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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具体场域 彰显司法价值判断功能

发布时间:2022-09-09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仅要查证案件事实,还要对案涉不同层次的利益进行深度衡量,并结合法律规则使之无限趋近实质正义,从而形成经得起历史考验的裁判结果。这其中,就包含司法价值判断。司法价值判断应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框架内寻求妥适性路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稳健前行发挥重要助推作用,其方法为通过整合形式规则与实质正义,力争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首先,司法价值判断的主要作用场域。一般而言,如果案件经过查证已然清晰明了,单纯通过三段论的逻辑推导方式即可获得合理性结论,需要进行价值考量的空间并不大。但是,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数量有限,相当数量的案件难以简单通过三段论的方式得出裁判结论,需通过价值考量来实现预防和惩治、化解纠纷之功效。具体而言,价值判断在以下场域将发挥重要作用:一是法律存在“空白状态”或存有“适用漏洞”。司法办案的一般推演逻辑是先找到法律规定这个大前提,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社会发展的速度及立法技术的有限性,稳定、概括的法律规范往往会出现滞后,无法完全与三段论的逻辑推演模式相匹配。出现涉案纠纷无法找到直接适用的依据,却必须在相应法律体系内进行处理的情形,或者部分条款不能完全满足涉案纠纷大前提的要求,司法工作者却又必须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判结果。诸如此种,司法人员必须启动价值判断,以达到拓展法律条文语义外延的功效,使得法的保守性及滞后性条款呈现出适应社会发展的张力,确保司法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二是法律条文过于抽象概括以至于出现理解分歧。从法理上来看,法律调整的对象必然小于社会事务的外延,且两者之间是一种相容关系。因此,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因规范性条文的概括、笼统或不同条文之间的冲突,势必会出现理解上的分歧。此时,在法律文本的框架内寻求解决路径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司法人员只有根据法的位阶,综合权衡不同价值的位序,从而化解法律文本的模糊、冲突等。三是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有时存在不相协调性。理想化的法律适用模式是“先规则,后原则”,且两者所扮演角色相互补充,共同组成法律适用的大前提。然而,受制于认知及立法技术,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难以实现如公式般的层叠有序,有时难免出现错位甚至相互摩擦的情形,导致法律适用困难,利用三段论模式难以推演出合理结论,进而需要司法人员运用价值判断,通过法律价值判断指引法律原则及法律规则的适用。

  司法价值判断是司法人员根据思维认知对各种价值进行取舍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主观性,为了确保价值判断活动的精准性,应当在司法实践中恪守相应的准则。一是法律优先。矛盾纠纷的解决只有依法而行,才是法治社会应然之要求,价值判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因人而异呈现出一定的主观性,但其判定过程及结果必须遵循法治规则,在法律体系之内运行,不能游离于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之外。二是价值优位。价值判断必然要解决不同价值的位阶问题,倡导价值优位,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对案涉各种价值进行综合衡量之后,在法律体系框架之内进行价值排序,并找出最需要保护之价值。一般而言,法的价值种类主要有自由、正义、秩序三种,在出现冲突时需运用价值位阶、个案平衡、比例原则等予以综合判定。三是利益衡量。在新时代背景下,进行价值判断必然要考量国家、社会及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诉诸不同的救济渠道。司法人员在进行衡量的过程中要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简单将两者混为一谈或者人为割裂,而是要通盘考量具体的案件事实,根据详情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比重进行适度调适,而不能出现机械保护某一种利益的情形。在法的适用过程中,司法人员应当以实事求是的精神,结合案情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价值衡量,并寻求两者皆能最大化保护的契合点。

  其次,司法实践要从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两个维度加以考量。从程序正义看,司法工作者必须实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大众关注裁判结果所体现出的公平正义,而且关注司法机关如何适用法律。之所以在司法过程中倡导价值判断,究其实质是为了更好地依法裁判。对类似案件进行类似判断,在价值理念层面必须关注如下问题:首先,在个案办理过程中需要依赖司法工作者的价值判断对司法推理的前提进行价值证成,看其是否与法律所蕴含的基本价值相一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一般都会在法律第一章规定相应的法律原则,这是司法实践中进行价值判断的直接依据。其次,在价值判断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逻辑要求,恪守程序规则,实现司法推理的规范化。以规范化的推理过程保证裁判结果的公平正义。再次,价值判断要接受法教义学的约束。以法教义学中的综合平衡理论为基础进行价值判断,就必须符合融贯性与最小损害的要求。最后,对于价值判断及证成的推演过程,司法机关应当在法律文书中重点阐释。

  从实质正义考虑,在个案办理过程中司法工作者必须对案涉当事人利益进行检视、权衡、评判。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事项,较为容易达成共识,但当出现上文提及的三种场域时,则难免会出现冲突,难以通过简单的三段论推演得出妥适性结论,就需要司法工作者启动价值判断,在现有法律体系的框架内探求更加合法合理的处理结论。从理论上来讲,可以确定一种判定方法而非凭借司法工作者的好恶来对不同的价值进行排序,在此之前则需对案涉的各种价值预先进行评估。具体来看,横向上需要从政治、经济、文化、道德伦理等角度进行比对,纵向上可从基本法与非基本法、总则与分则等探求立法意图。但是,预先进行价值评估并不能一劳永逸解决司法人员在价值判断上的主观随意性,还需遵循相应的准则及程序。在对价值进行预先评估及排位之后,司法人员需要对上述价值进行平衡并作出确定的判断。作为一种严谨的示证方法,价值判断必然伴随着衡平与调适环节,在预先评估的基础上由司法人员通过法益比较得出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价值,并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融汇价值判断,推导出优先适用价值的判定标准,对相互冲突的法律价值不断进行证成,得出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且为社会大众接受的裁判结果。价值判断一经作出并非意味着程序终结,还需司法工作者从法律形式及实质要求两方面进行检视,兼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不断调适确保裁判结果的合法性与妥当性。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9/t20220907_5767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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