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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转让引发离奇诉讼

发布时间:2022-09-03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一次偶然的机会,揭开了被隐瞒5年的真相;一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转变,为申请人挽回了近10万元的损失。近日,由山西省襄汾县检察院依法提请抗诉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监督案,获法院改判。

  2015年5月,借款人郑某因生意周转,向李某借款18.45万元,约定了月息,并出具了借款单一张,借款单上注明穆某为担保人。借款合同原本一直按照双方的约定如期履行,但到2016年3月底,借款人郑某向李某偿还55350元后,不再支付利息。于是,2017年7月,出借人李某将郑某起诉至襄汾县法院。法院受理该案后,郑某先后两次向李某归还了15万元。后经审理,法院支持了李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郑某自2017年9月4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97320元为基数偿还李某借款,并按照约定年利率计付利息。

  这本是一件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从案件的受理、审理及判决来看,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对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适用并无不当情形。

  2021年4月25日,郑某到襄汾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认为其与李某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襄汾县法院审理的该案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来,2020年6月,郑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得知,担保人穆某已将该笔借款连本带息一次性偿还李某20万元,但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我只能提供证据线索,在尧都区法院审理的李某与穆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双方证实对我这笔借款早已还清。”郑某对检察官说。

  收到这一案件线索后,该院经审查后发现,李某与郑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被告郑某缺席判决,且未上诉。时隔3年后,2020年7月,郑某向临汾市中级法院申请了再审。法院经审理后,以虽然郑某的债务因担保人穆某承担担保责任代为履行,但其本人的债务仍未消灭等理由,驳回其再审申请。

  随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到襄汾县法院和尧都区法院调阅了相关案卷,并向当事人进行了调查核实。在查阅案卷中,检察官发现在2015年7月5日,担保人穆某在郑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已将该笔借款连本带息一次性偿还给李某20万元,并约定将穆某对郑某的追偿权转让给李某,由李某起诉向郑某索要该笔借款。

  “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又私自将对借款人的追偿权转让给出借人,出借人是否还享有对借款人索要借款的权利?”在厘清案件事实的同时,承办检察官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分析研判,认为该案符合提请抗诉的条件,于是提交该院检委会讨论。

  检察官们经分析研讨后一致认为,随着担保人穆某担保责任的承担,该民间借贷关系的主体已悄然发生了转变,由原来的出借人李某与借款人郑某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担保人穆某与借款人郑某的债权债务关系,穆某对郑某享有追偿权,但该追偿权的金额仅限于2015年7月以后的20万元,且应视为无利息。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穆某与李某约定的将穆某对郑某的追偿权转让给李某的行为未通知债务人郑某,对郑某不发生效力。因此,李某起诉郑某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自2015年7月5日后,穆某对郑某的追偿权限额为20万元,因2016年3月底郑某已偿还给李某55350元,起诉后又先后偿还15万元,郑某与穆某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已消灭。

  2021年7月8日,襄汾县检察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该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提请临汾市检察院抗诉;同年10月21日,临汾市检察院向临汾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后,临汾市中级法院指令襄汾县法院再审。今年8月4日,襄汾县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原审判决,并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209/t20220902_14334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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