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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检察:见招拆招锁定“案中案”

发布时间:2022-09-18 来源: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当时,一看到那份转账交易记录,我立马警惕起来……”近日,四川省仁寿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建兵为该院青年干警开讲业务讲座,向大家说起去年审查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时,从毒品交易记录挖出洗钱线索的经历。

  审查该贩毒案时,李建兵与办案组干警就案件中是否存在洗钱行为进行重点审查,一步步抽丝剥茧、顺藤摸瓜。“洗钱行为如何认定?证据标准如何把握?是一罪还是数罪?”这些问题每天都萦绕在他脑海里。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和真相,办案组决定将毒品犯罪和洗钱犯罪进行同步审查。然而,犯罪嫌疑人三缄其口、避重就轻,给案件办理布下层层“迷雾”。面对“零口供”,办案检察官淡定如常,仔细审查购毒人员的证言、通话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最终锁定嫌疑人陈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贩毒事实查清了,那么获取的毒资呢?证明洗钱犯罪的证据链条固定还存在很大困难。办案检察官反复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发现一个细节,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辩称“帮别人带过毒品,因自己打游戏充值次数太多,银行卡和微信支付无法正常使用,曾用过妻子的银行卡收钱”。面对检察官,陈某某一直辩解自己没有洗钱的犯罪故意,而陈某某妻子坚称,没有提供过银行卡给丈夫使用,也不清楚其贩卖毒品的情况。

  为证实陈某某存在洗钱的主观故意,检察官引导公安侦查人员调取了2021年3月至5月陈某某贩毒期间,其名下所有银行卡及支付宝等支付结算账户流水信息,发现多次支付交易记录。办案检察官请来中国人民银行仁寿支行的专业人员,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发现购毒资金是通过银行账户转向陈某某使用的支付宝,然后多次流转“漂白”。

  反复查证研究全部证据后,办案组依法认定,陈某某在实施贩卖毒品犯罪后,自行“漂白”毒资,妄图使犯罪所得呈现“化学反应”,以达到逃避打击查处的目的。然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陈某某后续“漂白”毒资的行为不是贩毒犯罪的自然延伸,两个行为侵犯了不同的法益,不是牵连关系,应当数罪并罚。

  2021年11月5日,仁寿县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庭审中,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零口供”的被告人不得不认罪服法。12月29日,仁寿县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陈某某未上诉。


原文链接:http://www.sc.jcy.gov.cn//xwdt/jcjc/202209/t20220916_38305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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