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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疑点重重的土地租赁合同

发布时间:2022-09-04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官司打了几年,眼下心里终于踏实了。”这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经湖南省株洲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8月24日,村民小组组长朱大爷专程来到株洲市检察院,向办案检察官表达感激之情。

  案件起因还要从13年前说起。2009年,茶陵县马江镇红旗村一村民小组召开会议,决定将组里的机动田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向村民发包,承包期10年。该组村民雷大爷、朱大爷中标了部分机动田后,又各自将其转包给同村村民陈某。2019年2月,该片土地因为承包期临近,村民小组计划再次开会研究对外发包事宜,陈某却拿着一份机动田租赁合同找到朱大爷声称,这片土地村民小组已经承包给他40年。

  合同上盖着村民小组的公章,如果按程序发包,陈某不答应;但如果继续让陈某承包土地,全组村民不会答应,因为村民小组没有签过这份合同。经商议,村民小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村民小组要求收回机动田的诉讼请求。村民小组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村民小组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2月,村民小组向法院申请再审,又被裁定驳回。

  2020年11月,村民小组以陈某应返还机动田及租金损失为由,依法向株洲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在了解相关情况时,一个细节引起该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熊艳峰的注意:“租赁合同中机动田的面积为45亩,而这块地的实际面积仅为21.33亩,是笔误还是合同内容不真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合同里的40年承包期是否也不属实?”

  带着疑问,熊艳峰向法院调阅了该案的全部卷宗,拟定了详细的调查提纲,并逐一约见当事人及相关村民,围绕合同的有效性、承包期究竟是不是40年等核心问题进行调查。结果,熊艳峰发现该村民小组与陈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由村民小组的会计代表村民小组签订并加盖公章的。

  “会计是否有资格代表村民小组签订合同?村民小组对该合同有无追认?”熊艳峰再次与当事人开展深挖式谈话,终于摸清了案件真相。作为村民小组的会计,无权代理村民小组签订合同,且时任村民小组组长雷大爷进一步证实,土地转包给陈某之后,未签订书面合同,而是以交款收据为依据,明确承包期为10年,10年之后将承包土地归还给村民小组。此后,村民小组对会计与陈某签订的合同并未予以追认,也未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变更承包期40年的事项。

  2021年1月,株洲市检察院就该案提请湖南省检察院抗诉。湖南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抗诉理由成立,遂于同年8月,向湖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今年7月,经开庭审理,湖南省高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判令陈某于今年12月20日之前将其承包的机动田返还给村民小组,并按每年8000元标准,支付从2019年3月20日起至今年12月20日的租金占用费用。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209/t20220901_14331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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