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上没写利息,还款时还能主张吗?
生活中,亲属、朋友、同学之间临时借钱应急以渡难关是常有的事。这种多发于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往往有着简易性或随意性。双方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收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出借人要求还款时是否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呢?让我们结合案例,来看看民法典中的规定。
案例:老张着急买房,向老王借8万块钱,还给老王打了借条:“老张欠老王8万元,一年内还清。”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一年半过去了,老张却迟迟未还款。老王起诉至法院,要求老张返还借款本金8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借期内利息与半年未还款的逾期利息。法院判决老张返还本金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却未支持老王有关借期内利息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检察官解析: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可以明确借期内利息分为两种:一种是有约定的依约定;另一种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不管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还是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只要没有约定利息,就都视为没有利息。如果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确,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也视为无息。本案中,老张和老王是两个自然人,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那就是无息的,故法院没有支持老王有关借期内利息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由于老张还存在逾期还款情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老王可以在起诉时主张逾期利息。民法典对于借款人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是持肯定态度的,所以法院支持了老张主张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检察官小贴士
民间借贷多发生于熟人之间,如果想让对方给付利息,一定要拉下面子,在借条里面明确写明利息以及支付利息的标准。如果约定利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还要注意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法院也是不予保护的。这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上查询。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非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如果利息约定不明,不视为无息,而是由法院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作者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9/t20220907_5767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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