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1例入选!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9-18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最高检发布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能动履职,破解矿产资源保护难题
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展现检察机关保护矿产资源的经验做法,引导各级检察机关持续深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在资源保护领域的独特作用,同时以生动的法治案例进行社会宣传教育,引导各界更加关注并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保护工作。
本批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重庆市大足区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山西省右玉县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案等8件,其中有5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件是提起诉讼的案例,3件是诉前程序案例。8件典型案例中,线索来源既有群众举报的,也有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自行发现的,还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送的,涉及煤炭、石灰岩、砂石、地热等多种矿产和资源种类。检察机关履职方式方面,既有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提起单独民事公益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也包括推动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等,以多种途径和方式来维护矿产资源领域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表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公益守护者,检察机关在办理矿产资源保护案件过程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能动履职,更深层次融入国家治理,通过自身的高水平履职,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目录
1.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诉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诉吴某坤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
4.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案
5.江苏省镇江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长江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案
6.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保护莲花山地热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7.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某某等人非法采砂破坏洞庭湖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8.甘肃省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开采石灰岩矿公益诉讼系列案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诉
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矿 长江保护 惩罚性赔偿 应急修复【要旨】针对损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督促责任主体进行生态修复,同时可以主张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惩罚性赔偿金,提高违法行为成本。【基本案情】大历山毗邻长江,是安徽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是东至县的生态屏障,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开采的石灰石矿山位于大历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内,该公司长期超规模开采,造成大面积生态破坏,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调查和诉讼】《2020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了A公司非法采矿问题,最高检将该线索逐级交至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东至县检察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多次联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部门实地勘察,查明: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2017年底前关闭该矿山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但A公司治理过程中仍然非法开采。经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4地质队核算,A公司超采矿石93.27万吨,东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2798.1万元。安徽大学作出的生态现状调查报告指出,A公司非法采矿导致矿坑土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失调,生物生产能力下降,易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等机构出具了《A公司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升工程设计预算书》,对A公司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景观提升”费用进行了评估。
东至县检察院审查认为,A公司非法采矿行为损害后果严重且行为人具有明显故意,可以按照民法典规定提出惩罚性赔偿,遂以东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A公司超采矿石财产损失2798.1万元为基数,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提出5%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39.91万元。
2021年5月11日,东至县检察院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A公司、邵某平非法采矿刑事责任的同时,诉请判令A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邵某平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行为导致的生态修复、评估鉴定、惩罚性赔偿金等共计2872.6667万元。10月15日,东至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A公司、邵某平犯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追缴A公司违法所得2798.1万元;同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2月7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该案调查阶段,东至县检察院考虑诉讼时间长,如不及时进行修复,环境损害将进一步扩大,遂与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圆桌会议的方式,督促A公司加快环境治理工程进度,促成政府垫资890万元用于应急修复治理,在本案起诉前即完成了矿山基础修复和部分生态复绿。2021年12月,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专家视察涉案现场修复情况。目前,案涉矿山修复治理工程经验收合格。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确定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时,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损害情形、行为人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并依据生态修复成本、被告人认罪态度及经济情况确定了惩罚性赔偿金比例,体现了民法典严格保护环境资源的立法精神。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在刑事证据固定后,灵活运用圆桌会议等方式,促成职能部门和行为人及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有效保护受损生态环境。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dwjs/jcfc/202209/t20220914_38292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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