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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无任何作业资质的工人施工致使摔落 沭阳县检察官:拒绝“自学”上岗

发布时间:2022-09-18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王某在无机电安装资质情况下,承接某纺织厂定型机油烟净化器设备安装工程,招募无任何作业资质的畅某等人具体施工,并疏于安全培训教育和现场管理。2020年8月10日上午,畅某施工中图省事便站在不符合搭建标准的脚手架(3.35m、无挡脚板、防护栏)上徒手接李某使用叉车递送的电焊机,因重心不稳从脚手架上摔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全生产“人命关天”,事故频发于建筑施工、特种机械、伐树拆房等领域,且多为无资质施工操作造成。专业技能培训缺位,很多无任何作业资质施工人员“自学”上岗,“野路子”操作致使事故多发;器材管理、防护设置等安全防范措施缺位,施工人员“裸奔”操作,安全风险大;资质审核不严,施工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易酿灾祸。希望相关企业和人员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在工程承接中须把好施工方和人员资质关,严防无证作业;生产作业中须明确主体责任,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和红线。也希望相关监管部门惩防结合,加强安全检查力度,共同保障安全生产。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209/t20220913_14350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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