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检察官:“刷单”轻松日入千元,是“馅饼”还是“陷阱”?
“足不出户、兼职刷单”
“零成本、日入千元”
……
骗局!骗局!骗局!!!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9月期间,王某某为挣快钱,经朋友介绍在某平台上注册账户,先后将自己的6张银行卡和妻子刘某某的3张银行卡绑定在该平台账户下,并通过该软件以“刷单”的方式,为他人提供收款、转账帮助。期间,王某某提供的银行卡接收、转移他人诈骗钱款18900元,涉案流水650余万元,非法获利28000元。
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帮助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团伙进行资金转移活动,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参与者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本案中,王某某加入“刷单”团队,提供银行卡,根据团队派单,通过该软件以“刷单”的名义,实际为他人提供收款、转账帮助。其明知资金来源明显不合法,仍提供的银行卡对违法犯罪所得赃款进行转移,在得知做同样“刷单”行为的人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停止作案一段时间之后又为赚钱开始“刷单”,主观恶性更大,而且在客观上为犯罪所得的追缴和侦查取证设置了障碍,涉嫌违法犯罪。因此,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209/t20220914_143564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以不...23-12-15
- 致中共泗洪县委杨云峰书记...22-06-17
- 邹福君带人来政讯通-全国...21-11-12
- 兴义市教育局滥用职权,违...24-06-04
- 致河源市人民政府李勇平市...23-11-03
- 邹福君,自称中国雷锋报~...21-11-10
- 致广东省人民政府王伟中省...23-11-03
- 《〈实践论〉〈矛盾论〉精...21-08-21
- 邹福君,自称中国影响力人...21-11-09
- 悟延安精神 为人民服务24-11-28
- 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24-11-28
- 联动履职 共同守护河畅民...24-11-28
- 利剑护蕾|检察官“跨界”...24-11-28
- 检察日报:守好“钱袋子”...24-11-28
- 检察日报:以立案监督为抓...24-11-28
- 四川省检察院成功举办第二...24-11-28
- 昌都市人民检察院、昌都市...24-11-28
- 天水:召开“检护民生”专...2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