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八面廉风 > 正文

公诉现场 | 高价“保健药”竟是普通食品?一起涉养老诈骗案开庭

发布时间:2022-09-03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参加讲座领取小礼品

  提供免费身体检测

  权威专家推荐“保健药”

  ……

  都是精心为老年人编织的诈骗陷阱

  9月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检察风云》杂志社联合推出的《公诉现场》节目直播这起本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诈骗案的庭审。

  

  2021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方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某公司,并招募李某某、朱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分别担任讲师、检测员、经销商等职。通过在小区发放宣传单或登广告等方式,以免费赠送小礼品为诱饵,诱骗老年人至公司参加所谓的健康讲座,再由检测员对老人实施虚假检测,虚构讲师具有医生身份或背景,以老年顾客患有心脑血管等疾病需要治疗为幌子,诱骗顾客高价购买实为普通食品的所谓“保健药”,骗取60名老年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18万余元。

  

  2022年8月1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被告人徐某某、方某某提起公诉。

  

  林敏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上海市优秀公诉人,从检15年。

  

  薛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从检15年。

  

  

  焦点一:两名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和地位

  辩护人认为

  经销商的作用很大、分成最多,而和经销商相比,被告人徐某某、方某某没有实施具体的诈骗环节,分成也少,获利不多,社会危害性小。

  

  公诉人认为

  本案中责任最大的、起到根本性作用的,是本案被告人徐某某、方某某,两人均为本案的起意者、组织者、操纵者,不仅租赁场地、找人注册公司,还招募并组织讲师、检测员团队、经销商团队及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搭建了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的诈骗平台,两名被告的犯罪行为贯穿于整个犯罪过程始终,因此,依法应当认定他们为主犯。

  

  

  焦点二:关于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

  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应当以他们实际获利的金额来认定。

  公诉人认为

  本案是一个犯罪团伙,其中两名被告人系主犯,是本案的起意者、组织者、操纵者,没有他们搭建的诈骗平台,没有他们组织负责拉人的经销商团队、负责骗人的讲师和检测员团队,也就不会有那么多老人在该公司被骗。因此,应当以本案的全部犯罪数额而不是具体获利分成数额作为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来认定。

  

  

  焦点三:对两名被告人的量刑

  辩护人认为

  对被告人的量刑太重,没有司法解释规定对诈骗老年人要从重处罚,且方某某赔偿了10万元,应当减轻处罚。

  

  公诉人认为

  退还赃款赃物是被告人法定的义务,被告人方某某在本案中没有减轻处罚的情节,两人的涉案金额在100万以上,应当依法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本案对两名被告人的量刑,一方面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另一方面对于涉及养老诈骗案件持从严惩治的态度,并依据具体的犯罪数额、相关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进行量刑,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具有法律效力,两名被告人在庭上也表示愿意继续认罪认罚。关于对涉老诈骗从严惩治,法律依据为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诈骗老年人财物的,酌情从严惩处。

  

  

  本次庭审直播,我们邀请到了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副总编、编审李珺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胡智强两位嘉宾现场进行解读。

  

  李珺

  

  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副总编、编审

  庭审中,公诉人层层递进的“问”和全方位、多角度的“证”,令人印象深刻。打击养老诈骗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源头加强治理。一是加强监督,司法机关要依法惩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行为,相关职能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切实保护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宣传,聚焦普法宣传和健康宣传,帮助老年人提高法律意识、增强防骗能力;三是加强关怀,子女要“常回家看看”,社会要多一些关爱,不断提升老年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

  

  胡智强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销售虚假保健品为名、针对老年群体的团伙诈骗案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通过本案的办理,也向社会展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养老诈骗犯罪、保护老年群体合法权益的态度和决心。接下来,上海检察机关将贯彻落实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要求,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守护好老百姓的“养老钱”,切实以“检察蓝”护佑“夕阳红”。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tzD9bwxLhje1fSpmIsngcQ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