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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检察听证 助推诉源治理

发布时间:2022-09-18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明者防祸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

  强化检察听证 助推诉源治理

  

  □检察听证具有化解矛盾纠纷、畅通诉求表达、维护社会稳定等多重价值,是依法能动履职,助推诉源治理的重要体现。当前,深入推动检察听证实现其制度价值和功能,可以结合检察实践,着重从检察听证的审查案件、为民司法和服务大局三个维度助推更高水平诉源治理。

  □检察听证作为检察机关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制度举措,坚持“案结事了人和”的价值目标,与诉源治理“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价值意蕴一脉相承、高度契合。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检察听证具有化解矛盾纠纷、畅通诉求表达、维护社会稳定等多重价值,是依法能动履职,助推诉源治理的重要体现。当前,深入推动检察听证实现其制度价值和功能,可以结合检察实践,着重从检察听证的审查案件、为民司法和服务大局三个维度助推更高水平诉源治理。

  通过检察听证“审查案件”促进定分止争

  以案件质量筑牢诉源治理基础。诉源治理作为解决纠纷的协同治理方式,可以使存在潜在纠纷和处于纠纷状态的当事人之间的相关利益和冲突得以调和。概言之,诉源治理就是对诉讼源头的治理,即通过多种治理手段,预防潜在纠纷,化解已有矛盾,减少进入诉讼环节的案件数量或有效分流诉讼中的案件。“明者防祸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检察听证作为公开办案的重要方式,集咨询、论证、群众参与于一体,有助于检察机关全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尤其是听证员独立发表的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意见,以“兼听”避免“偏信”,促进检察官更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使当事人充分感受到公正,从源头上避免或减少信访申诉案件。

  以参与式监督办案促进明辨是非。《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1条开宗明义地将“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列为制度目标,彰显了通过检察听证优化检察权运行方式的意旨。检察听证作为检察机关开展参与、跟进、融入式监督的重要载体,是“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在制度和实践上的能动落实举措。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既不同于党纪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也不同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由外向内”的监督,作为执法司法活动的参与者,在具体办案过程和环节中履行监督职责,发现问题更及时,监督纠错也更直接有效。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群众对司法检察的需求已经从“有没有”上升到“好不好”,他们需要的不再是一纸法律文书,而是更加公开透明的司法过程、更加充分的参与及诉求表达机会。检察听证能够让当事人充分表达诉求,聚合当事人和所涉及的办案机关,在事实与法律层面释明案件争议焦点,努力在“阳光下”明辨案件是非。

  以检察听证“全覆盖”深化定分止争机制。一是明确检察听证全覆盖的内容。从制度要求和实践操作看,全覆盖包括各级检察院听证全覆盖,入额院领导等“关键少数”听证全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听证全覆盖。二是抓好“关键少数”示范引领作用。将检察听证作为“一把手”工程,落实检察长、分管院领导、业务部室负责人带头主持公开听证,发挥“关键少数”示范引领作用,为办案检察官开展公开听证打好“样板”。三是拓展检察听证适用的案件范围。随着实践深入发展,检察听证已不仅限于听证规定列举的案件范围,如有的地方探索对国家赔偿案件,拟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案件等开展检察听证。建议可以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细化列举听证案件类型,引导检察听证向更广泛领域延伸,更多层面深化定分止争。

  通过检察听证“为民司法”化解矛盾纠纷

  以检察听证为民搭台、为民解难。检察听证作为检察机关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制度举措,坚持“案结事了人和”的价值目标,与诉源治理“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价值意蕴一脉相承、高度契合。检察听证有别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被动受理办理案件,将矛盾化解融入监督办案过程之中,主动搭建平等对话、沟通交流的平台,通过不同利益主体的参与,让检察机关得以听取各方意见,引导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寻求合理合法的纠纷化解途径,有助于解开当事人心结,化解社会矛盾、消弭社会戾气,是检察机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检察办案不仅要符合法律条文这个“文本法”,更要符合人民群众感受这个“内心法”,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检察听证,办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起“小案”,在情感与情理层面,充分回应群众诉求、疏导群众情绪,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及时、主动予以救助帮扶,探索打破“不满意结果——认为司法不公——反复申诉”怪圈,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

  以“枫桥经验”化解矛盾于基层环节。检察听证作为深化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的重要抓手,能够更加充分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新期待、新要求。当今国际格局深刻演变,并与世纪疫情相互交织,社会矛盾更加纷繁复杂,有些矛盾问题甚至呈现尖锐对立。同时,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司法已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在此背景下加强诉源治理,对潜在的矛盾进行分析预判,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预防矛盾于未然,化解纠纷于萌芽,实现预防在前、发现在早、化解在小的诉源治理效果,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行之有效的路径选择。在矛盾纠纷未然或萌芽阶段,通过开展检察听证,尤其是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访大厅常态化开展简易听证,把矛盾化解工作的重心和关口前移到首次信访办理环节,及时开展矛盾疏导,以“自我加压”来为“群众减压”,有利于防患未然,减少矛盾纠纷导入诉讼程序的比例。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矛盾纠纷开展检察听证,将公开、公正、亲历、兼听、说理贯穿听证全过程,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理顺法律关系,引导当事人息诉罢访,切实将社会矛盾化解在检察环节,做到矛盾不上交、不升级。

  以多元举措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检察听证融法、理、情于一体,以人民群众可感可触可信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是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进而对司法检察、党和政府更加信任,是厚植党执政根基的重要方式。建议多措并举提升人民群众在检察听证中的获得感:一是深化对公开听证的宣传。依托报刊、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加大对公开听证个案及其效果的宣传力度,讲好检察听证故事,激发社会公众参与的热情和公平正义获得感。二是强化检察听证智能化、信息化综合应用。科学合理设置检察听证公开方式,强化智慧检务建设成果与检察听证的深度融合,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三是深化检察听证与帮扶救助衔接机制。听证会中注重发现和解决当事人提出的实际困难,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借力相关部门,拓展救助形式,延伸帮扶触角,既传递司法温度,又化解矛盾纠纷。

  通过检察听证“服务大局”助推社会治理

  以自觉融入大局助推实现检察听证法治保障价值。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在保障权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上,具有明晰权责、稳定预期、不留隐患的优势。在探索把社会矛盾引入法治轨道解决、补足社会治理机制短板方面,可以说检察听证建立起了从案件办理到社会治理的新渠道。以积极融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探索在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等重点工作中,适用公开听证审查模式,以高质量检察听证助力打造公正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案件是社会矛盾的凸显点和爆发点,是深层次、源头性问题的表征。通过检察听证,以可容纳“四方”主体意见、偏生活化、情理化表达方式的相对优势,对情、理具有更大程度的包容性,更能充分反映从社会矛盾的缘起、演变、爆发以及公权力介入处置的全景,有利于以法治方式保障合法权益、稳定社会预期,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大环境。

  以强化释法说理助推实现检察听证普法教育功能。2021年2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强调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张军检察长指出,诉源治理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最突出的体现,就是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抓实。检察机关从诉源治理出发,对有争议、有影响的申诉案件举行公开听证,邀请各方“会诊”,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邀请申诉人的亲友、邻里等参与,携手做好矛盾化解、情绪疏导等工作,把一起起看似不起眼的小案“小题大做”,就是诉源治理的生动注脚。通过选取典型性、影响性的案件举行公开听证,对个案或者类案进行普法,能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有利于促进全民法治观念的养成,使人民群众受到法律精神、法治意识的教育,进而对社会各方面包括执法司法机关、社会组织产生有效的预警、预防,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源头治理效果。

  以完善“检察听证+”机制助推社会治理。通过深入剖析检察听证案件,有助于找到引发社会矛盾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用反向审视、法律援助、检察建议等举措参与和促进社会治理。一是完善“检察听证+反向审视”机制。在开展听证过程中善于发现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或瑕疵,加强与原办案单位沟通,及时督促纠正、追责问责,促进规范司法行为。二是完善“检察听证+法律援助”机制。实践中相当部分申诉案件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律师,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充分表达诉求,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检察听证当事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律师,以法律公益服务者身份参与检察听证,更容易取得申诉人信任,以利于引导其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三是完善“检察听证+检察建议”机制。针对听证案件暴露出的社会治理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剖析问题症结,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促进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作者分别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九部主任、检察官)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9/t20220916_5777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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