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电子监管平台建设 提升非羁押措施适用效能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该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具体、更直接的体现,也是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深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又一重大举措。其中,“慎押”是指谨慎适用羁押强制性措施,同时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注重考量犯罪情节和社会危险性,若无羁押的必要性,应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防止不必要的羁押以及超期羁押。为解决非羁押被监管人员监管难的问题,电子监管替代性措施应运而生。
所谓电子监管替代性措施,是指以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为支撑,以数字化网络平台的GPS定位系统、人脸及指纹识别技术等科技力量为依托,通过外出提醒、违规预警、定时打卡和不定时抽检等功能对刑事诉讼中非羁押被监管人员进行线上监管的现代化措施。实施非羁押强制措施的监管电子化是有效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更好检察履职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一项重要举措。强化非羁押强制措施电子监管平台建设,具体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
实现线上监管与线下监管相结合。电子监管平台建设的主要路径是通过实时位置监管、轨迹回放、不定时抽检、数据分析研判、越界报警、防拆卸报警等功能,运用大数据,实时生成数字和图表,科学预测研判结论,达到对非羁押被监管人员进行信息化、智能化管理的目标,有效实现线上监管。同时,执行单位在此基础上也要积极对被监管人员进行落地核查和不定期抽查,保证监管期间不出现脱管、脱逃现象,切实提高办案质效,实现数字化职能预警的线上监管和执行单位落地核查的线下监管“双向发力”。
推动电子监管平台运用的全覆盖。当前,各地司法机关已在电子监管平台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实践探索,非羁押强制措施的运用呈现多样化、数字化、智能化特点。如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联合公安、法院与重庆市先进区块链研究院合作研发“区块链非羁押数字管控平台”微信小程序;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自主创新设计A-PDA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模式;湖北省鄂州市检察机关近期也在积极探索非羁押强制措施电子监管平台建设,着力实现非羁押强制措施电子监管平台使用市域的全覆盖。
加强异地协作。电子监管平台的全覆盖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负责监督、监管,实现移送起诉无缝衔接,将电子监管平台应用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实现电子监管平台全阶段、全流程覆盖。这是执法、司法工作依托信息化基础跑出执法加速度的结果,通过大数据手段,将原有“只能监管结果,无法监督过程”的模式升级为全息、全过程的数字监管模式,真正实现数字赋能,云上发力。在电子监管平台全流程、全覆盖推进过程中,还有必要加强异地机关的合作协调,强化技术手段严格监管。
力求监管过程全阶段留痕。监管全程留痕可以推动司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电子监管手段可以利用网络的云存储功能,将被监管人员档案信息、定位记录、越界记录、关停机记录、请销假记录等数据信息上传至云端存储,便于法律监督机关对执行机关进行电子监管替代性措施的实行效果进行定期抽样监督,防止“脱管”“虚管”“漏管”情况发生,实现电子监管过程精细化、痕迹化、过程化管理。“留痕”不仅仅是指对电子监管过程中的视频、音频以及电子数据进行云储存或者是借助区块链技术进行“上链储存”,还可以在纸质材料上勾选、备注、圈阅,完整、准确体现监管的主体与内容。
与技术运营商建立充分合作。电子监管平台的运用需要依靠运营商的技术支持,可以与技术运营商建立合作,通过合法程序获取非羁押被监管人员名下所有手机号码,掌握手机基站定位信息,形成日常动态行程轨迹,以此判断非羁押被监管人员违规越界等行为。手机定位存在两种信息来源:一是基站定位。通过手机所使用的运营商基站来定位,判定使用人大致位置。二是手机GPS定位。通过手机GPS功能对使用人位置进行定位。
做好非羁押措施与羁押措施的衔接转化工作。电子监管平台也需要为非羁押措施与羁押措施的衔接转化提供运用空间:一方面,可以在非羁押措施采用之时做好前期释明工作,征求非羁押被监管人员意见,提前向其释明电子监管的基本概念、操作流程、重要注意事项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以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另一方面,可以设计合理的程序流转衔接机制。如对非羁押被监管人员违反电子监管规定的行为固证留痕,并按照违规程度轻重设定“红、黄、绿”三色预警码,运用大数据对社会危险性进行数字建模,形成个人行为画像,作为监管和案件处理的参考依据之一。对达到黄色预警码的监管对象,采取更为严格的电子监管措施,对于达到红色预警码的,则适用非羁押转羁押的流转程序。
健全电子监管平台的有效评估体系。电子监管平台的评估体系包括电子监管的准入评估、监管过程的评估以及监管效果的评估。首先,应建立标准统一、操作便利的准入评估体系,根据不同区域,选择性开展准入评估;其次,对于监管过程的评估,通过抽样评估的方法对执行机关的监管工作进行评估,每次检查做到对监管工作的全覆盖,对较重要的执法环节加大抽查力度,对工作质量差的执法环节加大抽查力度;再次,对监管效果的评估,先行固定非羁押被监管人员电子监管过程性数据,根据电子监管效果“回头看”需要,抽取个案或典型、重点案件,回溯检视具体环节监管是否到位、被监管对象是否存在行为异常,为后续改进电子监管措施提供意见和建议奠定实践基础。
电子监管平台在非羁押措施中的运用,是适应新时代刑事司法工作新需求的重要手段,是在当前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进一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积极探索。电子监管替代性措施改变了传统监管方式,让监管智能化、数字化、人性化,充分体现国家治理的深度、精度、温度。
(作者分别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系讲师、法律文书教研室主任,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12/t20221212_5953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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