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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出真正的借款人

发布时间:2022-09-23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我拿到抗诉通知书的一瞬间,眼泪夺眶而出,这份通知书虽然只有一页纸,对我来说却是一束光……”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检察官接到了一封感谢信,写信人是李某。7年前,刚毕业的她在一家公司做出纳,因为按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名,她背负了巨额债务。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李某最终摆脱了约600万元的冤枉债。

  按公司老总指示签名,不料背上巨债

  2015年,李某大学毕业后入职呼和浩特市某公司,成为一名出纳。同年8月13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带着李某“去给公司借个款”,并承诺只需李某签字走流水,责任由公司承担,与李某无关。李某按照吴某的指示,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小额贷款公司向李某出借400万元,借款年利率21%。同时,某公司及吴某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日,小额贷款公司向李某个人账户转款400万元。此事发生后不久,李某离职,回到老家生活。

  2017年4月,因该笔借款未能按时还款,小额贷款公司将李某、某公司、吴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偿还本息合计约600万元,该公司及吴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李某接到法院传票后蒙了。她赶到呼和浩特市找吴某商议,吴某告知其不用担心,有什么问题都由她来处理。李某安心地回到老家,吴某则以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为出庭应诉。

  庭审中,法院认为当前证据表明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银行转账流水证明小额贷款公司已完成向李某借款的交付义务,借贷关系有效成立。2018年10月,法院判令由李某承担本息约600万元的还款责任,公司及吴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吴某作为李某的诉讼代理人代其领取判决书,虽提出上诉但因未按期交纳诉讼费,法院按李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而李某却对判决结果一无所知。

  受理监督申请,查明背后隐情

  2020年6月,李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还被限制了高消费。此时,她才知道自己竟摊上了约600万元的债务,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021年8月,经多方咨询后,李某向呼和浩特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很快联系到了李某。“检察官,我今年只有27岁,却莫名其妙地背负了约600万元的债务,我的一辈子都要毁了……”李某在电话中失声痛哭。

  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家里并不富裕,大额借款400万元的用途和动机均不符合常理,且其就职的公司又是该笔借款的保证人,这其中是否另有隐情?

  经询问吴某、李某以及核查400万元借款本金的银行流水,承办检察官发现小额贷款公司确实向李某转账400万元,但是,李某收款当天就在小额贷款公司,当着工作人员的面,通过手机银行分4次将400万元原路转回到小额贷款公司账户,然而吴某并未向法庭陈述该款项回转的事实。

  吴某告诉检察官,因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与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另外多笔借款且尚未偿还,本案借款及转账回款记录系公司向小额贷款公司偿还他项借款,即所谓“借新还旧”。同时,吴某自认某公司才是该笔借款的实际借款人,李某仅是名义借款人。

  提出抗诉,让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是典型的“借名借款”,而关键问题在于认定该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主体是李某还是某公司。

  检察机关认为,虽然从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内容来看,李某是合同上的借款人,但综合本案的证据链及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的背景、整体缔约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借款最终走向等,某公司、吴某才是真正借款人以及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某公司与李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隐名代理关系,且结合某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长期、多笔借贷关系,以及李某在小额贷款公司办公地点即时通过手机银行将借款转回的情形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对某公司、吴某是实际借款人是知情的。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向实际借款人某公司提供借款,李某不是借款人,也不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亦未享受借贷收益,不应承担责任,应当由实际借款人某公司、吴某承担还款责任。

  2021年11月,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庭审中,某公司及吴某当庭表示认同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愿意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到庭后也认可相关事实,同意由某公司及吴某承担本息约600万元的还款责任。

  今年6月,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由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吴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当庭对当事人李某、某公司及吴某的“借名借款”不诚信行为进行了训诫。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209/t20220919_14370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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