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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进新征程 云南更平安|绿水青山多妩媚:“绿色检察”的普洱实践

发布时间:2022-09-23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云南普洱市山青水秀,空气清新,其森林覆盖率超过67%,是全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地区之一,也是北回归线上最大的绿洲。检察官李铁在接触检察公益诉讼之前,她对生于斯长于斯的普洱,深怀情感,当然,她却没有想到,有一天,她的职业能为这一片青山绿水作出贡献。

  这是普洱市检察院检察官们面对公益诉讼,摸索、实践、再摸索、再实践的过程,他们与普洱市各部门相互联动,探索出了一条“绿色检察”实践的路子。实现了“守护绿水青山”,践行“绿色检察”的初心使命,创建了具有边疆特色的“绿色检察”文化品牌。创造了全省第一例民事公益诉讼、第一例行政公益诉讼、第一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第一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庭审直播、第一例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结案,试点期间办案数量第一等“六个第一”,成为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响当当的排头兵。

  一堂法治大课

  撬动多部门合作的检察建议

  2014年,普洱市被确定为全国唯一的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2015年9月,普洱市检察院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公益诉讼试点单位。普洱市检察院“绿色检察”的确立与普洱市创建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的理念相辅相成,相互统一。

  彼时,李铁是普洱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公益诉讼办案团队的一员,也是团队的领头羊。她至今记得,当时还是民事行政检察官的她,对“绿色检察”并无太多概念。普洱市检察院院党组审时度势确立了“绿色检察”的理念,要求立足检察职能,创新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后,公益诉讼办案团队开始了“绿色检察”的探索和实践——探索构建以公益诉讼为主体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位一体”“绿色检察”体系。

  李铁与团队办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糯扎渡电站非法网箱养殖是“绿色检察”实践中的最为典型的案例。

  与河长制办公室巡查糯扎渡库区

  澜沧江有“百万大象繁衍生息河流”之称,又被称为“普洱茶的母亲河”“东方多瑙河”。但是,这里也曾遭遇过“创伤”。

  糯扎渡水电站位于澜沧江下游普洱市思茅区和澜沧县交界处,是实施“西电东送”“云电外送”战略的基础项目和关键性工程。库区在普洱市境内涉6县(区)20个乡镇79个村民委员会,并有3个省级自然保护区。普洱市将糯扎渡水库划分为一级水功能保留区,水质目标为Ⅱ类~Ⅲ类,并确定为思茅、宁洱供水水源。根据环评批复要求,库区禁止网箱养鱼等对水源可能造成污染项目,但自2007年截流蓄水以来,非法网箱养殖、非法捕捞现象日趋严重,对库区及下游水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同时也对发电安全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2018年2月,普洱市检察院在排查走访中发现,库区非法网箱养殖、非法捕捞现象较为普遍,普洱市政府曾于2017 年5月开展库区综合整治“百日风暴行动”,但由于非法网箱养殖、捕捞规模较大,并利用涉库各县水域相通的地理环境逃避执法,效果不甚理想。

  “我们当时就决定调研走访,下发检察建议,履行监督职能。”李铁告诉记者,他们多次来到当地调研,“逢山开路,遇水搭桥”,深入库区,进行普法宣传,化解矛盾,发出检察建议,履行监督职能,持之不懈地用三年时间攻坚为当地政府和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大课。

  普洱市检察院和六个基层院按照一体化办案机制,统一办案、同步推进,组成专案组联合开展调查核实,并分别向辖区内的农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进行履职。

  2019年6月,普洱市检察院在跟进监督过程中发现,由于各部门各县区认识不一、统筹协调力度不够,库区网箱拆除取缔工作普遍迟滞,又分别向市水务局和当时的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合力开展网箱拆除取缔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检察机关还应邀为全市10县(区)及涉库20个乡镇渔政执法人员开展专项培训,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同时,检察人员会同一线执法人员入村入户开展法治宣讲,引导养殖户自行拆除、劝说他人配合拆除。相关部门为632户非法网箱养殖户、785户非法捕捞户建立详细档案台账,召开宣传动员会1200余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498件。

  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为推动工作落实,市河长办、原市环保局、市水务局与普洱市检察院签订了《关于协同推进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保护工作机制的意见》,并由市河长办牵头成立联合检查组,下发相关通知和实施方案,督导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市纪委监委指派专人以观察员的身份全程参与。

  2020年4月,因思茅区农业农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作出的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库区剩余的87户养殖户未依法取缔。为避免出现“同库不同策”情况,思茅区人民检察院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87件,案件全部胜诉并移送执行。至2020年8月,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促动下,糯扎渡库区非法养殖网箱和非法捕捞渔具实现“清零”,共拆除网箱25370.66亩,非法捕捞渔具5067个。

  办理这个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检察机关主动作为,上下联动,通过持续三年坚持不懈的跟进监督,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到库区保卫战中,促使库区治理从“九龙治水、各自为政”转为齐抓共管、协同共治,有效破解了澜沧江生态环境治理难题,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同时,检察机关注重调研分析,督促纠正行政监督管理中长期存在的政策偏差,把“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落实到生态环境执法司法中,并积极开展行政执法培训,配合做好群众的释法说理工作,把办案变成“法治课”。

  如今,糯扎渡水电站真正实现了两岸青山披绿,库区水天一色的美景。2020年9月,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在糯扎渡电站库区设立巡回检察室,并与市河长办正式建立 “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开启了检察公益诉讼保护普洱绿水青山的长效机制。

  一次“破冰”之旅

  人民利益至上

  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普洱市检察院更注重每个案件所带来的实际效果,而不是就办案而办案,通过案件的办理,让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更大化,让问题获得更好的落实和解决,以达到长治久安。

  景谷县民乐镇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主办检察官对这个案子的办理过程印象颇深。事实上,这一起案件是普洱市检察院也是云南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它的成功办理可谓是云南省公益诉讼的破冰之旅。

  2015年3月7日20时,云南景谷矿冶有限公司选冶厂硫酸铜料液输送管道发生断裂,导致料液泄漏并流经景谷县民乐镇白象村芒乃箐,造成沿途部分农田和菜地被污染,民乐镇部分河段鱼类浮头和死亡。虽然事故发生后该公司与受害村民达成了调解协议,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1.4928万元,但受损环境迟迟未能得到有效修复,社会公共利益始终处于受侵害状态。司法鉴定显示:硫酸铜料液外泄与周边农田、河流环境污染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地表水、底泥、土壤重金属仍然超标;除了已赔偿的直接经济损失外,此次环境污染损害数额量化结果为人民币135.83万元,其中包括:农田环境污染损害费用为人民币52.86万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人民币82.97万元。

  然而,办案组成员通过座谈和走访,村民的诉求是2000余万元,但通过司法鉴定,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仅为135余万元。除去生态修复费用,村民得到的私义部分赔偿仅为52.86万元,二者差距悬殊巨大。“受灾村民不理解,我们办案检察官又数十次前往受灾村组座谈走访”,李铁说,之后,他们形成了以检察机关为主,分管副书记、副镇长、司法所所长为辅的工作团队,从抓重点人物的思想入手。与村委会书记、主任、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一 一见面、一 一沟通。

  与村民座谈

  通过工作,企业最终也明白了,虽然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短时期内可能会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但通过法律途径对问题加以一次性解决,可以用法治手段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秩序的效果。

  该案在当地法院主持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82.97万元,同时承担司法鉴定费人民币40万元的方式调解结案。

  云南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以调解结案了,但并不意味着案件就了了。由于普洱市没有设立公益基金账户,且对相关公益资金管理使用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调解书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该何去何从又是一个难题。在调解书公告期间,检察院积极寻求帮助,最终确定由普洱市财政局开设公益诉讼基金专户,对资金的收支、使用进行监管。

  “当得知被告已经将82.97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已经打入指定账户,我们都特别高兴,一是案件告一段落,二是给了受灾村民一个交代。”从事故发生到修复费用确定,已经过去了一年多的时间。雨季雨水的冲刷加上云南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料液泄露流经、污染的地方已经基本恢复原状。这时,当地群众提出,景谷矿冶有限公司在白象村上方建厂,阻断了120亩菜园地及旱地灌溉水源,能否修建沟道、储水池?

  “考虑到这些自然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实际,我建议村组干部先进行商议,确定后由村小组对修复工程通过群众一事一议方式形成统一意见,并由村组干部及群众代表签字形成书面材料。”李铁说,由检察官们带着村组干部和群众前往政府和环保局进行协调。这笔饱受争执的生态修复费最终用于修建防洪沟渠的方式实现,这种处理方式更符合群众需求,更能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村民对检察机关以人民利益至上的工作作风赞不绝口。

  向当地群众宣传法律知识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诉景谷矿股份有限公司民事公益案被收录为2017年6月25日检察日报刊登的《13个“首例”全是真爱!为你守护最美景色》案例,被评为全省典型案例,并收录在《云南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选编》。2018年3月2日,案件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之一,该案被收录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实务指引》里。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到结案,历时8个月,这8个月的时间,检方与法院就诉讼主体、诉讼请求、甚至检察机关的出庭身份等等进行过无数次的沟通。

  一年后,当李铁再次来到景谷县民乐镇白象村,绿意在眼前蔓延,用生态修复费用建成的路旁的防洪沟渠穿过田野汩汩流淌,忆及8个月团队的艰苦奋战,她感慨万分:“所有的辛苦和泪水都是值得的。”

  一缕缕司法温情

  走进人民心里的检察服务

  “对于检察官来说,难的不是办案,难的是在办案中体现司法温情”。李铁在几年的公益诉讼实践中明白了这个道理。而在“绿色检察”的实践中,普洱市县两级检察院在办案中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特别在公益诉讼中察民情、应民意,不仅获得了“绿色检察”实践中诸多宝贵的经验,还得到了当地群众的交口称赞。

  2011年以来,西盟县勐卡镇与岳宋乡交界处的公路沿途,露天堆放了大量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现场尘土飞扬、蚊蝇滋生、气味刺鼻,长时间未解决导致群众意见较大。经西盟县检察院调查核实,2017年3月14日,依法向西盟县勐卡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完善辖区内垃圾处理场污染防治设施,完善合法的垃圾处理区域,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收到检察建议后,勐卡镇党委、政府及时组织力量对已堆放的垃圾进行全面清理、建设围栏、恢复植被等整改工作。同时,检察建议也引起了西盟县委、县政府的高度关注,联合住建、国土、水务、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工作组到实地开展调研。之后,西盟县人民政府克服资金困难等问题,拨付资金511.97万元(占当地财政收入的六分之一),划拨土地4.568亩,以首例在乡镇上设立垃圾处理站为项目,建设了采用高温热解技术、无害化处理、日处理垃圾量可达10吨的勐卡镇无害化垃圾处理厂。2018年5月30日,垃圾处理厂竣工并投入使用,彻底解决了勐卡镇多年来的垃圾污染问题,惠及三个乡镇,强有力的检察服务,令当地老百姓拍手称赞,得到了省人大代表、特约检察员高度评价。

  检察工作不是“独角戏”,不能就案办案。恢复被损害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服务绿色产业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思维意识,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才是“绿色检察”工作的真谛。

  向省人大代表及特约捡察员介绍公益诉讼办案情况

  2017年3月至11月,江城县宝藏镇龙马村村民邹某某等14人,为种植香蕉等经济作物,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龙马村石头寨小组、下寨小组林地滥伐林木5437株,活立木蓄积603.25立方米,面积250.5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涉嫌刑事犯罪。2018年12月7日,江城县检察院将案件层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2月1日,向江城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14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3月至4月,人民法院陆续对该系列案进行庭前调解,并达成协议:由被告邹某某等14人分别出资购买松苗并投工投劳种植,在江城县宝藏镇龙马村石头寨小组、下寨小组滥伐林木原址补植思茅松或杉木(沙松),并管理至成活。如不履行自行恢复植被的义务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则须支付相应森林植被恢复费用。

  以此案为出发点,普洱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在办案全过程中,践行“绿色检察”理念,探索“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三合一的生物多样性治理检察模式,与人民法院、林业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共同发力。市县两级检察办案组人员多次深入村组一线,与群众面对面释法说理,从法、理、情三个方面入手,化解涉案群众思想上的疙瘩;他们还多次与林业部门召开联席座谈会,尊重科学规律,形成了符合被告人实际情况的修复方案,让涉案村民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能够尽己所能承担起补植复绿的责任。该案的办理,彰显了普洱“绿色检察”人性化司法办案的巨大潜能。该案被云南省生态文明排头兵办公室向全省推广学习。

  从生物多样性保护出发,普洱市会两级检察院“以劳代偿”,又开始探索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新模式。

  据云南省第二次陆生野生动物调查数据,普洱市分布有591种野生动物,占全国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37%。有18种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95种为国家Ⅱ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18年3月份,罗某生、罗某权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共同出资购买铁夹安置在普洱市景谷县正兴镇黄草坝村一山林内,于同年8月份捕杀国家Ⅱ保护野生动物黑熊一只。宁洱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罗某生、罗某权在山林内安置铁夹猎捕黑熊,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符合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但经调查,罗某生、罗某权为经济赔偿能力较弱,难以承受全部经济赔偿。

  最终,宁洱县人民检察院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精神,由检察长主持召开诉前磋商会议,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职能部门共同参加,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公益损害人须承担的民事责任等作详细汇报,与会人员围绕是否进行诉前和解、可否公益劳动代偿、以何种方式代偿展开商讨,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植树造林、森林资源管护、森林抚育三种代偿方式。结合宁洱县实际与公益损害人具体情况,最终选定森林抚育公益劳动方案。

  2020年9月23日,公益损害人罗某生、罗某权自愿与公益代表方宁洱县人民检察院签署承担民事责任的和解协议,并将经济赔偿的0.4万元交至宁洱县林业和草原局专项资金账户,并由宁洱县林业和草原局与公益损害人签署森林抚育协议,对公益损害人履行公益劳动进行监督、指导,以取得生态资源恢复的实际成效。

  该案践行了绿色司法理念,充分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诉前磋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彰显检察监督的公开透明,有效提升了案件处理的精准性,节约了司法资源。

  从零到一,从无到有,从探索实践到创造一个又一个公益诉讼优秀案例,李铁和团队一路走来,个中甘苦,酸甜苦辣或许只有他们自己才知道。“苦得出成果就不算苦!那些辛苦和泪水真的很值!”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pe/202209/t20220919_38336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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