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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工作少捕慎诉慎押路径探讨

发布时间:2022-09-2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话题背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适应当前犯罪结构变化、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新形势要求的重要决策,体现了司法履职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发展。在未成年人检察司法领域,落实这一政策需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需要一体贯彻“保护、教育、管束”办案理念,也需要更好地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本期“成长对话”就此进行深入探讨。

  三方面推进未检少捕慎诉慎押工作

  王佳

  罪错未成年人既是社会的危害者,同时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通过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尽可能及早干预,可以及时有效地纠正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防止他们继续滑向犯罪深渊。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的贯彻落实,与少年司法的理念精神相契合,引领、贯穿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发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62条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15条均规定,对涉罪未成年人应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羁押措施的适用。但在当前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过程中,仍存在不捕不诉率有待提高、后续跟踪帮教措施尚不完善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可从原则、基础和关键三方面入手,合力推进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慎押工作的优化建构。

  第一,明确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是原则。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深化落实,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后期跟踪帮教中都发挥了巨大作用。不少未成年人上学时不专注于学习,闲散于社会,甚至还实施小偷小摸、欺凌或敲诈等违法行为,此时若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与矫治,将来极可能实施严重的违法犯罪。罪错未成年人既是社会的危害者,同时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通过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尽可能及早干预,可以及时有效地纠正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防止他们继续滑向犯罪深渊。

  第二,建立涉罪未成年人差异化羁押制度是基础。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中,应当强化“能不捕的就不捕”工作理念,减少涉罪未成年人被逮捕量。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四方面入手:一是严格把控涉罪未成年人逮捕条件。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并未针对未成年人适用强制措施作出特殊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多根据本地实际灵活把握涉罪未成年人的羁押标准。以笔者所在基层院为例,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法院会签《关于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就未成年人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罪、盗窃罪等罪名专门制定了区别于成年人的移送起诉标准。对此,还有待于进一步统一适用规则。二是设置未成年人特殊逮捕审批程序。当前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批准逮捕,适用的是以“捕”为条件的程序,即批准逮捕无需书面出具理由,只有在不批准逮捕时需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为此,可设置独立于成年人的逮捕审批手续,规定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涉罪未成年人时应当进行明确说理,并将说理文书交予涉罪未成年人一方。三是规定每案必须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实施最大化保护的原则,因此,应当明确规定对所有被逮捕的未成年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各地区可结合当地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特点以及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检察人员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时间节点。四是积极适用合适保证人制度。涉罪未成年人在不批准逮捕后选择适用强制措施时,经常会出现流动未成年人无法提供保证人、保证金的情形。此时,可以参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涉罪未成年人无固定住所及无法提供保证人的,适用合适保证人制度。

  第三,发挥检察职能全面落实跟踪帮教是关键。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不起诉比率大幅提升。但“不诉”并不代表“放纵”,检察机关需要从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加强后续跟踪帮教措施的落实。首先,应强化家庭保护责任。家庭矛盾和冲突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影响深远,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如不改变原先不闻不问或过于严厉、溺爱等错误的教养方式,涉罪未成年人重返家庭后极可能重新犯罪。因此,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检察机关可通过制发《督促监护令》、依法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等多元方式,改善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成长环境。其次,应落实学校教育作用。一方面,涉罪未成年人符合重返学校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促成其重返学校。另一方面,对不符合重返学校条件的人员,应及时将其送至工读学校、观护帮教基地等特殊地方接受矫治,减少其再次犯罪的风险,确保其顺利回归社会。最后,应引入社会力量。社会力量的大力支持,不仅需要检察机关发挥主导作用,还要有多方参与共建的联动考察帮教机制,如家庭教育专家、司法社工、心理咨询专家等专业人员开展个性化帮教,爱心企业、学校、社工等社会力量为涉罪未成年人复学、就业等提供帮助。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正确理解对涉罪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

  李云鹏

  在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应当从准确理解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入手,结合未成年人案件统一集中办理的优势及特殊的制度规定,有效开展帮教矫治。

  实践中,检察人员能够审慎对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逮捕问题,但也有少数办案人员出现了“只要批准逮捕的都是不得不捕”的错误思想,对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畏难情绪。为更好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进一步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需开展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有效避免、减少持续羁押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带来的标签效应、交叉感染等不良影响。

  第一,从“不禁即可”的角度准确把握可不再羁押的范围。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遵循只要法律没有要求必须继续关押的,都应该作不再羁押考量的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二款规定了“径行逮捕”的情形,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判断,可以参考逮捕条件。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来说,因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存在,曾经故意犯罪不再成为“径行逮捕”的条件,而“身份不明”这一条件也可能随着侦查推进发生变化。因此,从排除法的角度来看,除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原则上均应纳入不再羁押的审查范围。另外,从犯罪类型来看,除对于恐怖活动、涉黑涉恶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和故意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应当从严从重打击,依法予以继续羁押外,对实施其他犯罪的未成年人,逮捕后也应纳入不再羁押的审查范围。

  第二,结合涉罪未成年人特点,准确理解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社会危险性可以概括为再犯风险、人身安全风险和妨害诉讼的风险。在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应当从准确理解上述“风险”认定标准入手,结合未成年人案件统一集中办理的优势及特殊的制度规定,有效开展帮教矫治。

  一是做好证据固定及同案未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帮教、再犯预防工作。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结伙作案的特点,要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做好证据收集和固定工作。对身份不明的涉罪未成年人应当及时调查清楚,对同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进行取证,在身份明确、犯罪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基本固定的情况下,可不再对其实施关押。与此同时,对于未关押的同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联合公安机关、家庭、学校、社会组织等,及时对其开展稳定思想情绪、加强法治教育、预防违法犯罪、督促配合侦查等活动,避免该类涉罪未成年人对拟接受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涉罪未成年人造成影响。

  二是充分发挥涉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作用,有效开展捕后帮教和矫治。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涉未成年人案件统一集中办理职能,在日常对看守所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集中监管场所开展监督时,加强对被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日常表现、身体状况、悔罪态度等方面的考察。同时,应积极主动联合监管机关及社会组织、未成年人家长等,通过日常法治教育、行为矫正、心理疏导、亲情会见等方式(在疫情期间,可通过远程视频手段)开展上述工作,促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转变思想、规范行为、认罪悔罪等,进一步降低其社会危险性。

  三是高度重视社会调查及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创造社会监管条件。检察机关在对涉罪未成年人批准逮捕后,应及时督促司法行政机关完成社会调查工作,必要时,可自行委托社工组织等进行社会调查,确保调查的全面、及时和有效。通过社会调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条件等进行评估,对于符合社区矫正和社会监管条件的,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或自行变更强制措施。要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发挥家长等监护人的监管教育作用。通过督促监护、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手段,督促依法履职,指导正确履职,避免不再羁押后出现涉罪未成年人无家可归、无人监管等情形。

  第三,主动履职、化解矛盾,减少对不再羁押的抵触。对曾经认为不得不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注重社会效果,及早化解矛盾。

  一是做好当事人和解工作。对于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应当主动履职,促使双方达成和解。通过积极沟通督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进行赔礼道歉,获取被害人谅解,在修复社会关系的同时,促进其真诚悔悟,为其重新回归社会、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二是做好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注重对被害人进行综合救助。对因犯罪造成被害人身心伤害、财产损失、失业辍学等后果的,特别是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要综合开展司法救助、心理救助、社会救助、法律援助,以此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恢复身心健康、解决生活困难、维护合法权益。通过对被害人的救助,促进矛盾化解,防止不再羁押对被害人造成情感冲击。

  三是以听证促办案。在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坚持能听证尽听证,让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让参与听证的人民监督员、学校老师等充分阐述观点、帮助化解矛盾,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一步接受法治教育,珍惜不再羁押的机会,也能够通过充分释法说理让被害人对不再羁押决定更加认可。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9/t20220922_5784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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