,邀请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成年人教育专家学者等就监护缺位、监护方式不当等进行专题研讨,就不同类型的教育指导方案设计进行论证。
二是打造一站式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市北区检察院成立全市检察系统首个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打造了集青少年法治教育、爱国主义研学实践和心理干预、观护帮教等于一体,从一般未成年人到罪错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全覆盖的工作模式。截至目前,共依托指导中心对9个家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开展各种形式活动70余次。
三是夯实专业团队建设。市北区检察院在未检干警均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基础上,通过购买服务形式与社工组织合作,组建起以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公益诉讼观察员等专业人士为主要成员的家庭教育指导师资队伍,联合设计调查评估表、定期开展教育指导培训等。
二、抓好指导载体提供,丰富内容和形式
一是完善教育指导课程体系。根据未成年人涉案类型多为侵害被害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特点,市北区检察院推出微电影《儿童防骗指南》等系列法治教育课程,与社工组织联合开发“家庭教育中的规则意识和精神抚养”“让爱照亮回家的路”等系列课程。
二是创新教育指导形式。市北区检察院在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设置家庭教育指导课堂、心理咨询室、沙盘游戏室等功能区,在某职业学校成立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组织涉案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到指导中心、基地接受互动式、体验式教育。此外,组织涉案未成年人监护人参加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过程中的训诫等环节活动,督促、引导涉案未成年人监护人树立正确教养观念,更好履行监护职责。
三是推进普法宣传。市北区检察院在辖区10余所学校开设家庭教育指导课堂,利用“法治进校园”“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宣传家庭教育促进法等内容,以微课程、微视频、微电影等形式推出家庭教育、心理成长等课程,未检干警定期在线上与未成年人及监护人进行互动,答疑释惑。
三、抓好指导方案拟定,确保指导目标精准
一是做细社会调查评估。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之前,市北区检察院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涉案未成年人监护人及亲属和走访邻居、教师、社区工作人员等,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生活轨迹、情感发展等方面进行深入调查,对照调查评估表对家庭教育情况进行逐项评估,分析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深层次原因,摸清家庭监护的问题和难点。
二是精准定位教育指导对象。市北区检察院将家庭教育指导对象延伸至有不良行为但未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有家庭教育指导需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针对不同情况配置不同类别的指导资源,分别提供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督促性家庭教育指导、支持性家庭教育指导等,消除家庭教育短板。
三是科学拟定指导方案。市北区检察院采取“集体式教育”和“个别化定制”相结合的方式拟定指导方案,根据案件类型、社会调查报告、心理评估报告等,联合社工组织提供个性化指导课程,视情况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情感需求、品格培养的特色任务,在指导过程中发现新情况的,及时动态调整指导方案,确保家庭教育指导达到最优效果。
四、抓好结果运用,提升教育指导强制性
一是明确指导内容。市北区检察院制定《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实施主体和范围、基本流程、考核方式等内容,要求在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时明确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次数、时长、内容等。把接受指导的次数、方式和效果列入家庭支持环境评估因子。将动态评估调查贯穿办案全过程,分阶段对涉案未成年人家庭进行分析评估,对综合评估不达标的家庭,根据情况延长培训时间或增加培训内容。将强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写入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以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倒逼提高家庭教育指导的刚性。
二是加强联系互通。检察官、专业社工与被指导家庭三方组建家庭教育指导小组,社工在为未成年人提供亲职教育、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的同时,密切关注每个家庭的动态,并依托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告知检察官。对在指导过程中获知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存在虐待、遗弃等监护侵害行为的,检察官及时将线索移交民政部门,建议由民政部门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权,并予以支持起诉;涉嫌犯罪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12/t20221208_5950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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